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小學隨母親, 中學跟父親?
孩子“分時段撫養”引父母對簿公堂
一對看似理智的夫妻, 分道揚鑣後出於“好意”做了個“分時段撫養”的決定, 聽起來蠻合理, 但孩子不是物品, 誰想帶在身邊、擺在家裡, 就聽誰擺佈。 忽略孩子真實感受是這對父母最大的“失敗”。
●時間:2016年至近日
●地點:深圳市羅湖區
●人物:譚先生、俞女士、小衡
(因涉及未成年人, 均為化名)
●提要:離婚時, 夫妻倆為了孩子更好成長, 約定共同撫養孩子, 孩子小學時歸媽媽撫養, 中學時歸爸爸撫養。 這種父母當時認為能給孩子的“最好撫養方式”, 卻惹來孩子父母對簿公堂。
譚先生和俞女士原本是夫妻, 還育有一個兒子小衡。 2011年2月16日, 他們因種種原因在羅湖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
當時小衡才不到7歲, 年齡尚幼, 兩人為了讓孩子更好地成長, 約定:由雙方共同撫養小衡, 孩子幼小時先由俞女士照顧, 初中時再由譚先生照顧。 去年, 小衡即將進入中學, 譚先生開始準備申請學位等事宜。 沒想到, 俞女士一紙訴狀將譚先生告上法庭, 請求法院判令兒子小衡的撫養權歸她, 譚先生從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萬元至小衡年滿18周歲。
孩子父親:約好的怎能無端反悔?
對此, 譚先生表示, 自己當初與俞女士已經通過離婚協議, 約定了共同撫養小衡, 雙方採取分時段撫養的方式:小學上學期間在孩子母親家住,
他認為, 這些都是雙方離婚時協商好的事, 俞女士不能無端反悔。 因為是分時撫養, 沒有撫養權歸屬哪一方的約定, 也不存在誰支付給誰撫養費的問題。
法院:父母認為好, 孩子未必覺得好
父母離婚時認可的“分時段撫養”辦法, 孩子看來怎麼樣呢?羅湖區法院審理時, 徵求了小衡的意見。
當時小衡已經滿10周歲, 他向法官表示, 父母離婚後, 自己一直與母親共同生活至今, 感情很好, 擔心去父親家生活難以適應, 還是願意繼續和母親一起生活。
羅湖區法院據此認為,
譚先生不服, 提出上訴, 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 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 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 從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考慮, 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