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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糾正冤錯案的困難、干擾和阻力,檢察官這樣破解

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基本流程 趙立榮 製圖

2016年11月15日, 安徽合肥。 天氣有些陰冷, 浮雲蔽日, 還刮著三四級東北風。

壞天氣並沒有影響南陵縣農民楊德武的心情,

當他在家人陪同下來到安徽省檢察院大門口時, 這位已年過半百的老人臉上難掩激動。

此行, 他是專程來給檢察院送錦旗的。

16年前, 因為被認定殺害岳母, 楊德武被法院判處死緩。 上訴被駁回後, 他開始向安徽省檢察院申訴。 從2004年5月受理楊德武申訴起, 十餘年間, 安徽省檢察院三次立案複查, 三度建議安徽省高級法院再審。 在檢察機關持續不懈的監督下, 2016年, 蒙冤16載的楊德武終於迎來了命運的轉機:8月8日, 安徽省高級法院決定再審此案;11月11日, 作出再審判決, 認定原判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宣告楊德武無罪。

“匡扶正義, 為國為民”——楊德武說, 錦旗上這八個字, 是他最想對為他沉冤昭雪的檢察院和檢察官說的。

事實上, 過去一年中, 經歷這種“重罪到無罪”式命運轉折的, 遠不止楊德武一人。 新疆譚新善、天津李松、吉林劉吉強、甘肅方未社……他們同樣都被認定為罪大惡極的殺人兇手, 都被處以死緩、無期等重刑, 都在高牆內度過了刻骨銘心的艱難歲月, 最終, 也都因檢察機關的強力監督而洗清罪名、重獲自由。

“每一起重大冤假錯案的監督糾正, 背後總有檢察官的身影。 ”《民主與法制》雜誌社總編輯劉桂明感慨。

守住最後一道防線

2017年2月24日,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組織召開的糾防冤錯案件經驗交流會上, 記者見到了楊德武故意殺人申訴案的承辦人——安徽省檢察院檢察官袁孝宗。 與他一道受邀參會交流經驗的,

還有譚新善案、李松案、劉吉強案、方未社案的承辦檢察官。

這些檢察官來自不同地區, 但他們有一個共同特點——都奮戰在刑事申訴檢察一線。

刑事申訴檢察, 早些年並不為普通公眾所熟知。 但在近幾年, 隨著安徽于英生案、海南陳滿案、浙江張氏叔侄案、廣東徐輝案、雲南錢仁風案等一批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刑事申訴案件的成功辦理和糾正,

刑事申訴檢察的知名度迅速提升, 甚至有媒體將其譽為“糾正冤假錯案的最後一道防線”。

楊德武們得以沉冤昭雪, 正彰顯了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

“監督糾正冤假錯案, 是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的首要任務, 而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 更是刑事申訴辦案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尹伊君介紹說, 2016年前11個月, 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8633件, 立案複查2904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35件, 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74件。

譚新善故意殺人申訴案承辦人、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申訴二處處長杜亞起,

是位已經在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工作20餘年的資深檢察官, 經辦過多起重大案件。 在他看來, 最近兩年, 檢察機關監督糾正冤錯案件的數量和力度, 都有明顯提升。 “這一方面是國家法治進程提速、法治文明進步的結果, 另一方面也是檢察機關不斷強化法律監督職能使然。 對於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來說, 法律雖然規定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 理應對各個環節的訴訟活動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特別是近幾年, 最高檢明確提出, 要把法律監督作為檢察工作的主業, 這就要求我們在糾防冤錯案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杜亞起認為, 這同時也體現出檢察機關對社會關切的積極回應, “任何一起冤錯案件,從被網路等各類媒體曝光的那一天起,就必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直面問題,回應關切,那就要介入,就要辦理,就要複查;錯的,就要提出監督意見。”

尹伊君表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就是要與法院等有關部門共同努力,通過糾正一起起冤錯案件,來實現對申訴人的權利救濟,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堅定踐行疑罪從無

在2016年檢察機關糾正的重大冤錯案件中,楊德武案與譚新善案、李松案、劉吉強案有諸多相似之處:都是十多年前的陳案;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案;都是依照疑罪從無原則經再審改判無罪的申訴案。

“在真凶未現的情況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一個被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並判處死緩的重刑犯再審改判無罪,這樣的刑事申訴案件,在天津還是首例。”李松案承辦人、天津市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副處長劉洪娟認為,李松案的監督糾正,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定實踐。

