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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2016 年度婚姻案件裁判規則大資料包告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杭州) 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與財富管理法律事務部, 部門負責人: 吳曉潔律師

本文較長, 需要大概40分鐘閱讀。

《 婚姻案件裁判規則大資料包告》(杭州市 2016 年度)

閱讀提示: 家庭是構成社會最基本的細胞, 婚姻家庭的穩定對於社會和諧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著社會生活水準的提高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 對於婚姻品質的要求越來越高, 導致近年來離婚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多。 在離婚糾紛中, 夫妻感情破裂原因、 婚生子女撫養權、 撫養費及探望權、 夫妻共同財

產分割往往是大家最為關注的焦點,

也是夫妻雙方爭議的焦點所在。

盈科杭州婚姻家庭與財富管理法律事務部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佈的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杭州市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書1011 份, 二審判決 66 份, 共計 1077 份判決, 進行分類、 整理並分析, 從而總結出杭州市涉及離婚案件的數量、 夫妻感情破裂原因、 程式適用情況, 並進一

步歸納出針對撫養權、 撫養費以及探望權、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方面法院的裁判規則, 形成本報告, 供大家借鑒參考。

檢索途徑: 中國裁判文書網、 浙江法院公開網、 無訟案例

檢索範圍: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杭州公佈的案例

審理法院: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杭州市各基層人民法院, 包括上城區、下城區、 江幹區、 拱墅區、 西湖區、 濱江區、 蕭山區、 余杭區、 經濟開發區、富陽區、 桐廬縣、 臨安市、 建德市、 淳安縣。

文書數量: 1077 份(離婚糾紛一審 880 份, 二審 53 份; 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一審 9 份; 探望權糾紛一審 15 份, 二審 3 份; 離婚後撫養糾紛一審 107 份, 二審 10 份)

第一章 離婚案件數量、 夫妻感情破裂原因及程式適用情況

2016 年度杭州市範圍內網上公開可查詢的起訴離婚的判決共有 933 份, 其

中一審判決有 880 份, 二審判決有 53 份。

一、 杭州市各區縣市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數量

2016 年度杭州市各區縣市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數量如下圖所示:

從上圖可以看出, 離婚案件總數量排名前三的分別為: 余杭區、 西湖區、蕭山區。

二、 一審判決中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判決結果統計和原因分析

(一) 資料統計

2016 年度杭州市第一次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共有 594 份, 占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總數(880 份) 的 67.5%。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有 146 份, 占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總數的 24.6%, 法院不准予離婚的判決有 448 份, 占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總數的 75.4%

如下圖:

(二) 原因分析

我國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作為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標準。 這一標準, 其基本構成有兩個方面: 一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是調解無效。 其中, 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需要審查的實體性原因, 是法院判決准予或不准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是程式性原因,

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形式, 所以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

通過分析總結 2016 年度的判決, 我們可以得出法院主要是基於以下一些方面來判斷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進而作出“准予離婚” 或“駁回離婚訴訟請求” 的最終判決。

1、 第一次起訴離婚, 法院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為由判決離婚的主要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第 32 條所指的重婚, 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 既包括有配偶而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 又包括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重婚, 重婚屬於無效婚姻。

重婚行為屬於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 破壞婚姻秩序的嚴重過錯行為, 不但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而且使對方對以後婚姻失去了信心, 足以破壞夫妻間的感情, 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的, 經調解無效, 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准予離婚。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有毆打、 捆綁、 殘害、 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 既包括給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身體方面造成傷害, 也包括給精神方面造成傷害。 法院在審理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案件時一般會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嚴重性, 斟酌當事人的教育

程度、 社會地位及其他因素, 以造成的傷害是否確已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為判斷標準。 如果已超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 侵害人格尊嚴, 危及人身安全等, 即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 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法院認定的賭博、 吸毒等惡習並非一般的賭博、 吸毒等行為, 而是這些行為已經達到惡習並屢教不改的狀態, 即在一定時期內逐漸養成的、 經過教育仍不悔改的持續賭博、 吸毒等不良習慣。如果雖有賭博、 吸毒等行為, 但只是偶爾為之, 沒有成癮; 或雖曾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 但已經教育改正的, 法院不直接認定夫妻關係破裂。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在審查這個條件時主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截止, 即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 即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 對於那些雖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 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 因出差、學習、 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 但並不認為是主觀意義上因感情不和

的分居, 法院不認為是分居。 另, 分居的年限必須滿 2 年以上, 間歇性的分居時間不能累計計算。

(5)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失蹤的, 說明夫妻雙方事實上已經終止婚內共同生活, 一方起訴離婚, 表明其已經失去對婚姻的期待, 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6) 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對於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 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准予離婚。

