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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迎新突破 村民可以土地經營權入股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項全新嘗試——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將進入總結階段。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 經過兩年時間, 多個試點地區就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及合作社, 形成股份組織的運行機制, 以及政策制度設計等進行了深入探索。 今年6月份, 全部試點相關工作將要完成, 各地將圍繞這項全新的農地制度改革提交總結報告並提出對策建議。

所謂土地經營權入股, 是指農民將土地的經營權量化為股權, 入股或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分析稱, 通過這項改革可以同時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 有利於發展規模化農業生產, 以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可謂一舉多得。

2015年初, 農業部決定在江蘇省武進區和山東省青州市等7個地區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 而早在農業部正式啟動試點之前, 一些發達地區就已經在實踐中嘗試過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的操作。 記者此前在四川採訪時瞭解到, 在該省, 隨著業主規模經濟效益的顯現, 一些村民開始不滿足于傳統的土地流轉模式, 期盼與業主利益共用。 於是在一些地區, 經過創新和政府協調, 村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

公司負責生產管理及經營。

2016年, 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等“三權”分置的頂層檔出臺, 使土地經營權入股再次成為各方關注焦點。 據農業部介紹, 7個試點縣(市、區)培育了一批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龍頭企業、合作社, 探索了試點工作的推進機制, 形成了入股主體的聯結機制, 建立了股份組織的運行機制, 取得了良好的階段性成果。

據農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 目前土地入股發展產業化經營的主要方式有三種, 分別是土地入股農民合作社、土地入股公司以及土地入股合作社再入股公司。 而對於收益分配, 現在絕大多數地區採用了“保底+分紅”的分配方式。 以青州市試點的一家合作社為例, 記者從當地瞭解到,

農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後, 土地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從事蔬菜種植, 而入股的農民既可以得到土地流轉費用, 也能得到盈餘分紅。

另外, 也有一些效益較好的企業或者非公司制的股份合作農業專案, 農民不一定有保底收益, 而是直接實行按股份紅、按股分享銷售收入。

多位元專家告訴記者, 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遠比單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複雜。 即將進入總結階段的這一輪試點同樣暴露出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 未來要及時對此開展風險控制的政策制度設計。 李國祥表示, 入股後在農業企業的經營上, 農民的意見很容易出現分歧, 而在管理者方面, 具備市場頭腦與經營素質的農民數量也很有限,

這些都是目前面臨的實際問題。 此外, 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 風險共擔機制建立了, 但利益共用未必做得到。 所以, 現在各地探索的保底加分紅做法值得推廣。

此外, 農民用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能占多少股份仍需雙方充分協商, 因此專家還建議, 未來一定要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土地經營權與企業原有資產的比價問題。 同時還要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 設立入股保險、風險保障金等救濟機制等。

多位專家還表示, 這一輪試點的經驗對於修改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入股這一流轉方式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中被提及過, 但並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做實質內涵界定。

而無論是物權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 均未對土地經營權做出嚴格的限定, 土地經營權概念更多地存在於政策檔和理論探討中。

專家表示, 尤其目前正在推進“三權”分置理論改革, 為了降低農戶失地風險, 目前農民土地入股需要在農戶保留承包權的基礎上, 讓渡一定期限內承包地的經營權, 這都需要進行法律技術的轉化。 今年即將推出的完善“三權”分置的多項辦法和措施, 也需將農地入股的問題考慮在內, 要對農民土地入股後包括耕作、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經營性權益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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