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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約架不等同擂臺 違反治安條例或可拘留

(一) 約架並不等同擂臺

約架並非私事, 武林亦有法則。 對於任何現代體育活動, “規則”乃是公平、安全和秩序的前提, 沒有“規則”的體育, 既是野蠻的, 也是違法的。

“20秒對決”發生後, 雷雷曾在騰訊體育的專訪中多次強調, 兩人在開賽前從未探討過規則, 也未簽署相關檔僅提議“無限制規則”等, 僅僅是兩人的個人恩怨。 一句“無限制規則”看似規定了遊戲法則, 實則意味著人身危險性大幅增加, 競技活動的安全無從保障, 也無益民眾身心, 本質上其實屬泄私憤的“私人決鬥”。

從法律性質上看, 體育競技和民間約架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如果沒有賽事方或者拳館主辦, 沒有當值裁判在場, 即便雙方達成共識一決勝負, 仍然屬於民間約架, 只不過, 你打架的招式是拳擊或者格鬥術。

中國《體育法》第53條明確規定, “在體育活動中, 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 一旦違反治安管理的, 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何以判定輕傷?

從刑法的角度講, 如果徐曉冬沒有造成損害後果, 比如對人身沒有造成傷害, 或者經司法鑒定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損害結果的, 他便沒有觸犯刑法。 但是, 在“約架”過程中, 如果一旦導致了一方輕傷以上的損害結果, 那就觸犯了我國刑法234條,

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正式發佈, 該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標準界定, 輕傷是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 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從徐曉冬擂臺對決的激烈程度來初步判定, 還沒有構成輕傷以上的損害結果。 以頭部損傷為例, 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釐米以上才被判定為輕傷一級, 累計8釐米以上為輕傷二級。

(三) 若輕傷以上, 受害者不起訴也可處罰 或可拘留

從法理的角度, 一旦被鑒定為輕傷以上便觸犯了故意傷害最, 故意傷害最可以是受害者起訴;就算受害者不起訴,

公安機關也可視情節嚴重性立案向檢察機關起訴, 在法理上稱為非親告罪。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情節較輕的,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 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 如果當時雙方約架時, 沒有制定任何規則和相關賽事方主辦, 並且造成了對受害者身體的損害, 徐曉冬的行為就屬於民間約架,

可以提請公安機關調解, 調解未果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處罰依據是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 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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