(7) 一方患有精神病的。 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婚後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 甚至患者及其親屬隱瞞其病史, 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ƒ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上精神病, 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 如果確實久治不愈,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8) 婚前缺乏瞭解, 草率結婚, 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難以共同生活的。法院在認定此種情形時, 綜合考慮雙方認識的方式、 從認識到登記結婚的時間以及婚後的生活狀態等因素。

2、 第一次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的主要原因

(1) 雙方結婚系自由戀愛, 婚後只是因為一些家庭瑣事爭吵, 只要雙方能夠好好交流, 及時溝通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2) 原告提交的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

(3) 夫妻雙方無根本性的利益衝突, 孩子還比較幼小, 為了照顧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還未破裂, 不准予離婚。

三、 一審判決中, 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的判決結果統計和原因

分析

(一) 資料統計

2016 年度杭州市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共有 286 份, 占一審起訴離婚總判決(880 份) 的 32.5%, 兩次以上起訴離婚的判決中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有 227 份, 占兩次以上起訴離婚總判決的 79.4%, 判決不予離婚的判決有 59份, 占兩次以上起訴離婚判決總數的 20.6%。

如下圖:

(二) 原因分析

1、 一審判決中, 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因

(1) 第一次起訴離婚未判離後, 夫妻雙方感情沒有變好, 現第二次或多次到法院起訴離婚, 且被告同意離婚。

(2) 第一次起訴離婚未判離後, 夫妻雙方直到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還一直處於分居狀態。

(3) 一方與他人通姦、 非法同居, 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 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 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 對方不同意離婚, 經批評教育處分, 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 又起訴離婚, 確無和好可能的。

2、 一審判決中, 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的主要原因

(1) 第一次起訴離婚, 經法院調解和好後共同生活了較長時間, 說明雙方的矛盾可以調和, 現再次起訴離婚, 但有一方不同意。

(2) 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的, 六個月之內再次起訴離婚, 但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 再次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的。

四、 杭州市離婚案件的上訴情況

(一) 資料統計

2016 年度杭州市離婚案件的二審判決共有 53 份, 上訴率為 6%。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的有 49 份, 二審法院改判的判決有 4 份。

如下圖:

從二審法院的改判率可以看出, 杭州市各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適用程式和法律方面已經非常嚴謹, 但仍有可以提高的空間使改判率變得更低。

(二) 上訴原因分析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而提起上訴的主要原因

1、 原審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存在程式瑕疵或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2、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離婚的事實有錯誤。

五、 2016 年度杭州市離婚案件中有關程式適用情況

(一) 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和禁止適用情形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

如果在審判過程發現案情複雜或者存在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時應裁定轉為普通程式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 下列案件, 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 發回重審的; (三)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 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 (五) 涉及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 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

撤銷生效判決、 裁定、 調解書的; (七) 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二) 杭州市離婚案件中相關訴訟程式的適用情況統計

2016 年度杭州市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880 份) 中適用簡易程式的判決有775 份, 適用普通程式的判決有 64 份, 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的判決有 41 份。 適用簡易程式的占比為 88.1%, 說明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的事實比較清楚、 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

如下圖:

離婚案件中一般適用簡易程式公開審理, 從上圖可以看出杭州市的離婚案件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式, 案情複雜適用普通程式的是極少部分, 從我們分析的判決中總結出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的一般是出於以下幾種理由:

(1)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2) 經人民法院傳喚、 公告期滿未參加訴訟;

(3) 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

第二章 婚姻類案件中撫養權、 撫養費、 探望權裁判規則統

計分析

一、 撫養權歸屬分析

撫養權的歸屬是有子女的夫妻在離婚時都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親情的無法割捨使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經常產生爭議, 無法協商一致, 只能求助法院作出判決, 所以撫養權歸屬是婚姻案件中既常見又重要的一項訴求。

(一) 涉及撫養權歸屬的各類糾紛及所占比例

2016 年度杭州市範圍內公開可查詢的涉及撫養糾紛的判決共有 800 份, 其中當事人在訴請離婚時提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有 674 份, 占比 84.3%; 當事人在離婚後直接以撫養糾紛為案由提起的有 117 份, 占比 14.6%; 基於同居關係所生子女的撫養糾紛有 9 份, 占比 1.1%。 由此可見, 撫養權歸屬的訴求大多在離婚案件中提出, 離婚後對撫養問題有爭議的判決數量不足六分之一。

如下圖:

(二) 撫養權歸屬問題在第一、 二次及以上離婚案件中提出的占比

經統計,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提出撫養權歸屬訴求的判決有 467 份, 占比69.3%, 其中對撫養權歸屬做了處理的判決只有 95 份, 被法院因駁回離婚訴請而一併駁回的判決有 372 份, 因此, 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撫養權歸屬問題大多未能得到解決。

