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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小樹案”謎底揭開:涉案公司確系魚躍醫療、三川智慧、寶萊特

罰單金額高達4.99億的“馮小樹案”謎底終於揭開。 根據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馮小樹通過以親屬名義違法違規交易三家公司股票總計獲利2.48億, 這三家公司正是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已更名三川智慧)、寶萊特。

作為經驗豐富的監管幹部, 馮小樹在違規交易股票時進行了精密的“自我隔離”設計。 不但以非直系親屬名義安排, 中間還通過平臺公司深圳世方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深圳世方聯)對股份進行名義持有。

“本案中, 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 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

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 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 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 ”證監會在決定書中表示, 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 並曾任發審委委員, 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 其知法犯法, 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 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 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2元一股拿下魚躍醫療股權

現年52歲的馮小樹出生於廣東深圳, 1996年開始先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技術保障部、公司部、創業板發行審核部工作。 2002年12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 同期借調證監會工作。 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 馮小樹擔任第七屆、第八屆發審委兼職委員。

此次被調查及處罰, 起因於十多年前的違法交易。 2005年6月至8月期間, 魚躍醫療與平安證券簽署《公司改制財務顧問協議》。 2006年10月期間, 平安證券分管投行部的副總經理薛榮年等人赴魚躍醫療會見魚躍醫療董事長吳光明, 推進魚躍醫療改制工作, 並派專案組進駐魚躍醫療現場。 2006年底, 平安證券專案組提出股改方案。

幾乎同時, 2006年12月25日, 深圳世方聯于深圳成立, 公司股東為彭萍嫦、劉耘、朱勤年、胡麗娟, 持股比例分別為30%、30%、30%、10%。 彭萍嫦擔任深圳世方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務。

2012年開始, 深圳世方聯幾經更名, 變更為石河子融科華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下稱融科華投資)。 融科華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彭萍嫦,

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證監會調查證實, 深圳世方聯在存續期間, 其證券帳戶主要用於交易“魚躍醫療”。

馮小樹是如何獲利的呢?根據調查, 2007年魚躍醫療股東會同意實際控制人吳光明將個人所持股份的3.89%以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世方聯, 股權轉讓價格僅有2元/股。

2008年4月18日, 魚躍醫療在深交所上市。 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間, 深圳世方聯證券帳戶在二級市場減持所持全部“魚躍醫療”, 賣出清算金額共計4.4億。 在深圳世方聯證券帳戶持有“魚躍醫療”期間, 共獲得6次現金分紅, 分紅金額總計552.79萬元。 2015年3月6日之後, 深圳世方聯證券帳戶再無證券交易記錄。

深圳世方聯賣出“魚躍醫療”所得與所獲分紅款項, 在扣繳個人所得稅5269.23萬元,並通過彭萍嫦帳戶繳納個人所得稅3473.38萬元後,

剩餘資金共計3.58億元, 全部向4名股東進行了分配。 其中, 向彭萍嫦分配1.08億元。

證監會調查證實, 深圳世方聯股東背景與魚躍醫療的上市工作高度關聯。 深圳世方聯股東彭萍嫦為馮小樹岳母, 馮小樹時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發審委兼職委員。 深圳世方聯股東朱勤年為薛榮年弟媳, 薛榮年時任保薦機構平安證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

而深圳世方聯股東劉耘為江某良配偶之姐, 劉耘所持股份實際所有人為江某良, 江某良時任發審委兼職委員。 深圳世方聯入股價格等同於魚躍醫療每股淨資產價值, 顯著低於市場合理水準, 且與魚躍醫療重要員工入股價格一致。

綜上, 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

以彭萍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 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其對應的買賣股票金額為1.06194億元, 其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獲利金額為1.06059億元。

主動“介紹”親友入股三川股份

馮小樹在於企業的接觸中表現的十分主動。 2002年三川股份開始籌備上市。 2007年年中, 三川股份與國信證券進行接觸。 2007年11月, 國信證券對三川股份項目進行立項。 2007年12月和2009年6月, 三川股份兩次進行增資。 2007年12月28日, 國信證券與三川股份簽定《關於委託財務顧問及上市輔導機構之協議書》。

馮小樹與三川股份實際控制人李某林之間往來頻繁, 李某林多次就三川股份上市事宜向馮小樹進行諮詢。 2007年12月三川股份增資前, 馮小樹在三川股份現場參觀時,向李某林提出“介紹”何某梅入股,李某林同意馮小樹“介紹他人”入股的請求。

