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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八起稅務機關因違反法定程式敗訴案件盤點(下)

編者按:

稅收執法行為的程式性事項是司法審查和覆議審查的重要內容。 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式的, 其所作出的稅收執法行為存在合法性缺陷, 依法應予撤銷。 違反法定程式作為行政行為

撤銷或確認違法的理由之一, 主要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違反了法定程式, 極有可能會侵害到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包括知情權、陳述、申辯、聽證以及救濟權等。 本文筆者匯總整理了近年來稅務機關因違反各項法定程式規定而導致敗訴的八起較為經典的案例與讀者分享(注:文中涉及納稅人資訊均以虛名代替)。

五、稅務機關不當剝奪納稅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的質證、申辯權案

●爭議雙方:

連城縣甲礦冶有限公司

連城縣國家稅務局

●救濟程式:行政訴訟二審程式

●裁決機關: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 連城縣國稅局對甲公司開始實施稅務檢查。 2015年5月13日, 連城縣國稅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2015年5月14日甲公司提出聽證申請。 2015年5月21日連城縣國稅局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並於2015年5月28日舉行了聽證會。 在聽證會上, 連城縣國稅局僅對《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認定的第一項違法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和申辯, 對其餘二十七項違法事實未進行舉證、質證和申辯,

該事實有聽證筆錄為證。 2015年6月26日, 連城縣國稅局向甲公司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城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後認為連城縣國稅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有效, 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6年7月20日, 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審理後認為連城縣國稅局在本案聽證程式中並沒有對違法事實進行充分地舉證、質證, 未充分保障納稅人申辯權利, 違反法定程式, 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連城縣國稅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反法定程式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

“舉行聽證時, 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 行政處罰無效。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1996〕190號)第十四條也作出規定, “聽證過程中, 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 並出示事實證據材料, 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 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陳述事實, 發表意見, 並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 ”

據上述規定, 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保障申請人行使質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應當對稅務機關所認定的全部違法事實及其證據材料進行質證、陳述和申辯。 在本案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 連城縣國稅局僅對其所指控的第一項違法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 對甲公司其餘的二十七項違法事實沒有進行充分地舉證和質證, 未充分保障甲公司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導致該聽證會程式違法, 連城縣國稅局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六、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前未履行告知義務案

●爭議雙方:

銀川甲物資有限公司

銀川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救濟程式:行政訴訟二審程式

●裁決機關: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 銀川市國稅局稽查局對甲公司實施稅務檢查。

2015年9月9日, 銀川市國稅局稽查局向甲公司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 責令甲公司15日內補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 2015年9月21日銀川市國稅局將上述決定書實施了留置送達。 2015年11月2日, 銀川市國稅局向甲公司作出並送達了《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同日向甲公司的開戶銀行某支行作出並送達了《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 並立即從甲公司的銀行帳戶中扣繳60余萬元繳入國庫。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以銀川市國稅局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判決確認其作出稅收強制執行行為違法,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違反法定程式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 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依法履行催告程式,向納稅人作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並且要保障納稅人充分行使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覆核納稅人的陳述事實和申辯理由。納稅人在責令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可實施強制執行。在本案中,銀川市國稅局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前並沒有向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沒有履行其法定的催告義務,無法保障甲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權利,違反法定程式。

七、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前未履行告知義務案

●爭議雙方:

甲紡織儀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長寧區分局第十三稅務所

●救濟程式:行政訴訟二審程式

●裁決機關: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第十三稅務所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發現甲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辦理納稅申報後,未提交其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附表、個人基本資訊表、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等個人所得稅相關的紙質納稅資料,也未按照規定設置員工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帳簿。2014年2月28日,第十三稅務所向甲公司上海分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擬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經審理認為,第十三稅務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合法、有效,遂判決駁回甲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訴訟請求。2014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後認為,第十三稅務所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前以書面方式告知甲公司上海分公司應按期提交涉稅資料以及有關是否存在延期申報程式的證據資料,表明第十三稅務所在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前沒有履行正當程式義務,程式失當,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第十三稅務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違反法定程式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第十二條也規定,“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資訊,需要延期申報的,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在本案中,第十三所經稅務日常檢查發現甲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個稅申報瑕疵後,應當採取正式的書面方式告知其是否申請延期申報,而不是直接對所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

八、稅務機關違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案

●爭議雙方:

