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城市管理執法辦》、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今日起施行

住建部印發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今日起施行, 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等技術, 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全文如下)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提高執法和服務水準, 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以及執法監督活動,

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 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 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考核協調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普及工作, 增強全民守法意識, 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為公眾監督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條件。

第二章 執法範圍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 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範圍確定後, 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 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機制。

第三章 執法主體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 可以實行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十五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派出機構以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名義, 在所轄區域範圍內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標準, 提出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數量的合理意見, 並按程式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 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 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式、資格條件, 規範執法輔助行為, 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和協管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 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 執法保障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執法執勤用車以及調查取證設施、通訊設施等裝備配備, 並規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工作經費按規定已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的資訊採集、指揮調度、督察督辦、公眾參與等功能,並逐步實現與有關部門資訊平臺的共用。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建立統一的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需要實施鑒定、檢驗、檢測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開展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協力廠商實施。

第五章 執法規範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複製有關檔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法制審核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符合條件的法制審核人員,對重大執法決定在執法主體、管轄許可權、執法程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供送達位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位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送達。

採取直接、留置、郵寄、委託、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報紙、門戶網站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辦事視窗等管道或者場所,公開行政執法職責、許可權、依據、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資訊。

第六章 協作與配合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資訊互通共用機制,及時通報行政執法資訊和相關行政管理資訊。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對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實行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條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發佈的《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

住建部印發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於今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築專業專家不得少於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全文如下)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工程設計市場,提高建築工程設計水準,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築創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四)建築工程專案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可以採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專案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

設計方案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七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佈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專案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檔的辦法等事項。

第八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併招標。確需另行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九條 鼓勵建築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築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第十條 招標檔應當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案基本情況;

(二)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專案的基本要求;

(三)專案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專案有關基礎資料;

(五)招標內容;

(六)招標檔答疑、現場踏勘安排;

(七)投標檔編制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檔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

(十三)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採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檔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檔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截止之日止,時限最短不少於20日。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築工程設計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投標檔應當對招標檔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應。

第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築專業專家不得少於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評標專家一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專案,招標人也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檔未按招標檔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檔沒有對招標檔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應;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進行評審。

採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採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專案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專案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後,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並標明順序。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採用設計團隊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檔中所列主要人員、業績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採用設計方案招標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資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和中標人的投標檔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並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

建築專業專家庫應當按建築工程類別細化分類。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完善招標投標資訊平臺建設,促進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資訊化監管。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招標人澄清、修改招標檔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市政公用工程及園林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同時廢止。

並規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工作經費按規定已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的資訊採集、指揮調度、督察督辦、公眾參與等功能,並逐步實現與有關部門資訊平臺的共用。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建立統一的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需要實施鑒定、檢驗、檢測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開展鑒定、檢驗、檢測,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協力廠商實施。

第五章 執法規範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複製有關檔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法制審核機構,配備一定比例符合條件的法制審核人員,對重大執法決定在執法主體、管轄許可權、執法程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供送達位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位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送達。

採取直接、留置、郵寄、委託、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報紙、門戶網站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辦事視窗等管道或者場所,公開行政執法職責、許可權、依據、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資訊。

第六章 協作與配合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資訊互通共用機制,及時通報行政執法資訊和相關行政管理資訊。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對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實行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條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發佈的《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

住建部印發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於今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築專業專家不得少於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全文如下)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工程設計市場,提高建築工程設計水準,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築創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四)建築工程專案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可以採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專案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

設計方案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七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佈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專案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檔的辦法等事項。

第八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併招標。確需另行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九條 鼓勵建築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築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第十條 招標檔應當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案基本情況;

(二)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專案的基本要求;

(三)專案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專案有關基礎資料;

(五)招標內容;

(六)招標檔答疑、現場踏勘安排;

(七)投標檔編制要求;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檔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一)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

(十三)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採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檔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檔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截止之日止,時限最短不少於20日。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築工程設計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投標檔應當對招標檔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應。

第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築專業專家不得少於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評標專家一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專案,招標人也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檔未按招標檔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檔沒有對招標檔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應;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進行評審。

採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採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專案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專案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後,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並標明順序。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採用設計團隊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檔中所列主要人員、業績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採用設計方案招標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資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和中標人的投標檔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並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

建築專業專家庫應當按建築工程類別細化分類。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完善招標投標資訊平臺建設,促進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資訊化監管。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招標人澄清、修改招標檔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市政公用工程及園林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同時廢止。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