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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與平臺關係 決定網約車司機長遠利益(51勞動節特稿)

勞動節起源於美國。 19世紀80年代, 美國資產階級為了進行資本積累, 對工人階級進行殘酷的剝削壓榨, 他們用各種手段, 迫使工人每天從事長達12到16小時甚至更多時間的勞動。 美國廣大工人逐漸認識到,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 必須進行鬥爭。

五一國際勞動節的意義?是慶祝勞動者反剝削、反壓迫, 要求改善勞動條件, 獲得合理報酬, 實行8小時工作制, 即“8小時工作;8小時休息;8小時娛樂”取得最終勝利的日子!

五一國際勞動節的現實意義

今天, 對專職網約車司機的生存狀態來說, 每天起早摸黑辛勞十多個小時, 除去抽成和成本自己所剩無幾, 更無社保等基本保障, 付出與收入嚴重不成正比, 如此惡劣的勞動條件遲遲得不到改善不說, 平臺還以“寧可錯殺三千, 不可放過一人”這種強盜羅輯, 單方制定許多不公平規則, 使司機利益無端受損, 投訴無門。 似乎一夜回到了解放前,

回到了資本原始積累時代的野蠻和血腥。 這對實現中國夢, 建設現代化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真是莫大的諷刺。

沒有健全的法治環境, 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 參與的主體就沒有平等的地位

為什麼平臺敢一再觸碰法律紅線, 挑戰司機底線?是因為對平臺監管缺位元, 平等對話機制缺失不能有效反映司機合理訴求, 雙方力量對比失衡。 任一方, 如果沒有與他足以抗衡的力量, 沒有法的強制力的制約, 為了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都必然會無視對方權利損害對方利益, 這是一再被證實了的鐵律。 所以占主導強勢一方資本的惡會充分顯露出來, 甚至資本強姦法律的真實存在也不為奇了。

保障網約車司機基本權利 確定勞動關係 勢在必行

看以下三篇文章對此是如何解析的:

網約車司機與平臺有無勞動關係?工會應參與規則制定

近日, 廣東省總工會發佈的《廣州網約車平臺吸納就業情況分析》指出, 網約車平臺對司機補貼和獎勵下降, 司機收入有所回落,

部分地區司機反應強烈, 但苦於缺乏相關訴求表達身份和管道, 不知誰能代表他們的利益, 為他們維權。

如何界定網約車平臺與司機的關係?是雇傭還是合作?

記者瞭解到, 網約車司機普遍困惑自己的身份, 更讓他們擔心的是, 自己明明勞動了,

卻沒有一個組織跟自己的勞動權益有關係。 “說理都沒地兒, 收益和風險全都得自己擔。 ”

網約車司機補貼下滑卻訴求無門

“補貼越來越少了, 門檻也越來越高了。 ”北京快車司機謝師傅對記者說, 最近網約車平臺補貼下滑, 讓他吃不消, 如果長期這樣, 他不打算再做網約車司機了。

網約車平臺曾為司機提供了可觀的收入。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課題組6月發佈的《平臺經濟與新就業形態:中國優步就業促進研究報告, 而這必將成為勞動法領域研究的新課題。 這在《意見》中得到明確規定, “要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 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

一、網約車司機和公司vs勞資雙方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vs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此處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僅限於“企業法人”:“企業”,這只是《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的一種;“法人”,即必須具備民法中的法人主體資格,不包括沒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

《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搆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當然其分支機搆不一定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依法登記註冊成立,這也是用人單位的基本前提。

(二)網約車司機vs勞動者

勞動法中的動者最低年齡為16歲,最高年齡為60歲(女55歲)即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領取養老金。《辦法》界定網約車司機的年齡上下限都比勞動者高:年齡下限高了5歲,年齡上限似乎沒有。

且看《辦法》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年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可見,要成為網約車司機,最低年齡為21周歲;無年齡上限。

(三)“非法用工”成立嗎?