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提出撫養權歸屬的訴求的判決有 137 份, 占比 20.3%,其中被法院因駁回離婚訴請而一併駁回的判決有 20 份, 對撫養權歸屬做了處理的判決有 117 份。

當事人第三次及以上起訴離婚時提出撫養權歸屬的訴求的判決有 9 份, 占比 1.3%, 其中對撫養權歸屬做了處理的判決有 8 份, 被法院因駁回離婚訴請而一併駁回的判決仍有 1 份。

二審案件中, 涉及撫養權歸屬問題的判決有 26 份, 占比 3.9%, 均以“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結案。

另外未明確說明起訴離婚的次數的判決有 35 份, 占比 5.2%。

如下圖:

(三) 判決撫養權最終歸屬分析

2016年度杭州市範圍內法院一、二審已經明確判決撫養權歸屬的總共有277份, 資料分析如下: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男方的為 95 份, 占比 34.3%; 判決歸女方的為 166份, 占比 59.9%; 判決男、 女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的為 14 份, 占比 5.1%; 涉及其他情況的為 2 份, 僅占比 0.7%。 由此可見, 在撫養權歸屬中杭州市各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女方的情況占了大部分。值得注意的是, 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明確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被歸為“其他情況” 的判決有2份, 一是涉外案件需另行處理, 二是殘障兒童被夫妻雙方拒絕撫養, 互相推卸, 法院遂判決雙方輪流撫養。

需要提醒的是, 法院對於有兩個子女的夫妻做出離婚判決時並非一定判決每人撫養一個子女。 2016年度杭州市各法院審理的涉及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案件中, 雖然判決每人撫養一個子女的有14份, 但是判決夫妻雙方中只有一人獲取兩個子女撫養權的仍然有5份, 而另一方只承擔撫養費。

如下圖:

(四)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的考量因素分析

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 需要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因此每一份判決都存在一個及以上考量因素。 經統計2016年度杭州市各法院關於撫養權歸屬的判決結果, 總結出法院主要考量如下因素:

1、 子女從小的生長環境;(140份判決)

2、 父母能夠提供給子女的條件;(106份判決)

3、 子女對父母的感情偏向;(43份判決)

4、 子女的年齡;(39份判決)

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子女的影響;(5份判決)

6、 父母對撫養權歸屬的態度或者協商一致的結果;(29份判決)

7、 其他。(16份判決)

如下圖:

通過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出, 法院考慮到的因素主要有兩個, 一是子女從小的生長環境, 二是父母能夠提供的條件。 概因大部分撫養權問題中所涉及到的子女都是嬰幼兒或者未成年人, 法院為了避免給子女造成不良影響, 所以才大方向考慮這兩個因素。其中, 關於子女年齡作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的考量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 哺乳期內的子女,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 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 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應予以支持” 的情形包括“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不過, 2017年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10周歲下調至8周歲, 因此現在法院徵詢意願的子女年齡可能也會進行相應下調至八周歲。

二、 撫養費裁判規則統計分析

(一) 撫養費金額

2016年度杭州市範圍內法院處理的撫養費糾紛中, 當事人以“離婚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並得到判決的有255份, 而這255份中有59份是法院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來判決撫養費的金額, 剩餘的196份則是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和工作收入等多方因素綜合確定的撫養費金額; 當事人在離婚後以“撫養費糾紛” 為案由向法院起訴並得到判決的有66份。 上述總計確認撫養費金額的判決有321份。

如下圖:

從圖看出, 確定的撫養費金額在500元-900元之間的判決有120份, 因大部分判決中的撫養費金額都是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雙方當事人收入情況來確定的, 故實際上這個區間的撫養費金額相較杭州的消費水準來說仍然是偏低的。

(二) 撫養費的給付週期及給付方式

經統計, 在321份判決中, 判決當事人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撫養費的有2份,之後當事人不需再進行給付; 明確作出“撫養費一年一付” 的判決有18份, 確定一年中的一個日期, 一般是12月31日或者1月1日進行給付; 明確作出“半年一付” 的判決有9份, 也是選擇一年中相隔6個月的兩個日期; 其餘判決均是按

月支付。至於撫養費以何種方式支付, 所有案件均沒有明確判決確定, 是現金還是轉帳匯款等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對於判決當事人支付撫養費但當事人仍然拒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情節嚴重時, 可以申請執行司法拘留。

三、 探望權裁判規則統計分析

(一) 探望權在不同階段提出所占比例

2016年度杭州地區法院涉及探望權的一審判決有36份, 二審判決有8份, 共計44份, 其中19份判決是當事人直接以“探望權糾紛” 為案由提起訴訟, 其餘均是在離婚訴訟或者撫養權訴訟中提出了此訴求。