永定縣東山加油站

福建省永定縣國家稅務局

●救濟程式:行政訴訟一審程式

●裁決機關:永定縣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永定縣國稅局對東山加油站開始實施稅務檢查。案件經聽證後,2013年3月15日,永定縣國稅局經本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後向東山加油站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7月23日,永定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永定縣國稅局違反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遂判決撤銷其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反法定程式分析: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第五條規定,“省以下各級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其他領導擔任。”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後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彙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彙報初審意見後,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第三十三條規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製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據上述規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包括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如果採取書面審理的,審委會應當簽發由審委會主任簽字批准的審理意見書;如果採取會議審理的,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其中審理紀要需經審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審理意見書需經審委會主任簽發。在本案訴訟程式中,永定縣國稅局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方面僅向法院提交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和審委會的審理意見書,且該審理意見書沒有審委會主任的簽字,無法判明永定縣國稅局審委會究竟是採取了書面審理還是會議審理,嚴重欠缺程式性文書和材料,最終法院認定永定縣國稅局違反法定程式遂判決撤銷其處罰決定書。

小結

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活動中的程式違法事項多見於送達程式、履行告知義務、各類時限處理以及保障納稅人救濟權利等方面。根據我國行政覆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其執法行為將會導致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後果。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當著重審查自身的執法程式合法性,降低執法風險;同時,納稅人應當積極、充分地實施自身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救濟權利,因稅務機關程式違法導致納稅人救濟權利被侵害或被剝奪的,納稅人應當採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

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先依法履行催告程式,向納稅人作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並且要保障納稅人充分行使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覆核納稅人的陳述事實和申辯理由。納稅人在責令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可實施強制執行。在本案中,銀川市國稅局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前並沒有向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沒有履行其法定的催告義務,無法保障甲公司的陳述和申辯權利,違反法定程式。

七、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前未履行告知義務案

●爭議雙方:

甲紡織儀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長寧區分局第十三稅務所

●救濟程式:行政訴訟二審程式

●裁決機關: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第十三稅務所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發現甲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辦理納稅申報後,未提交其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附表、個人基本資訊表、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等個人所得稅相關的紙質納稅資料,也未按照規定設置員工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帳簿。2014年2月28日,第十三稅務所向甲公司上海分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擬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經審理認為,第十三稅務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合法、有效,遂判決駁回甲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訴訟請求。2014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後認為,第十三稅務所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前以書面方式告知甲公司上海分公司應按期提交涉稅資料以及有關是否存在延期申報程式的證據資料,表明第十三稅務所在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之前沒有履行正當程式義務,程式失當,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第十三稅務所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違反法定程式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第十二條也規定,“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資訊,需要延期申報的,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在本案中,第十三所經稅務日常檢查發現甲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個稅申報瑕疵後,應當採取正式的書面方式告知其是否申請延期申報,而不是直接對所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

八、稅務機關違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案

●爭議雙方:

永定縣東山加油站

福建省永定縣國家稅務局

●救濟程式:行政訴訟一審程式

●裁決機關:永定縣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永定縣國稅局對東山加油站開始實施稅務檢查。案件經聽證後,2013年3月15日,永定縣國稅局經本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後向東山加油站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7月23日,永定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永定縣國稅局違反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遂判決撤銷其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反法定程式分析: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第五條規定,“省以下各級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其他領導擔任。”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後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彙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彙報初審意見後,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第三十三條規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製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據上述規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包括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如果採取書面審理的,審委會應當簽發由審委會主任簽字批准的審理意見書;如果採取會議審理的,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其中審理紀要需經審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審理意見書需經審委會主任簽發。在本案訴訟程式中,永定縣國稅局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方面僅向法院提交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和審委會的審理意見書,且該審理意見書沒有審委會主任的簽字,無法判明永定縣國稅局審委會究竟是採取了書面審理還是會議審理,嚴重欠缺程式性文書和材料,最終法院認定永定縣國稅局違反法定程式遂判決撤銷其處罰決定書。

小結

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活動中的程式違法事項多見於送達程式、履行告知義務、各類時限處理以及保障納稅人救濟權利等方面。根據我國行政覆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式執法的,其執法行為將會導致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後果。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當著重審查自身的執法程式合法性,降低執法風險;同時,納稅人應當積極、充分地實施自身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救濟權利,因稅務機關程式違法導致納稅人救濟權利被侵害或被剝奪的,納稅人應當採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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