對三家公司股東梳理發現,與彭萍嫦在股東名單中同時出現的,還有一個名字是何玉梅。

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東三川集團、李某祖等人與“何某梅”等人簽訂了《江西三川水錶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定》,協定約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對三川股份增資,“何某梅”以206.79萬元買入56.5萬股“三川股份”。該協議簽字頁“何某梅”簽字並非何某梅本人簽署。

同日,何某梅招行帳戶向三川股份轉入206.79萬元,備註為“何某梅投資款”,該銀行帳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帳戶。此外,經查詢何某梅招行帳戶的資金流水,帳戶資金來自于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何某梅招商證券帳戶“協力廠商存管保證金轉活期”。招商證券保證金帳戶來自于馮小樹建設銀行帳戶2007年11月28日轉入85萬元,馮小樹夫婦所控制的彭萍嫦招行8000帳戶2007年11月30日轉入100萬元,以及何某梅招商證券帳戶原有資金。綜上,以何某梅名義買入“三川股份”的資金實質來源於馮小樹夫婦。

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11年3月28日,何某梅證券帳戶所持“三川股份”解禁。從2011年8月25日開始,何某梅證券帳戶開始減持“三川股份”。其中,通過大宗交易轉出6.12萬股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萍嫦招商證券帳戶。2011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間,何某梅、彭萍嫦證券帳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三川股份”。此外,何某梅證券帳戶持有“三川股份”期間,共收到6次現金分紅,合計金額為93.11萬元。何某梅、彭某嫦兩個證券帳戶減持“三川股份”所得金額與持有期間所獲現金分紅金額共計3243.27萬元。

經調查,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其買賣股票金額為3150.25萬元,持有、買賣“三川股份”的獲利金額為3036.57萬元。

低價“索要”寶萊特4%股份

作為證券市場的資深監管人士,馮小樹將自己的社會資源進行了充分利用。馮小樹與寶萊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燕某元均曾就讀於江西工學院(現南昌大學),兩人於2000年左右相識。

2001年起,寶萊特開始籌畫上市工作,並著手進行股份制改造。

燕某元曾經多次聆聽馮小樹以職務身份所授課程。燕某元認為,馮小樹撰寫過公司治理方面書籍、參與起草創業板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方面對寶萊特有所幫助。燕某元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權轉讓等方面問題向馮小樹諮詢,並於2008年初聘請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擔任寶萊特董事。2007年10月至11月間,馮小樹通過配偶何某玉向燕某元提出,希望“介紹”他人購買寶萊特4%的股份,開始提出“介紹”王某正購買股份,後實際由何某梅帳戶買入寶萊特股份。

2008年11月2日,燕某元、王某夫婦實際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寶萊特58%股份)與何某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寶萊特120.32萬股股份(占總股本4%)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何某梅”。雙方約定20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價款的60%,剩餘價款於兩年內付清。相關轉讓手續由馮小樹配偶何某玉辦理。

2009年4月,平安證券保薦代表人何某茂等人前往珠海對寶萊特做前期考察。2010年10月27日,寶萊特與平安證券簽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保薦協議》。2011年7月19日,寶萊特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間,何某梅證券帳戶減持所持全部“寶萊特”。其中,何某梅帳戶分別於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證券帳戶,又於2014年7月29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何某玉東方證券帳戶。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證券帳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寶萊特”。

此外,何某梅帳戶持有“寶萊特”期間,收到3次分紅,金額共計88.06萬元。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帳戶賣出股票所得金額及持有股票期間所得分紅收入,共計9565.29萬元。此外,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間,何某梅帳戶共收到江蘇省宿遷市地方稅務局減持限售股稅收返還1894.42萬元。

最終,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寶萊特”,其買賣股票金額為9477.24萬元,其持有、買賣“寶萊特”的獲利金額為9265.29萬元。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稅收返還獲利金額為1894.42元。

綜上,馮小樹買賣“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等3檔股票金額共計2.51億元(已扣除實際繳納稅費),獲利金額為2.48億元。

曾試圖做“無罪辯護”