據介紹,劉吉強故意殺人申訴案在審查過程中,曾出現過不同聲音。有人認為,不同時期有不同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標準,在真凶沒出現、亡者未歸來的情況下,不宜輕易質疑陳年舊案的生效判決。在聽取吉林省檢察院的彙報後,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明確表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疑罪從無”歷來就是認定案件的準則,不存在不同時期不同標準的問題;監督糾正案件完全依靠“顛覆性證據”的觀點站不住腳,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堅決予以監督。這一表態,不僅堅定了吉林省檢察院複查劉吉強案的決心,也為類似疑案的監督糾正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從劉吉強1998年2月18日被抓捕羈押、1999年12月8日被判處死緩,到2016年4月29日被再審宣告無罪,其間歷時18年。這18年,正好處於我國新舊刑事訴訟理念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對證據不足的案件,經歷了由‘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轉變過程。雖然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就確立了疑罪從無的訴訟原則,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這一理念並沒有從剛開始就深入人心。就本案來講,屬於留有餘地的判決,正反映出當時對疑罪的一種處理方式——從輕。它是歷史的產物。”劉吉強案承辦人、吉林省檢察院控申和刑執檢察部副處長崔勝實認為,“該案最終得以糾正改判,可以說是我國法治文明進步的見證,體現了檢察機關秉持疑罪從無司法理念、堅守糾防冤錯案件最後防線的責任擔當。”

大海撈針般的工作

從前述幾起冤錯案的監督糾正歷程看,自檢察機關受理申訴、立案複查到法院決定再審、最終改判,方未社案用時最短,僅為8個月;其次是劉吉強案,歷時不到2年;譚新善案用時3年;李松案歷時5年;楊德武案糾正過程最為漫長,耗時長達12年之久。

“糾正冤錯案,絕不像普通人想像的那麼簡單。在一份生效裁判已經確定的情況下介入進行複查,首先就會面臨一個問題:這是生效裁判,承載著司法權威。這就要求你必須格外審慎,必須找到確實、充分的依據和理由,才可能下結論說這個案子錯了。”杜亞起介紹說,申訴複查與正常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完全不同,程式內和程式外的各種問題和因素,都要顧及到,工作量之大、複雜程度之高,外人難以想像。“比如案發現場,即使因為時間流逝早已不復原貌,也應當到實地去看。只有親身感受之後,才能形成直觀印象和內心確信,這與閱卷、看書面材料完全不一樣。更不要說與相關部門的辦案人員溝通、交流、聽取意見、調查核實了,這些都是必備的功課,半點懈怠不得。”

杜亞起把自己從事的工作比作“大海撈針”,“你可能撈得到,也可能撈不到;但不管結果如何,你首先都必須沉下身子去做。”

監督糾正冤錯案,尤其是影響重大的冤錯案,還面臨諸多意想不到的困難、干擾和阻力。

“由於各地工作發展不平衡,特別是重大刑事申訴案件在本地監督糾正中面臨阻力等因素,單純依靠原案所在地檢察機關的力量糾正案件,存在諸多無法解決的阻礙。為此,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明確提出對有重大冤錯可能的申訴案件交由異地進行辦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擾,切實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能作用。”尹伊君透露,目前,該規定已起草了初稿,並提交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座談會進行了討論,將在進一步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後出臺。

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監督格局

記者注意到,檢察機關2016年監督糾正的幾起重大冤錯案件,所運用的監督方式不盡相同。具體來說,譚新善案、方未社案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糾錯,而楊德武案、李松案和劉吉強案,則是通過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推動再審改判。

“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是當前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經常運用的兩種監督方式。這兩種監督方式的適用條件並無差異,都是原審裁判確有錯誤。如果說差異的話,抗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定的,具有監督的剛性,即檢察機關只要提出抗訴,法院就必須啟動再審程式進行審理。而再審檢察建議,是實踐中檢察機關總結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方式,它缺乏抗訴的剛性,最終是否啟動再審,決定權在法院。但再審檢察建議有它獨特的優勢:同級檢察院就可以對同級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不需要提請上級院,而抗訴,同級檢察院就不能提,只有上級院

糾正冤錯案正形成新常態

冤假錯案,堪稱最大的司法不公,對人權保障、司法公信、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都具有致命的破壞性。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督糾正冤假錯案,其價值不僅僅是為蒙冤獲罪者討還公道,更在於修復因此受到損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重樹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對司法的信任和對社會正義的信心。

