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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錯了,關於丹麥生蠔,不僅天貓,京東也有份

寫完幾篇文章, 本來想曬會兒太陽, 隨手扒拉一下手機, 我勒個去, 侵權投訴?

點開詳情:

原來是中午寫的一篇文章《京東已赴丹麥購生蠔?丹麥使館表示:沒看到你呀,只看到天貓了》,

雖然人微言輕, 但是壹號特工向來對抄襲、標題黨、惡意詆毀誹謗之低俗內容深惡痛絕, 不曾想我居然被此理由所投訴, 甚為不甘, 要知道文章資訊均來自于網路, 文章結尾亦有說明, 可直接聯繫本人。

回屋打開電腦一看究竟:

說27日京東不僅發了郵件還進行了電話溝通, 指我的文章損害了京東的品牌形象。

我在頭條也發了, 打開頭條有個通知:

同樣的理由, 壹號特工略感委屈, 與京東無怨無仇絕無損害之意, 均為陳述事實。

最後, 頭條貌似是只要投訴侵權直接刪除, 這次被扣分是肯定的了, 話說壹號特工向來小心翼翼, 自認為問心無愧, 光明磊落, 敢在每篇文章最後留下聯繫方式就是明證, 之前從來沒被扣過分。

但是對照條目, 事實確有誤, 但壹號特工並不覺得這算侵權, 到底該不該承認呢?線上等, 求解惑。

到底算不算侵權? (單選) 0人 0% 不算侵權 0人 0% 算侵權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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