從《辦法》規定看來,似乎不認可“非法用工”。《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否則,其提供的運營服務就是違法,不但不受《辦法》保護,也可能不會受到勞動法保護。

同時似乎也不認可提供“非法勞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沒有依法取得資質,公民不能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估計就不能以提供了網約車運營服務的勞動為由主張相應權利。

二、勞動關係or合作關係

《辦法》對於勞動關係的界定也是頗費周折,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並將接入的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經過充分徵求意見後,進行了適合實際情況的修改,不局限於勞動關係,而是包括勞動關係和合作關係。其因素在於:

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在用人單位指揮管理下提供勞動,生產資料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只需對自己的勞動過程負責,無需對勞動結果和生產經營風險負責,勞動者無對外主體資格。但在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網約車司機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的關係有一些勞動關係的特徵,但又明顯不同於勞動關係。

(一)網約車司機自帶生產資料

網約車司機不但要提供客運服務,還要自帶車輛作為生產資料。《辦法》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當然,按照《辦法》規定,網約車司機可以是車輛所有人,也可以不是車輛所有人,如《辦法》第十一條“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如果網約車司機是車輛所有人,則屬於自帶生產資料;如果不是,則可能受雇于網約車平臺公司,也可能受雇於車輛所有人,其勞動關係就更為複雜,後者類似于傳統汽車公司中的掛靠車輛雇傭的駕駛員。

(二)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共擔風險

劉小明副部長介紹,這是要“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而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附于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對外均以用人單位名義進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責,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提供勞動,並不對其勞動結果負責,也不承擔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風險。但《辦法》明確了網約車司機對外具有一定的獨立主體地位,即可以直接對外開展運營服務,與公司共用收益、共擔風險。

1.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

《辦法》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運營服務中的地位為承運人,通過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和進行監管等,為乘客的乘車安全提供保障。

2.網約車司機獨立承擔運營服務產生的民事責任

(1)無證提供勞動的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2)不規範提供勞動的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三)違規收費的;(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資訊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3)勞動中獲取資訊未保密的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洩露約車人、乘客個人資訊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簽訂勞動合同or經營合同

如前所述,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的關係,可以是勞動關係,也可以是合作關係。網約車司機的就業形態,如劉小明副部長所言為“駕駛員專兼職從業”。因此,雙方簽的合同可以是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經營合同,就要看雙方實際的關係而定。

(一)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

《意見》明確:“計程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劉小明副部長介紹,“我們在《管理暫行辦法》裡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來是明確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網約車的特殊情況,有一些是兼職的、靈活用工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更多採用了靈活用工的處理方法。”“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和協定,就是靈活的用工制度。”

詳見《辦法》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與徵求意見稿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明確規定要簽訂勞動合同,排除了雙方存在的合作關係。

(二)可以簽全日制勞動合同,也可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在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時,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其工作時長、服務頻次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屬於一種典型的靈活用工,其勞動合同形式可以多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或者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三)未禁止網約車司機與多家公司簽合同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網路預約計程車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但在《辦法》中已找不到這樣的表述,那就意味著,網約車司機同時與多家網約車平臺公司簽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合作關係,並不會被禁止。

四、網約車司機的其他勞動關係事宜

(一)網約車司機需持證上崗

儘管職業資格證取消了不少,但不少行業仍然需要先取得職業資格證,方能持證上崗。這不,網約車司機就必須持證上崗。《辦法》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二)網約車司機沒有勞動定額

正如劉小明副部長所言,“其中就包括您提到的份子錢,就是勞資關係,勞動定額的一些問題。”“另外一個是要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我們要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就是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額的制度,而是根據運營的情況,駕駛員和企業合理承擔風險,共同承擔風險,合理分配利益。如果依然用承包的方式,鼓勵用行業協會和工會共同協商的方式來確定合理的承包金,實行動態的調整,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網約車司機沒有勞動定額,在自由開展運營服務的同時,也意味著其勞動報酬也比較自由!但其勞動報酬標準是否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辦法》沒說,有待各位大咖研究!

(三)網約車司機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網約車司機提供運營服務勞動,是屬於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應該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這也是網約車的性質決定的,有“約”才有運營服務,沒有“約”就沒有運營服務,這是與計程車這類巡遊車定時提供運營服務的區別所在。這在《辦法》第十八條中也得到了印證,即“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定”。

(四)人社部門列入監管部門

徵求意見稿並沒有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監管部門,辦法第三十一條則明確將人社部門列入,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專車司機與平臺是新型勞動關係?

為此

只有廣大車主“團結一致 共同發聲 集體維權”,以此增強我們弱勢一方的話語權,讓參與網約車新業態重要一方的車主不失聲、不缺位。才能讓政府和平臺尊重和重視車主權利,儘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勞動關係,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健全利益合理分配制度來制約強勢平臺的霸道和任性,保障司機權益。

惟有這樣,才能構建正常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網約車新業態長久健康發展!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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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僅限於“企業法人”:“企業”,這只是《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的一種;“法人”,即必須具備民法中的法人主體資格,不包括沒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

《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搆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當然其分支機搆不一定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依法登記註冊成立,這也是用人單位的基本前提。

(二)網約車司機vs勞動者

勞動法中的動者最低年齡為16歲,最高年齡為60歲(女55歲)即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領取養老金。《辦法》界定網約車司機的年齡上下限都比勞動者高:年齡下限高了5歲,年齡上限似乎沒有。

且看《辦法》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年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可見,要成為網約車司機,最低年齡為21周歲;無年齡上限。

(三)“非法用工”成立嗎?