“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間馮小樹於深交所任職,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發審委委員,其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中表示,馮小樹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馮小樹及其代理人申辯認為,其一,馮小樹岳母彭萍嫦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和人生閱歷,其出資深圳世方聯完全是自主決策。深圳世方聯是獨立法人,除投資“魚躍醫療”外,深圳世方聯還從事其他投資活動。深圳世方聯的所有投資活動均與馮小樹無關。其二,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與馮小樹無任何關聯。其三,不應將何某玉、彭某嫦證券帳戶的交易金額認定為何某梅的收益。在計算“三川股份”“寶萊特”收益時,僅應計算何某梅帳戶的收益。其四,深圳世方聯、何某梅在相關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資活動,並非《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所述的持有、買賣股票行為。其五,馮小樹並未參與“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上市審核工作,也未就相關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

但是,證監會認為,以彭萍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的資金來源于馮小樹夫婦,投資收益歸馮小樹夫婦所有,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且深圳世方聯交易“魚躍醫療”的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衝突。因此,無論彭某嫦是否具有商業經驗與投資能力,深圳世方聯是否從事其他投資活動,均不能否認證監會對於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並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認定。

另外,以何某梅名義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活動由馮小樹直接聯絡推動,投資資金來源于馮小樹夫婦,投資所得歸馮小樹夫婦所有。我會對馮小樹借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認定準確。而且,用來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證券帳戶均由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上述證券帳戶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所得均由馮小樹夫婦所有。

“本案中,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證監會認為,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並曾任發審委委員,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涉案公司先後“否認”

證監會上週五對馮小樹案做出通報之後,包括第一財經在內的多家媒體都通過資料分析的方式,發現了魚躍醫療、三川智慧、寶萊特疑似涉案的蛛絲馬跡。

受此消息影響,本週一上述三檔股票全線收跌,其中三川智慧下跌了7.96%,寶萊特下跌了3.66%,魚躍醫療下跌了1.19%。

投資者對此高度關注,紛紛在互動平臺上向上市公司瞭解情況。比如有多名投資者在互動平臺向寶萊特詢問“關於馮小樹事件涉及到貴公司,公司有何說法?”對此,寶萊特回復稱,“此事跟上市公司沒有關係,對公司生產經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公司將按照既定戰略做好主業”。

魚躍醫療則回復投資者問詢的時候表示,“公司並不熟識馮小樹,對原股東深圳世方聯和馮小樹的關係並不清楚”。三川智慧工作人員回應稱“不負責回答這個問題,以證監會的公開信息為准”。

馮小樹在三川股份現場參觀時,向李某林提出“介紹”何某梅入股,李某林同意馮小樹“介紹他人”入股的請求。

對三家公司股東梳理發現,與彭萍嫦在股東名單中同時出現的,還有一個名字是何玉梅。

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東三川集團、李某祖等人與“何某梅”等人簽訂了《江西三川水錶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定》,協定約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對三川股份增資,“何某梅”以206.79萬元買入56.5萬股“三川股份”。該協議簽字頁“何某梅”簽字並非何某梅本人簽署。

同日,何某梅招行帳戶向三川股份轉入206.79萬元,備註為“何某梅投資款”,該銀行帳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帳戶。此外,經查詢何某梅招行帳戶的資金流水,帳戶資金來自于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何某梅招商證券帳戶“協力廠商存管保證金轉活期”。招商證券保證金帳戶來自于馮小樹建設銀行帳戶2007年11月28日轉入85萬元,馮小樹夫婦所控制的彭萍嫦招行8000帳戶2007年11月30日轉入100萬元,以及何某梅招商證券帳戶原有資金。綜上,以何某梅名義買入“三川股份”的資金實質來源於馮小樹夫婦。

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11年3月28日,何某梅證券帳戶所持“三川股份”解禁。從2011年8月25日開始,何某梅證券帳戶開始減持“三川股份”。其中,通過大宗交易轉出6.12萬股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萍嫦招商證券帳戶。2011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間,何某梅、彭萍嫦證券帳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三川股份”。此外,何某梅證券帳戶持有“三川股份”期間,共收到6次現金分紅,合計金額為93.11萬元。何某梅、彭某嫦兩個證券帳戶減持“三川股份”所得金額與持有期間所獲現金分紅金額共計3243.27萬元。

經調查,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其買賣股票金額為3150.25萬元,持有、買賣“三川股份”的獲利金額為3036.57萬元。

低價“索要”寶萊特4%股份

作為證券市場的資深監管人士,馮小樹將自己的社會資源進行了充分利用。馮小樹與寶萊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燕某元均曾就讀於江西工學院(現南昌大學),兩人於2000年左右相識。