一審案件中, 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提出探望權處理的判決有10份, 占比22.7%; 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提出探望權處理的判決有9份, 占比20.5%; 協議離婚後再提出探望權處理的判決有5份, 占比11.4%; 剩餘判決並未明確說明提出的階段, 占比27.2%。

如下圖:

(二) 探望權的履行方式分析

有關探望權的44份判決中, 法院明確規定探望權履行方式的判決有38份,其中規定探望權每月一次的判決有2份, 占比4.5%; 規定每月2次的判決有22份,占比50.0%; 規定每月4次的判決有4份, 占比9.1%; 而法院判決當事人自行協商探望權的履行方式的有10份, 占比22.7%。 由此可見, 每月2次是法院判決探望權行使的大概率次數。

如下圖:

法院在判決探望權履行方式時, 首先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為主, 如果當事人對於探望權的履行方式協定不成, 就按照如下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 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 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但, 探望權的行使最終還是要依靠直接撫養一方的配合, 目前不願意配合的非常多, 一旦遇到行使探望權受阻, 也只能先申請法院執行, 但畢竟子女非物品, 實踐中存在很大的困境。

第三章 離婚案件中財產類糾紛裁判規則統計分析

2016 年度杭州市範圍內網上公開可查詢的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一審判決共有 158 份, 其中涉及房產分割的判決有 137 份, 占杭州市 2016 年度一審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總判決數的 86.7%; 涉及車輛分割的判決有 14 份, 占杭州市 2016 年度一審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總判決數的 8.9%; 涉及各類股權分割的判決有 7 份, 占杭州市 2016 年度一審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總判決數的 4.4%。

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 如前文所述, 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那麼法院本著維護家庭合睦的原則會在駁回離婚訴求的同時一併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由於將房產作為標的價值較大, 當事人考 慮到第一次起訴離婚敗訴風險極高, 故很多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般不提出房產分割的訴訟請求, 以達到減少訴訟成本的目的。

但從目前所統計的資料中依然可以看出, 房產現在仍舊是絕大多數家庭的主要資產。 不過, 夫妻之間共同財產也絕對不會僅僅局限於房產, 近年來, 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的情況也逐年增多。

(注: 本資料包告所研究的財產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 車輛、 各類股權為限。)

如下圖:

一、 房產分割問題

(一) 房產出資來源

在涉及房產分割的 137 份離婚判決中, 明確提及房產出資來源的判決一共有 76 份。 其中夫妻共有房產,存在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情況的占比 14.5%;而父母未出資, 夫妻雙方自己付全款或者按揭貸款的情況占比 85.5%。

如下圖:

(二) 房產分割處理

原告在離婚案件中提出分割房產的訴請, 法院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並結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存在如下幾種判決:

1、 房產歸夫妻一方所有, 給予另一方相應折價款;

2、 夫妻共有的房產有兩套及兩套以上, 根據每套房產的購買情況、 還貸情況、 主次貸人情況、 實際居住情況並考慮公平因素等,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一人一套及以上, 並補差價;

3、 若夫妻雙方當事人提前或在庭審中協議並達成共識, 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婚生子女, 法院一般會採納雙方當事人的這個協議, 將房產判贈歸子女所有;

4、 當事人自己的訴求中並未要求處置房產, 則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的份額;

5、 雖然當事人提及分割房產的請求, 但是由於房產系家庭共有、 小產權房、農村房產等其他種種因素, 不適合在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處理。

如下圖:

(三) 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的因素分析

從涉及房產分割的 137 份判決中可以看出, 法院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判歸其中一方時, 主要是因為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

1、 其中一方自願將房產給對方;

2、 法院基於照顧女方或撫養孩子方以及無過錯原則作出判決;

3、 庭審中一方明確要獲得房產所有權並且願意給予對方折價補償, 而對方也欣然同意;

4、 法院出於考慮爭議房產的實際首付者以及實際按揭貸款者是誰而作出判決;

5、 法院考慮爭議房產的實際居住情況;

6、 其他因素。

如下圖:

(四) 房產不予分割處理的原因分析

對於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判決,其中有 19份法院判決對爭議房產不予處理。而不予處理的主要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房產;(占比 5.2%)

2、 當事人在庭審中放棄分割財產的請求;(占比 5.2%)

3、 雙方當事人確認不在本案中處理;(占比 11%)

4、 待分割的爭議房產涉及協力廠商利益;(占比 42%)

5、 爭議房產未取得所有權或未過戶;(占比 21%)

6、 證據不足;(占比 5.2%)

7、 當事人未繳納訴訟費;(占比 5.2%)

8、 其他情況。(占比 5.2%)

如下圖:

結合對以上資料及案例的研究, 我們可以分析出法院針對房產分割的裁判規則所遵循的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 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 有爭議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 車輛分割問題

