夾雜賣純藥材, 賺來人生第一桶金
2007年, 只有中專文化的山東省聊城市谷陽縣人張懷正從《本草綱目》《中藥大辭典》中看到蟾蜍的藥用價值, 於是決定賣蟾蜍賺大錢。 他與妻子陳欣商量後, 決定開網店, 一是節約成本, 二是錢來得快。 其實早在10年前, 陳欣開有一家網店, 但因經營不善, 疏於管理, 帳號被註銷了。 這次, 張懷正決定要幹出點名堂來。
2007年, 張懷正兩口子來到北京, 用小姨子陳某的身份證在淘寶網上註冊了“中國蟾蜍網”, 又於2010年用自己的身份證註冊了“北京蟾業首都品質”網店。 網店有了, 賣什麼呢?當然是與蟾蜍有關的藥材。
陳欣還是有點兒擔心, 小時候, 聽大人說“癩蛤蟆”是有毒的, 要離它遠一點, 這東西不要說治病了, 能吃嗎?張懷正看出了陳欣的心思, 便很有自信地對妻子說:“你看看《本草綱目》和《中藥大辭典》吧, 癩蛤蟆周身都是寶, 治療癌症的首選藥。 對了, 我還要托人印製一些說明書。 ”
“我們銷售的是藥材, 你懂嗎?” 張懷正繼續說道, “具體的藥理和劑量這些, 我想一粒膠囊0.25克, 成人一次服用4粒, 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 張懷正說:“我們製作的這些產品是純的藥材, 我們銷售藥材, 不保證治病, 我們對買主講明就是了, 他們自己考慮是否購買, 與我們無關呀。 ”經這麼一說, 陳欣好似胸有成竹,
張懷正思量著給自已的產品取名叫“蟾壽康”系列產品, 有蟾壽康蟾皮膠囊、蟾壽康蟾衣膠囊、蟾壽康蛤蟆油、蟾壽康蟾宮膠囊、蟾壽康蟾酥丸、蟾壽康磺胺軟膏、“祁澳牌”紅豆杉膠囊等7種產品。 有了品牌還不行, 還得要有產品批次、批准文號、廠名等。 於是, 張懷正憑空編造並利用電腦PS製作了“北京航醫製藥有限公司”“京衛藥證字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 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張懷正生產的系列藥均未取得批准文號, 應當認定為假藥。 張懷正最初能如實交代, 在聘請律師後, 開始替陳欣背罪,
3月19日, 宜賓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懷正、陳欣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彭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463824.6元是剔除了銷售原料商品和刷信用的金額的, 也經過了張懷正本人的確認。 張懷正的行為屬坦白, 可以從輕處罰。 陳欣、彭某的行為屬自首,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陳欣在公安機關及當庭供述中都明確其有協助張懷正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故在共同犯罪中, 張懷正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不服裁判兩次上訴 二被告人最終獲刑
四川省宜賓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宜賓刑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欣不服, 提出上訴。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14日將該案發回重審。 宜賓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 於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宜賓刑初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市中院認為,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欣違反國家對藥品的監管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價值40余萬元的行為, 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且屬情節嚴重。 原審被告人彭某在幫助他人購買治療癌症的藥物時, 未通過正規途徑購買, 疏於審核, 但其主觀上並無銷售假藥的故意, 客觀上只收取了150元價差。 其行為應屬情節顯著輕微, 不應以犯罪論處。 在被告人張懷正與陳欣的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張懷正系主犯, 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欣系從犯, 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欣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訴人張懷正、陳欣及張懷正辯護人提出二人銷售的藥品屬於不需要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懷正、陳欣未獲國家批准即自行生產、銷售藥品,編造了工商營業執照、藥品檢驗報告、藥品批准文號、生產廠家名稱,以標示了功能主治、適用範圍的膠囊、膏藥等形式銷售,並不屬於原生中藥材或中藥飲片。且本案所涉藥品均有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系假藥的認定意見,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辯護人提出應當考慮到本案所涉藥品確有治療功效,希望從輕判處的意見。經查,二被告人均供述所售藥品系中藥原材料製作,且有部分為原生中藥材,該供述亦得到了證人證言的證實。且案發後,未在二人銷售的藥品中鑒定出有毒、有害的非藥物成分,故其制售假藥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院予以採納。
最終二審判決撤銷原判,張懷正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65萬元。陳欣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原審被告人彭某無罪。對扣押在案的“蟾壽康”牌蟾衣膠囊等假藥及制售假藥的原材料、工具予以沒收。
目前,張懷正和陳欣的罰金90萬元正在追繳之中,近日將如數上繳國庫。
作者:劉德華 唐利 傅浩彬
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欣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訴人張懷正、陳欣及張懷正辯護人提出二人銷售的藥品屬於不需要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懷正、陳欣未獲國家批准即自行生產、銷售藥品,編造了工商營業執照、藥品檢驗報告、藥品批准文號、生產廠家名稱,以標示了功能主治、適用範圍的膠囊、膏藥等形式銷售,並不屬於原生中藥材或中藥飲片。且本案所涉藥品均有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系假藥的認定意見,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辯護人提出應當考慮到本案所涉藥品確有治療功效,希望從輕判處的意見。經查,二被告人均供述所售藥品系中藥原材料製作,且有部分為原生中藥材,該供述亦得到了證人證言的證實。且案發後,未在二人銷售的藥品中鑒定出有毒、有害的非藥物成分,故其制售假藥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院予以採納。
最終二審判決撤銷原判,張懷正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65萬元。陳欣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原審被告人彭某無罪。對扣押在案的“蟾壽康”牌蟾衣膠囊等假藥及制售假藥的原材料、工具予以沒收。
目前,張懷正和陳欣的罰金90萬元正在追繳之中,近日將如數上繳國庫。
作者:劉德華 唐利 傅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