2001年起,寶萊特開始籌畫上市工作,並著手進行股份制改造。

燕某元曾經多次聆聽馮小樹以職務身份所授課程。燕某元認為,馮小樹撰寫過公司治理方面書籍、參與起草創業板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方面對寶萊特有所幫助。燕某元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權轉讓等方面問題向馮小樹諮詢,並於2008年初聘請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擔任寶萊特董事。2007年10月至11月間,馮小樹通過配偶何某玉向燕某元提出,希望“介紹”他人購買寶萊特4%的股份,開始提出“介紹”王某正購買股份,後實際由何某梅帳戶買入寶萊特股份。

2008年11月2日,燕某元、王某夫婦實際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寶萊特58%股份)與何某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寶萊特120.32萬股股份(占總股本4%)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何某梅”。雙方約定20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價款的60%,剩餘價款於兩年內付清。相關轉讓手續由馮小樹配偶何某玉辦理。

2009年4月,平安證券保薦代表人何某茂等人前往珠海對寶萊特做前期考察。2010年10月27日,寶萊特與平安證券簽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保薦協議》。2011年7月19日,寶萊特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間,何某梅證券帳戶減持所持全部“寶萊特”。其中,何某梅帳戶分別於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證券帳戶,又於2014年7月29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至何某玉東方證券帳戶。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證券帳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寶萊特”。

此外,何某梅帳戶持有“寶萊特”期間,收到3次分紅,金額共計88.06萬元。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帳戶賣出股票所得金額及持有股票期間所得分紅收入,共計9565.29萬元。此外,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間,何某梅帳戶共收到江蘇省宿遷市地方稅務局減持限售股稅收返還1894.42萬元。

最終,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寶萊特”,其買賣股票金額為9477.24萬元,其持有、買賣“寶萊特”的獲利金額為9265.29萬元。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稅收返還獲利金額為1894.42元。

綜上,馮小樹買賣“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等3檔股票金額共計2.51億元(已扣除實際繳納稅費),獲利金額為2.48億元。

曾試圖做“無罪辯護”

“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間馮小樹於深交所任職,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發審委委員,其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中表示,馮小樹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馮小樹及其代理人申辯認為,其一,馮小樹岳母彭萍嫦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和人生閱歷,其出資深圳世方聯完全是自主決策。深圳世方聯是獨立法人,除投資“魚躍醫療”外,深圳世方聯還從事其他投資活動。深圳世方聯的所有投資活動均與馮小樹無關。其二,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與馮小樹無任何關聯。其三,不應將何某玉、彭某嫦證券帳戶的交易金額認定為何某梅的收益。在計算“三川股份”“寶萊特”收益時,僅應計算何某梅帳戶的收益。其四,深圳世方聯、何某梅在相關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資活動,並非《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所述的持有、買賣股票行為。其五,馮小樹並未參與“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上市審核工作,也未就相關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

但是,證監會認為,以彭萍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的資金來源于馮小樹夫婦,投資收益歸馮小樹夫婦所有,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且深圳世方聯交易“魚躍醫療”的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衝突。因此,無論彭某嫦是否具有商業經驗與投資能力,深圳世方聯是否從事其他投資活動,均不能否認證監會對於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並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認定。

另外,以何某梅名義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活動由馮小樹直接聯絡推動,投資資金來源于馮小樹夫婦,投資所得歸馮小樹夫婦所有。我會對馮小樹借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認定準確。而且,用來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證券帳戶均由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上述證券帳戶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所得均由馮小樹夫婦所有。

“本案中,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證監會認為,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並曾任發審委委員,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涉案公司先後“否認”

證監會上週五對馮小樹案做出通報之後,包括第一財經在內的多家媒體都通過資料分析的方式,發現了魚躍醫療、三川智慧、寶萊特疑似涉案的蛛絲馬跡。

受此消息影響,本週一上述三檔股票全線收跌,其中三川智慧下跌了7.96%,寶萊特下跌了3.66%,魚躍醫療下跌了1.19%。

投資者對此高度關注,紛紛在互動平臺上向上市公司瞭解情況。比如有多名投資者在互動平臺向寶萊特詢問“關於馮小樹事件涉及到貴公司,公司有何說法?”對此,寶萊特回復稱,“此事跟上市公司沒有關係,對公司生產經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公司將按照既定戰略做好主業”。

魚躍醫療則回復投資者問詢的時候表示,“公司並不熟識馮小樹,對原股東深圳世方聯和馮小樹的關係並不清楚”。三川智慧工作人員回應稱“不負責回答這個問題,以證監會的公開信息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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