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車輛分割的 14 份離婚判決中, 有 9 份判決是駁回訴訟請求, 4 份判決是將車輛判歸車輛的登記方所有, 1 份判決是根據車輛實際使用情況一人一輛並補償相應差價。

如下圖:

三、 離婚糾紛上訴原因涉及財產分割的情況

2016 年度杭州市範圍內離婚糾紛案件網上公開可查詢的二審判決共 53 份,其中上訴原因涉及財產分割的判決占比 22.6%。

如下圖:

說明: 因筆者學識和能力有限, 難免有所謬誤, 文中所涉資料和分析僅供參考, 在此誠摯歡迎各位閱讀者批評指正。 轉載本報告須指明該報告來源於

北京盈科(杭州) 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與財富管理法律事務部, 誠謝!

北京盈科(杭州) 律師事務所

婚姻家庭與財富管理法律事務部法律服務領域

一、 婚姻家庭領域

訴訟業務: 離婚糾紛(含涉外) 、 繼承糾紛(含涉外) 、 婚約財產糾紛、 離婚後財產糾紛、 婚姻無效糾紛、 同居關係糾紛、 撫養糾紛、 法定繼承糾紛、 遺囑繼承糾紛、 遺贈糾紛、 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分家析產糾紛等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所有領域。

非訴訟業務: 夫妻婚前(婚內) 財產約定協定、 贈與協定、 遺囑、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定談判工作等。

二、 財富管理領域

本部門律師運用財富法律管理工具, 結合自身的法律素養與知識技能, 為客戶(或輔助機構) 提供有關財富安全、 財富的代際傳承、 跨境財富配置等專業服務。

涵蓋: 婚姻財富籌畫、 現金儲蓄及管理、 債務管理、 個人風險管理、 保險計畫、 退休計畫及遺產安排、 各類家族信託設立、 家族信託監管法律服務、 家族財富保護綜合法律規劃、 家族財富傳承綜合法律規劃、 私人慈善基金會、 慈善信託等所有涉及財富管理的股權、 信託、 基金、 保險等領域。

部門負責人: 吳曉潔律師

(盈科杭州權益高級合夥人; 婚姻家庭與財富管理法律事務部主任)

部門地址: 杭州市下城區東新路240號蘇泊爾發展大廈8樓、 9樓

不但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而且使對方對以後婚姻失去了信心, 足以破壞夫妻間的感情, 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的, 經調解無效, 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准予離婚。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有毆打、 捆綁、 殘害、 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 既包括給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身體方面造成傷害, 也包括給精神方面造成傷害。 法院在審理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案件時一般會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嚴重性, 斟酌當事人的教育

程度、 社會地位及其他因素, 以造成的傷害是否確已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為判斷標準。 如果已超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 侵害人格尊嚴, 危及人身安全等, 即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 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法院認定的賭博、 吸毒等惡習並非一般的賭博、 吸毒等行為, 而是這些行為已經達到惡習並屢教不改的狀態, 即在一定時期內逐漸養成的、 經過教育仍不悔改的持續賭博、 吸毒等不良習慣。如果雖有賭博、 吸毒等行為, 但只是偶爾為之, 沒有成癮; 或雖曾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 但已經教育改正的, 法院不直接認定夫妻關係破裂。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在審查這個條件時主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截止, 即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 即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 對於那些雖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 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 因出差、學習、 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 但並不認為是主觀意義上因感情不和

的分居, 法院不認為是分居。 另, 分居的年限必須滿 2 年以上, 間歇性的分居時間不能累計計算。

(5)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失蹤的, 說明夫妻雙方事實上已經終止婚內共同生活, 一方起訴離婚, 表明其已經失去對婚姻的期待, 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6) 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對於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 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准予離婚。

(7) 一方患有精神病的。 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婚後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 甚至患者及其親屬隱瞞其病史, 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ƒ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上精神病, 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 如果確實久治不愈,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8) 婚前缺乏瞭解, 草率結婚, 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難以共同生活的。法院在認定此種情形時, 綜合考慮雙方認識的方式、 從認識到登記結婚的時間以及婚後的生活狀態等因素。

2、 第一次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的主要原因

(1) 雙方結婚系自由戀愛, 婚後只是因為一些家庭瑣事爭吵, 只要雙方能夠好好交流, 及時溝通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2) 原告提交的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

(3) 夫妻雙方無根本性的利益衝突, 孩子還比較幼小, 為了照顧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還未破裂, 不准予離婚。

三、 一審判決中, 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的判決結果統計和原因

分析

(一) 資料統計

2016 年度杭州市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共有 286 份, 占一審起訴離婚總判決(880 份) 的 32.5%, 兩次以上起訴離婚的判決中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有 227 份, 占兩次以上起訴離婚總判決的 79.4%, 判決不予離婚的判決有 59份, 占兩次以上起訴離婚判決總數的 20.6%。

