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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延時加班多,加班費用如何算

老張在A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 現在離職了。

因加班費、夜班費等結算雙方發生爭議, 老張提起訴訟。

老張的請求是:判令物業公司支付其延時加班費75074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613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3678元;防暑降溫費1124.8元;冬季取暖補貼1040元;夜班費7525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2000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10000元。

物業公司認為, 老張所在崗位實行綜合工時制, 工作時間為上12小時休36小時, 不存在延時加班的情形。 公司的考勤記錄, 清晰記錄了老張的工作時間及班次運轉情況, 且老張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不應予以支持。 公司已經在每月的工資中支付帶薪年假工資、防暑降溫費和冬季取暖補貼等福利, 亦不應支付夜班費。

法院到老張工作崗位調查得知, 交接班記錄顯示共六人三班倒, 上12休24, 物業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中亦顯示除兩位元管理員和一名維修員外,

秩序維護員和車棚維護員共六人。 與老張提供的通訊錄中人員可以相佐證。 雖物業公司庭後提供考勤記錄顯示共八人四班運轉, 但不能提供其他二人的工資發放記錄, 亦不能說明正常運轉狀態, 對於老張主張的上班工作時間事實予以確認。 老張主張每天上24休24符合上班的正常狀態, 且能夠形成證據鏈, 予以確認。

老張未提供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事實, 也未就其連續工作滿10年, 符合享受每年10天的帶薪年假的條件向法院提交證據。 亦未就物業公司存在違法解除行為的事實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 老張認可保安工作為升降杆和看監控, 雖然在崗時間長, 但勞動強度明顯不大, 勞動強度與工作時間明顯不一致,

長期處於等候狀態且等待期間有休息場所可以休息, 完全認定為工作時間明顯不合理, 考慮老張崗位的工作性質、在崗時間及同業勞動力市場水準, 對老張主張的上班的處於延時加班狀態時長應當進行酌減。 且老張的工作時間及工資標準前後均有所變化, 故對其主張延時加班應當區別對待, 對於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延時加班費, 酌定按每月10小時計算未支付加班費, 物業公司應給付老張延時加班費2931元,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間酌定按每月20小時計算加班費, 物業公司應給付老張延時加班費3030.2元, 上述費用共計5961.2元。

對於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2015年8月1日前物業公司為兩班倒, 老張有一半的時間的法定節假日加班,

物業公司應支付老張加班費為1931元;之後三班倒, 老張有三分之一的時間的法定節假日為加班, 物業公司應支付老張加班費為765.5元, 上述費用共計2696.5元。

對於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物業公司提出仲裁時效抗辯, 且老張未在指定舉證期限內證明其應享受10天, 一審法院按5天計算老張應享受天數。 物業公司應支付老張兩個年度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工資1190.8元。

對於防暑降溫費和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補助費的請求, 物業公司提出仲裁時效抗辯, 老張亦未提供2014年度的防暑降溫費和各年度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補助費存在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 對於時效內的費用予以支持, 物業公司應支付老張2015年度防暑降溫費562.4元、20152016年度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補助費520元。

對於夜班津貼, 2015年8月1日前老張每月有15個夜班, 2015年8月1日每月有10個夜班, 結合相關津貼標準, 物業公司應發放工作期間夜班費7240元。

對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物業公司已經提交《下崗人員勞動協議書》, 老張亦認可簽字的真實性, 現主張該不屬於勞動合同的抗辯不能成立, 老張要求物業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於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 老張未提供證據證實物業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老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對於該項請求, 亦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物業公司給付老張工作期間延時加班費5961.2元;工作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696.5元; 2015、2016年共7天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工資1190.8元; 2015年度防暑降溫費562.4元、2016年度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補助費520元;夜班費7240元;駁回老張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切勿對號入座)

物業公司給付老張工作期間延時加班費5961.2元;工作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696.5元; 2015、2016年共7天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工資1190.8元; 2015年度防暑降溫費562.4元、2016年度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補助費520元;夜班費7240元;駁回老張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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