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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緣散盡終有時 雙方為子化干戈

離婚的雙方為獲取財產、子女撫養權等爭得面紅耳赤的場面屢見不鮮, 更有甚者大打出手, 鬧出人命。 然而最近寧明縣法院審理的一件離婚糾紛案,

其場面令人為之動容。

韋女士訴稱其與何先生婚後難以溝通, 矛盾激化, 又分居多年, 夫妻感情早已破裂, 故將何先生告上法庭, 除了要求離婚之外, 還要求直接撫養婚生子小何, 並分割夫妻共有的位於農村的自建房屋一棟。

經庭前會議主辦法官瞭解到, 韋女士之所以要求分割房產是因為害怕何先生有了“新歡”後忽略了婚生子小何, 若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至少能為小何留下半個房子。 然而, 小何從小便跟隨其奶奶生活;韋女士又身染疾病, 無法再工作的同時照顧小何。

在調解中, 主辦法官抓住二人的愛子之心, 耐心對雙方及其親屬進行勸說, “既然雙方緣分已盡, 離婚已成定局, 剩下的問題就是考慮怎麼樣才能讓小孩子健康成長,

不如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自建房屋歸小何所有。 由於韋女士身染疾病, 將小何交由何先生直接撫養更為有利, 且離婚後小何一樣是韋女士的孩子, 法律關係不變, 可以進行探視”。

聽了法官一席話, 何女士要求休庭與其家人商量。 繼續開庭後, 何先生當庭表示, 如果由他直接撫養小何, 何女士任何時候都可以來看孩子, 一旦有空他也會帶孩子去看孩子他外婆、舅舅、媽媽。 韋女士聽後沉默良久, 眼角泛紅, 最終同意何先生提出的方案。 雙方達成調解協定:一、自願離婚;二、婚生子小何由何先生撫養, 韋女士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三、夫妻的共同財產、位於農村的自建房屋一棟歸小何所有。

在離婚案中, 未成年子女的地位不及當事人, 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但兩位當事人為所有父母作出了榜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第二款之規定, 離婚只是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不管法院判決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 另一方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 與子女的人身關係並不因離婚而消滅。 在個別案件中, 一方當事人利用直接撫養子女的便利阻礙另一方對子女進行探視, 或者違背子女的意願不讓其接觸前任。 殊不知父愛與母愛對於孩子來說缺一不可, 限制子女與父母見面亦有可能涉嫌使用家庭暴力。 既然姻緣已盡, 解決個人問題不能以犧牲孩子的健康為代價,

心理有障礙的應及時向心理醫生求助。 如何在離婚後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值得每一位父母深思。

(寧明縣法院:鄧錫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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