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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明確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體育服務“路徑”

近日從市體育局獲悉, 為加快推進我市體育領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 我市專門出臺了《嘉興市體育局關於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體育服務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 據瞭解, 這是我市首次出臺此類辦法。

按照《辦法》規定, 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主體是嘉興市體育局, 承接主體是具備提供公共體育服務能力, 且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機構等社會力量。

5萬元以下專案, 可根據公共體育服務專案特點, 適當將承接主體範圍擴大到業餘體育團隊、從事公共體育服務的自然人等。

《辦法》明確, 當前, 市體育局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體育服務, 主要內容涉及公益性體育賽事、活動、展覽、培訓、指導、展示、監測、統計等的組織與承辦;組隊參加省及以上體育賽事活動;業餘訓練項目佈局;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展示;公共體育設施、戶外營地的運行管理, 公共體育健身器材的維修、維護和監管;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對外開放;民辦體育場館設施、民辦體育機構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 對外對港澳臺體育交流活動配套服務;全民健身和公益性運動訓練競賽的宣傳與推廣等。

結合公共體育服務的具體特點, 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 《辦法》還明確, 市體育局主要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確立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和戰略合作等關係。

市體育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對於承接主體, 此次也設置了一定人員、技術和信用門檻。 要求承接主體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信用狀況良好。 同時, 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 健全財務報告制度, 嚴禁服務轉包、分包行為。

嘉興市明確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體育服務“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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