如下圖:

(二) 原因分析

1、 一審判決中, 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因

(1) 第一次起訴離婚未判離後, 夫妻雙方感情沒有變好, 現第二次或多次到法院起訴離婚, 且被告同意離婚。

(2) 第一次起訴離婚未判離後, 夫妻雙方直到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還一直處於分居狀態。

(3) 一方與他人通姦、 非法同居, 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 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 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 對方不同意離婚, 經批評教育處分, 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 又起訴離婚, 確無和好可能的。

2、 一審判決中, 兩次及以上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請的主要原因

(1) 第一次起訴離婚, 經法院調解和好後共同生活了較長時間, 說明雙方的矛盾可以調和, 現再次起訴離婚, 但有一方不同意。

(2) 第一次起訴離婚原告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的, 六個月之內再次起訴離婚, 但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 再次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的。

四、 杭州市離婚案件的上訴情況

(一) 資料統計

2016 年度杭州市離婚案件的二審判決共有 53 份, 上訴率為 6%。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的有 49 份, 二審法院改判的判決有 4 份。

如下圖:

從二審法院的改判率可以看出, 杭州市各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適用程式和法律方面已經非常嚴謹, 但仍有可以提高的空間使改判率變得更低。

(二) 上訴原因分析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而提起上訴的主要原因

1、 原審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存在程式瑕疵或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2、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離婚的事實有錯誤。

五、 2016 年度杭州市離婚案件中有關程式適用情況

(一) 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和禁止適用情形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

如果在審判過程發現案情複雜或者存在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時應裁定轉為普通程式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 下列案件, 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 發回重審的; (三)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 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 (五) 涉及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 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

撤銷生效判決、 裁定、 調解書的; (七) 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二) 杭州市離婚案件中相關訴訟程式的適用情況統計

2016 年度杭州市起訴離婚的一審判決(880 份) 中適用簡易程式的判決有775 份, 適用普通程式的判決有 64 份, 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的判決有 41 份。 適用簡易程式的占比為 88.1%, 說明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的事實比較清楚、 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

如下圖:

離婚案件中一般適用簡易程式公開審理, 從上圖可以看出杭州市的離婚案件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式, 案情複雜適用普通程式的是極少部分, 從我們分析的判決中總結出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的一般是出於以下幾種理由:

(1)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2) 經人民法院傳喚、 公告期滿未參加訴訟;

(3) 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

第二章 婚姻類案件中撫養權、 撫養費、 探望權裁判規則統

計分析

一、 撫養權歸屬分析

撫養權的歸屬是有子女的夫妻在離婚時都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親情的無法割捨使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經常產生爭議, 無法協商一致, 只能求助法院作出判決, 所以撫養權歸屬是婚姻案件中既常見又重要的一項訴求。

(一) 涉及撫養權歸屬的各類糾紛及所占比例

2016 年度杭州市範圍內公開可查詢的涉及撫養糾紛的判決共有 800 份, 其中當事人在訴請離婚時提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有 674 份, 占比 84.3%; 當事人在離婚後直接以撫養糾紛為案由提起的有 117 份, 占比 14.6%; 基於同居關係所生子女的撫養糾紛有 9 份, 占比 1.1%。 由此可見, 撫養權歸屬的訴求大多在離婚案件中提出, 離婚後對撫養問題有爭議的判決數量不足六分之一。

如下圖:

(二) 撫養權歸屬問題在第一、 二次及以上離婚案件中提出的占比

經統計, 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提出撫養權歸屬訴求的判決有 467 份, 占比69.3%, 其中對撫養權歸屬做了處理的判決只有 95 份, 被法院因駁回離婚訴請而一併駁回的判決有 372 份, 因此, 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撫養權歸屬問題大多未能得到解決。

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提出撫養權歸屬的訴求的判決有 137 份, 占比 20.3%,其中被法院因駁回離婚訴請而一併駁回的判決有 20 份, 對撫養權歸屬做了處理的判決有 117 份。

當事人第三次及以上起訴離婚時提出撫養權歸屬的訴求的判決有 9 份, 占比 1.3%, 其中對撫養權歸屬做了處理的判決有 8 份, 被法院因駁回離婚訴請而一併駁回的判決仍有 1 份。

二審案件中, 涉及撫養權歸屬問題的判決有 26 份, 占比 3.9%, 均以“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結案。

另外未明確說明起訴離婚的次數的判決有 35 份, 占比 5.2%。

如下圖:

(三) 判決撫養權最終歸屬分析

2016年度杭州市範圍內法院一、二審已經明確判決撫養權歸屬的總共有277份, 資料分析如下: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男方的為 95 份, 占比 34.3%; 判決歸女方的為 166份, 占比 59.9%; 判決男、 女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的為 14 份, 占比 5.1%; 涉及其他情況的為 2 份, 僅占比 0.7%。 由此可見, 在撫養權歸屬中杭州市各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女方的情況占了大部分。值得注意的是, 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明確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被歸為“其他情況” 的判決有2份, 一是涉外案件需另行處理, 二是殘障兒童被夫妻雙方拒絕撫養, 互相推卸, 法院遂判決雙方輪流撫養。

需要提醒的是, 法院對於有兩個子女的夫妻做出離婚判決時並非一定判決每人撫養一個子女。 2016年度杭州市各法院審理的涉及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案件中, 雖然判決每人撫養一個子女的有14份, 但是判決夫妻雙方中只有一人獲取兩個子女撫養權的仍然有5份, 而另一方只承擔撫養費。

如下圖:

(四)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的考量因素分析

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 需要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因此每一份判決都存在一個及以上考量因素。 經統計2016年度杭州市各法院關於撫養權歸屬的判決結果, 總結出法院主要考量如下因素:

1、 子女從小的生長環境;(140份判決)

2、 父母能夠提供給子女的條件;(106份判決)

3、 子女對父母的感情偏向;(43份判決)

4、 子女的年齡;(39份判決)

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子女的影響;(5份判決)

6、 父母對撫養權歸屬的態度或者協商一致的結果;(29份判決)

7、 其他。(16份判決)

如下圖:

通過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出, 法院考慮到的因素主要有兩個, 一是子女從小的生長環境, 二是父母能夠提供的條件。 概因大部分撫養權問題中所涉及到的子女都是嬰幼兒或者未成年人, 法院為了避免給子女造成不良影響, 所以才大方向考慮這兩個因素。其中, 關於子女年齡作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的考量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 哺乳期內的子女,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 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 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應予以支持” 的情形包括“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不過, 2017年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10周歲下調至8周歲, 因此現在法院徵詢意願的子女年齡可能也會進行相應下調至八周歲。

二、 撫養費裁判規則統計分析

(一) 撫養費金額

2016年度杭州市範圍內法院處理的撫養費糾紛中, 當事人以“離婚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並得到判決的有255份, 而這255份中有59份是法院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來判決撫養費的金額, 剩餘的196份則是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和工作收入等多方因素綜合確定的撫養費金額; 當事人在離婚後以“撫養費糾紛” 為案由向法院起訴並得到判決的有66份。 上述總計確認撫養費金額的判決有321份。

如下圖:

從圖看出, 確定的撫養費金額在500元-900元之間的判決有120份, 因大部分判決中的撫養費金額都是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雙方當事人收入情況來確定的, 故實際上這個區間的撫養費金額相較杭州的消費水準來說仍然是偏低的。

(二) 撫養費的給付週期及給付方式

經統計, 在321份判決中, 判決當事人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撫養費的有2份,之後當事人不需再進行給付; 明確作出“撫養費一年一付” 的判決有18份, 確定一年中的一個日期, 一般是12月31日或者1月1日進行給付; 明確作出“半年一付” 的判決有9份, 也是選擇一年中相隔6個月的兩個日期; 其餘判決均是按

月支付。至於撫養費以何種方式支付, 所有案件均沒有明確判決確定, 是現金還是轉帳匯款等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對於判決當事人支付撫養費但當事人仍然拒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情節嚴重時, 可以申請執行司法拘留。

三、 探望權裁判規則統計分析

(一) 探望權在不同階段提出所占比例

2016年度杭州地區法院涉及探望權的一審判決有36份, 二審判決有8份, 共計44份, 其中19份判決是當事人直接以“探望權糾紛” 為案由提起訴訟, 其餘均是在離婚訴訟或者撫養權訴訟中提出了此訴求。

一審案件中, 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提出探望權處理的判決有10份, 占比22.7%; 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提出探望權處理的判決有9份, 占比20.5%; 協議離婚後再提出探望權處理的判決有5份, 占比11.4%; 剩餘判決並未明確說明提出的階段, 占比27.2%。

如下圖:

(二) 探望權的履行方式分析

有關探望權的44份判決中, 法院明確規定探望權履行方式的判決有38份,其中規定探望權每月一次的判決有2份, 占比4.5%; 規定每月2次的判決有22份,占比50.0%; 規定每月4次的判決有4份, 占比9.1%; 而法院判決當事人自行協商探望權的履行方式的有10份, 占比22.7%。 由此可見, 每月2次是法院判決探望權行使的大概率次數。

如下圖:

法院在判決探望權履行方式時, 首先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為主, 如果當事人對於探望權的履行方式協定不成, 就按照如下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 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 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但, 探望權的行使最終還是要依靠直接撫養一方的配合, 目前不願意配合的非常多, 一旦遇到行使探望權受阻, 也只能先申請法院執行, 但畢竟子女非物品, 實踐中存在很大的困境。

第三章 離婚案件中財產類糾紛裁判規則統計分析

2016 年度杭州市範圍內網上公開可查詢的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一審判決共有 158 份, 其中涉及房產分割的判決有 137 份, 占杭州市 2016 年度一審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總判決數的 86.7%; 涉及車輛分割的判決有 14 份, 占杭州市 2016 年度一審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總判決數的 8.9%; 涉及各類股權分割的判決有 7 份, 占杭州市 2016 年度一審中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總判決數的 4.4%。

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 如前文所述, 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那麼法院本著維護家庭合睦的原則會在駁回離婚訴求的同時一併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由於將房產作為標的價值較大, 當事人考 慮到第一次起訴離婚敗訴風險極高, 故很多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般不提出房產分割的訴訟請求, 以達到減少訴訟成本的目的。

但從目前所統計的資料中依然可以看出, 房產現在仍舊是絕大多數家庭的主要資產。 不過, 夫妻之間共同財產也絕對不會僅僅局限於房產, 近年來, 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的情況也逐年增多。

(注: 本資料包告所研究的財產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 車輛、 各類股權為限。)

如下圖:

一、 房產分割問題

(一) 房產出資來源

在涉及房產分割的 137 份離婚判決中, 明確提及房產出資來源的判決一共有 76 份。 其中夫妻共有房產,存在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情況的占比 14.5%;而父母未出資, 夫妻雙方自己付全款或者按揭貸款的情況占比 85.5%。

如下圖:

(二) 房產分割處理

原告在離婚案件中提出分割房產的訴請, 法院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並結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存在如下幾種判決:

1、 房產歸夫妻一方所有, 給予另一方相應折價款;

2、 夫妻共有的房產有兩套及兩套以上, 根據每套房產的購買情況、 還貸情況、 主次貸人情況、 實際居住情況並考慮公平因素等,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一人一套及以上, 並補差價;

3、 若夫妻雙方當事人提前或在庭審中協議並達成共識, 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婚生子女, 法院一般會採納雙方當事人的這個協議, 將房產判贈歸子女所有;

4、 當事人自己的訴求中並未要求處置房產, 則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的份額;

5、 雖然當事人提及分割房產的請求, 但是由於房產系家庭共有、 小產權房、農村房產等其他種種因素, 不適合在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處理。

如下圖:

(三) 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的因素分析

從涉及房產分割的 137 份判決中可以看出, 法院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判歸其中一方時, 主要是因為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

1、 其中一方自願將房產給對方;

2、 法院基於照顧女方或撫養孩子方以及無過錯原則作出判決;

3、 庭審中一方明確要獲得房產所有權並且願意給予對方折價補償, 而對方也欣然同意;

4、 法院出於考慮爭議房產的實際首付者以及實際按揭貸款者是誰而作出判決;

5、 法院考慮爭議房產的實際居住情況;

6、 其他因素。

如下圖:

(四) 房產不予分割處理的原因分析

對於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判決,其中有 19份法院判決對爭議房產不予處理。而不予處理的主要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房產;(占比 5.2%)

2、 當事人在庭審中放棄分割財產的請求;(占比 5.2%)

3、 雙方當事人確認不在本案中處理;(占比 11%)

4、 待分割的爭議房產涉及協力廠商利益;(占比 42%)

5、 爭議房產未取得所有權或未過戶;(占比 21%)

6、 證據不足;(占比 5.2%)

7、 當事人未繳納訴訟費;(占比 5.2%)

8、 其他情況。(占比 5.2%)

如下圖:

結合對以上資料及案例的研究, 我們可以分析出法院針對房產分割的裁判規則所遵循的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 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 有爭議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 車輛分割問題

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車輛分割的 14 份離婚判決中, 有 9 份判決是駁回訴訟請求, 4 份判決是將車輛判歸車輛的登記方所有, 1 份判決是根據車輛實際使用情況一人一輛並補償相應差價。

如下圖:

三、 離婚糾紛上訴原因涉及財產分割的情況

2016 年度杭州市範圍內離婚糾紛案件網上公開可查詢的二審判決共 53 份,其中上訴原因涉及財產分割的判決占比 22.6%。

如下圖:

說明: 因筆者學識和能力有限, 難免有所謬誤, 文中所涉資料和分析僅供參考, 在此誠摯歡迎各位閱讀者批評指正。 轉載本報告須指明該報告來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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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姻家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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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訟業務: 夫妻婚前(婚內) 財產約定協定、 贈與協定、 遺囑、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定談判工作等。

二、 財富管理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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