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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看?人大代表建議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 可適用死刑

全國人大代表、民革貴州省委副主委鮑家科建議, 應當調整食品安全罪名的刑法體系, 將其列入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他還建議, 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食品犯罪行為, 可以適用死刑。

這也是鮑家科第五年就食品安全問題在全國人大會上提出在相關議案和建議。

鮑家科認為, 食品安全犯罪仍然處於高發頻發態勢, 除了犯罪人的食品安全觀念淡薄, 受高額利潤的驅動, 鋌而走險外, 刑法本身的不足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目前,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主要體現在《刑法》第三章“破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一併在列。

鮑家科認為,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目前歸屬於刑法分則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 這說明此類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秩序, 屬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範疇。

“實際上, 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多層面的, 既包括國家對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秩序、市場自由競爭的秩序,

還包括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鮑家科分析稱, 食品是滿足人們日常生活最基礎的消費品, 出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時, 對經濟市場秩序的破壞僅僅只是一個次要的層面, 而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則是徹底的、直接的。

因此, 食品安全犯罪的多個法益中, 最主要、最直接的法益, 應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公共安全。

從刑法分則罪名排序來看, 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排在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之後, 這意味著刑法對公共安全的保護力度更高。 而食品安全這種最基礎的公共安全, 不僅直接影響著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 而且還影響著子孫後代乃至民族的興衰, 所以它應當受到比打擊經濟秩序犯罪更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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