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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可在城建管理、環保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規

瀋陽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規。

今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瀋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本條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0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則》同時廢止。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

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規。 此外,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 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編制年度立法計畫, 根據需要可以編制五年立法規劃。 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可以向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專門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 應當聽取各方面意見, 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 起草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與起草工作, 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也可以委託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

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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