從理想的角度,人們希望任何一起冤假錯案都不要發生,但處在現實世界中,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冤假錯案難以絕對避免。古今中外,沒有哪個國家、哪個歷史時期從未發生過冤案;任何社會制度、任何司法模式下,冤假錯案的魅影總是時隱時現。

近幾年,一批重大冤假錯案得以糾正。與以往形成對比的是:冤案平反、錯案糾正不再是靠“真凶出現”“亡者歸來”才能實現的小概率事件,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依靠制度性力量糾正冤假錯案,正在成為一種“新常態”。

檢察機關既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參與者,更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新常態”下,檢察機關突出監督屬性,強化糾錯功能,在監督糾正冤假錯案方面作出了諸多努力:健全冤錯案件發現機制,保障當事人申訴權有效行使;建立監督糾正重大冤錯案件工作機制,加大對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審查辦理力度,堅持有錯必糾;更新司法理念,強化人權保障,堅持疑罪從無、證據為本,摒棄存在新舊兩個不同證據標準和監督糾正案件完全依靠“顛覆性證據”的錯誤認識;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充分發揮抗訴的剛性監督作用,綜合運用再審檢察建議等手段,實施多元化監督;完善案件辦理一體化機制,形成上下級檢察院的監督合力,上級院對下級院辦理的重點、疑難、敏感案件,主動介入,及時指導;增強問題意識,注重反向審視,把監督糾正個案與監督糾正普遍性問題結合起來,倒逼司法機關規範司法行為,提高辦案品質……從實踐看,這些舉措效果明顯。

當然,糾正冤假錯案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參與,形成制度合力,破除干擾、阻力。同時,既要糾錯於後,更要防錯於前;既要致力於通過監督糾正不斷減少冤假錯案的存量,更要時刻保持對製造冤假錯案的警惕,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的增量。(一葦)

“任何一起冤錯案件,從被網路等各類媒體曝光的那一天起,就必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直面問題,回應關切,那就要介入,就要辦理,就要複查;錯的,就要提出監督意見。”

尹伊君表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就是要與法院等有關部門共同努力,通過糾正一起起冤錯案件,來實現對申訴人的權利救濟,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堅定踐行疑罪從無

在2016年檢察機關糾正的重大冤錯案件中,楊德武案與譚新善案、李松案、劉吉強案有諸多相似之處:都是十多年前的陳案;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疑案;都是依照疑罪從無原則經再審改判無罪的申訴案。

“在真凶未現的情況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一個被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並判處死緩的重刑犯再審改判無罪,這樣的刑事申訴案件,在天津還是首例。”李松案承辦人、天津市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副處長劉洪娟認為,李松案的監督糾正,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定實踐。

據介紹,劉吉強故意殺人申訴案在審查過程中,曾出現過不同聲音。有人認為,不同時期有不同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標準,在真凶沒出現、亡者未歸來的情況下,不宜輕易質疑陳年舊案的生效判決。在聽取吉林省檢察院的彙報後,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明確表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疑罪從無”歷來就是認定案件的準則,不存在不同時期不同標準的問題;監督糾正案件完全依靠“顛覆性證據”的觀點站不住腳,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堅決予以監督。這一表態,不僅堅定了吉林省檢察院複查劉吉強案的決心,也為類似疑案的監督糾正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從劉吉強1998年2月18日被抓捕羈押、1999年12月8日被判處死緩,到2016年4月29日被再審宣告無罪,其間歷時18年。這18年,正好處於我國新舊刑事訴訟理念發生深刻變化的時期;對證據不足的案件,經歷了由‘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的轉變過程。雖然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就確立了疑罪從無的訴訟原則,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這一理念並沒有從剛開始就深入人心。就本案來講,屬於留有餘地的判決,正反映出當時對疑罪的一種處理方式——從輕。它是歷史的產物。”劉吉強案承辦人、吉林省檢察院控申和刑執檢察部副處長崔勝實認為,“該案最終得以糾正改判,可以說是我國法治文明進步的見證,體現了檢察機關秉持疑罪從無司法理念、堅守糾防冤錯案件最後防線的責任擔當。”

大海撈針般的工作

從前述幾起冤錯案的監督糾正歷程看,自檢察機關受理申訴、立案複查到法院決定再審、最終改判,方未社案用時最短,僅為8個月;其次是劉吉強案,歷時不到2年;譚新善案用時3年;李松案歷時5年;楊德武案糾正過程最為漫長,耗時長達12年之久。

