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廣網報導, 4月16日, 美國非裔男子史蒂夫?斯蒂芬斯在隨機射殺了一位七旬老人後, 將殺戮視頻曝露到臉書, 上演了一場“殺人直播”。 無獨有偶, 就在史蒂夫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星期, 泰國一男子也通過臉書直播自己殺死11個月大女兒後自殺的過程。 兩起事件都驚動全球,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前者在臉書上流傳了約3小時後被刪除, 而後者則經歷了24小時, 轉發超過30萬次後才被最終刪除。
在一系列網路惡性傳播事件頻發之下, 我們有必要認真思量一下網路的“自由”二字。 它究竟是什麼, 又該如何界定。
眾所周知, 網路的魅力在於自由寬鬆, 正因其海納百川的氛圍, 每一種聲音、每一種思想、每一種文化才能更暢快地交流傳播、彼此碰撞。 必須承認, 網路自由帶給大眾諸多的驚喜與紛呈。 我們因之而暢所欲言, 辯論是非, 平等探討“辱母殺人案”等各類爭議案件;我們因之而廣收博采, 百花齊放, 共同體味“我是範雨素”等個體人生感悟。
對於網路上的這些不良內容, 我們決不能輕飄地歸咎為個人行為或個人“自由”, 進而置之不理、任憑發展。 許多人已經注意到, 社交平臺上的負面情緒會相互傳染, 形成一種“網路情緒”。 據稱, 泰國男子直播殺人的行為很有可能就是受到了美國男子斯蒂芬斯事件的影響。
毫無疑問, 自由並非沒有節制、為所欲為。 正如金斯伯格所言:“自由只存在於束縛之中, 沒有堤岸, 哪來江河?”而界定每個人自由的標準自然離不開“法律”、“秩序”、“道德”三點。
理解網路“自由”、尊重網路“自由”, 別讓假“自由”成為真“放縱”的托詞!
稿源:湖北日報網
作者:王思昱(華中師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