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日晚9時許, 鎮江陳女士到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購物, 不想不慎摔倒, 並導致佩戴的翡翠手鐲同時摔裂成三截。 為此, 陳女士將大統華購物中心告上鎮江京口法院, 認為公共場所應對消費者的安全負責, 被告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原告遭受財產損失, 要求被告賠償損失80000元。 13日下午, 鎮江京口法院審理並就此案作出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大統華購物中心賠償陳女士1.41萬元。
2016年9月3日晚9點15分左右, 原告陳女士到大統華購物中心購物。 因臨近當天結束營業時間, 被告入口處的工作人員對陳女士行了說明後, 准許陳女士進入購物。 當時, 被告的工作人員正在入口附近用工具清掃地磚。 陳女士以較快的速度走入不久, 就摔倒在地。 期間, 陳女士佩戴的翡翠手鐲摔裂成三截。
意外事件發生後, 陳女士曾向大統華提出賠償4萬元,
在先前的開庭期間, 經法院委託協力廠商專業機構鑒定, 該翡翠手鐲在完好狀態下的市場零售價為6000-7500元。 而原告陳女士為本次鑒定, 支付鑒定費10000元。
庭審中, 法院認為, 本案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爭議焦點有兩個:第一、造成損害的原因及責任大小;第二、財產損失的數額。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 主審法官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原告作為消費者到被告處購買商品, 被告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陳女士進入被告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時, 雖臨近當天營業結束時間卻仍在正常營業時間內, 被告在營業時間內對購物區域進行清掃工作, 妨礙了消費者正常購物, 也容易造成安全隱患。 被告未能證明其採取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原告陳女士作為成年人, 對自己的安全負有注意義務, 其在進入被告處購物時已明知被告正在進行清掃, 原告卻依然以較快的速度行走, 最終摔倒致手鐲斷裂, 其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 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
綜合比較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 法院酌定由被告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承擔75%的損失。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
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賠償原告陳女士5400元。
此外,案件受理費70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10700元,法院認定由原告陳女士負擔2000元,被告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負擔8700元。
賠償原告陳女士5400元。此外,案件受理費700元,鑒定費10000元,合計10700元,法院認定由原告陳女士負擔2000元,被告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負擔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