“糾正冤錯案,絕不像普通人想像的那麼簡單。在一份生效裁判已經確定的情況下介入進行複查,首先就會面臨一個問題:這是生效裁判,承載著司法權威。這就要求你必須格外審慎,必須找到確實、充分的依據和理由,才可能下結論說這個案子錯了。”杜亞起介紹說,申訴複查與正常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完全不同,程式內和程式外的各種問題和因素,都要顧及到,工作量之大、複雜程度之高,外人難以想像。“比如案發現場,即使因為時間流逝早已不復原貌,也應當到實地去看。只有親身感受之後,才能形成直觀印象和內心確信,這與閱卷、看書面材料完全不一樣。更不要說與相關部門的辦案人員溝通、交流、聽取意見、調查核實了,這些都是必備的功課,半點懈怠不得。”

杜亞起把自己從事的工作比作“大海撈針”,“你可能撈得到,也可能撈不到;但不管結果如何,你首先都必須沉下身子去做。”

監督糾正冤錯案,尤其是影響重大的冤錯案,還面臨諸多意想不到的困難、干擾和阻力。

“由於各地工作發展不平衡,特別是重大刑事申訴案件在本地監督糾正中面臨阻力等因素,單純依靠原案所在地檢察機關的力量糾正案件,存在諸多無法解決的阻礙。為此,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明確提出對有重大冤錯可能的申訴案件交由異地進行辦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擾,切實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能作用。”尹伊君透露,目前,該規定已起草了初稿,並提交全國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工作座談會進行了討論,將在進一步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後出臺。

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監督格局

記者注意到,檢察機關2016年監督糾正的幾起重大冤錯案件,所運用的監督方式不盡相同。具體來說,譚新善案、方未社案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糾錯,而楊德武案、李松案和劉吉強案,則是通過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推動再審改判。

“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是當前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經常運用的兩種監督方式。這兩種監督方式的適用條件並無差異,都是原審裁判確有錯誤。如果說差異的話,抗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定的,具有監督的剛性,即檢察機關只要提出抗訴,法院就必須啟動再審程式進行審理。而再審檢察建議,是實踐中檢察機關總結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方式,它缺乏抗訴的剛性,最終是否啟動再審,決定權在法院。但再審檢察建議有它獨特的優勢:同級檢察院就可以對同級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不需要提請上級院,而抗訴,同級檢察院就不能提,只有上級院

糾正冤錯案正形成新常態

冤假錯案,堪稱最大的司法不公,對人權保障、司法公信、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都具有致命的破壞性。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督糾正冤假錯案,其價值不僅僅是為蒙冤獲罪者討還公道,更在於修復因此受到損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重樹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對司法的信任和對社會正義的信心。

從理想的角度,人們希望任何一起冤假錯案都不要發生,但處在現實世界中,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冤假錯案難以絕對避免。古今中外,沒有哪個國家、哪個歷史時期從未發生過冤案;任何社會制度、任何司法模式下,冤假錯案的魅影總是時隱時現。

近幾年,一批重大冤假錯案得以糾正。與以往形成對比的是:冤案平反、錯案糾正不再是靠“真凶出現”“亡者歸來”才能實現的小概率事件,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依靠制度性力量糾正冤假錯案,正在成為一種“新常態”。

檢察機關既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參與者,更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新常態”下,檢察機關突出監督屬性,強化糾錯功能,在監督糾正冤假錯案方面作出了諸多努力:健全冤錯案件發現機制,保障當事人申訴權有效行使;建立監督糾正重大冤錯案件工作機制,加大對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的審查辦理力度,堅持有錯必糾;更新司法理念,強化人權保障,堅持疑罪從無、證據為本,摒棄存在新舊兩個不同證據標準和監督糾正案件完全依靠“顛覆性證據”的錯誤認識;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充分發揮抗訴的剛性監督作用,綜合運用再審檢察建議等手段,實施多元化監督;完善案件辦理一體化機制,形成上下級檢察院的監督合力,上級院對下級院辦理的重點、疑難、敏感案件,主動介入,及時指導;增強問題意識,注重反向審視,把監督糾正個案與監督糾正普遍性問題結合起來,倒逼司法機關規範司法行為,提高辦案品質……從實踐看,這些舉措效果明顯。

當然,糾正冤假錯案是一項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參與,形成制度合力,破除干擾、阻力。同時,既要糾錯於後,更要防錯於前;既要致力於通過監督糾正不斷減少冤假錯案的存量,更要時刻保持對製造冤假錯案的警惕,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的增量。(一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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