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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藥房違規“出老千”,合肥人社局原辦公室主任9萬元被拖下水

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涉嫌受賄

日前, 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原辦公室主任譚海林有期徒刑九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12萬元。

合肥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市人社局管理的二級機構, 程某是該醫保中心主任, 負責中心全面工作。 2014年7月, 安徽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下屬藥店接受消費者用社會保障卡購買非藥品類商品, 並將消費者的社會保障卡拿到有合作關係的藥房刷卡結算, 合肥市醫保中心接群眾舉報後對此事進行調查。

譚海林“收人錢財 與人消災”

因為以前彼此認識, 2014年7月的一天, 該藥房董事長張某和其兄來到譚海林的市人社局找譚海林幫忙, 希望被調查的兩家藥店不被處罰或從輕處罰, 譚海林遂電話聯繫程某, 說明了張某大藥房被查的事,

讓其對此予以關照。 離開時, 張某將1個裝有5萬元現金的紙袋送給譚海林。 2014年7月24日,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對刷卡的兩家藥房作出處罰, 終止服務協定6個月, 銷售金額30倍罰款, 而對張某的大藥房的兩個藥店未處罰。

2015年春節前, 譚海林多次向張某提供市人社局及有關機構執行的對企業發展幫扶補貼政策資訊, 使張某的大藥房獲得補貼。 之後, 張某又送給譚海林4萬元購物卡, 希望繼續獲得關照。

2016年4月譚海林被帶至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2016年3月, 合肥市紀委及檢察院在調查醫藥醫療系統的案件時, 譚海林害怕, 先後將4萬元購物卡、5萬元現金分別退給張某兄弟。 同年4月11日, 偵查機關將有受賄嫌疑的譚海林帶至檢察機關接受調查,

譚海林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受賄罪判定標準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 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 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 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 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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