從《辦法》規定看來,似乎不認可“非法用工”。《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否則,其提供的運營服務就是違法,不但不受《辦法》保護,也可能不會受到勞動法保護。

同時似乎也不認可提供“非法勞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沒有依法取得資質,公民不能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估計就不能以提供了網約車運營服務的勞動為由主張相應權利。

二、勞動關係or合作關係

《辦法》對於勞動關係的界定也是頗費周折,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並將接入的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經過充分徵求意見後,進行了適合實際情況的修改,不局限於勞動關係,而是包括勞動關係和合作關係。其因素在於:

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在用人單位指揮管理下提供勞動,生產資料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只需對自己的勞動過程負責,無需對勞動結果和生產經營風險負責,勞動者無對外主體資格。但在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網約車司機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的關係有一些勞動關係的特徵,但又明顯不同於勞動關係。

(一)網約車司機自帶生產資料

網約車司機不但要提供客運服務,還要自帶車輛作為生產資料。《辦法》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當然,按照《辦法》規定,網約車司機可以是車輛所有人,也可以不是車輛所有人,如《辦法》第十一條“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如果網約車司機是車輛所有人,則屬於自帶生產資料;如果不是,則可能受雇于網約車平臺公司,也可能受雇於車輛所有人,其勞動關係就更為複雜,後者類似于傳統汽車公司中的掛靠車輛雇傭的駕駛員。

(二)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共擔風險

劉小明副部長介紹,這是要“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而在傳統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附于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對外均以用人單位名義進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責,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提供勞動,並不對其勞動結果負責,也不承擔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風險。但《辦法》明確了網約車司機對外具有一定的獨立主體地位,即可以直接對外開展運營服務,與公司共用收益、共擔風險。

1.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

《辦法》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運營服務中的地位為承運人,通過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和進行監管等,為乘客的乘車安全提供保障。

2.網約車司機獨立承擔運營服務產生的民事責任

(1)無證提供勞動的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2)不規範提供勞動的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三)違規收費的;(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資訊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3)勞動中獲取資訊未保密的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洩露約車人、乘客個人資訊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簽訂勞動合同or經營合同

如前所述,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的關係,可以是勞動關係,也可以是合作關係。網約車司機的就業形態,如劉小明副部長所言為“駕駛員專兼職從業”。因此,雙方簽的合同可以是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經營合同,就要看雙方實際的關係而定。

(一)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

《意見》明確:“計程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劉小明副部長介紹,“我們在《管理暫行辦法》裡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應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來是明確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網約車的特殊情況,有一些是兼職的、靈活用工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更多採用了靈活用工的處理方法。”“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的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和協定,就是靈活的用工制度。”

詳見《辦法》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與徵求意見稿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明確規定要簽訂勞動合同,排除了雙方存在的合作關係。

(二)可以簽全日制勞動合同,也可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在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時,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其工作時長、服務頻次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屬於一種典型的靈活用工,其勞動合同形式可以多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或者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三)未禁止網約車司機與多家公司簽合同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網路預約計程車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但在《辦法》中已找不到這樣的表述,那就意味著,網約車司機同時與多家網約車平臺公司簽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合作關係,並不會被禁止。

四、網約車司機的其他勞動關係事宜

(一)網約車司機需持證上崗

儘管職業資格證取消了不少,但不少行業仍然需要先取得職業資格證,方能持證上崗。這不,網約車司機就必須持證上崗。《辦法》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二)網約車司機沒有勞動定額

正如劉小明副部長所言,“其中就包括您提到的份子錢,就是勞資關係,勞動定額的一些問題。”“另外一個是要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我們要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就是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額的制度,而是根據運營的情況,駕駛員和企業合理承擔風險,共同承擔風險,合理分配利益。如果依然用承包的方式,鼓勵用行業協會和工會共同協商的方式來確定合理的承包金,實行動態的調整,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網約車司機沒有勞動定額,在自由開展運營服務的同時,也意味著其勞動報酬也比較自由!但其勞動報酬標準是否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辦法》沒說,有待各位大咖研究!

(三)網約車司機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網約車司機提供運營服務勞動,是屬於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應該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這也是網約車的性質決定的,有“約”才有運營服務,沒有“約”就沒有運營服務,這是與計程車這類巡遊車定時提供運營服務的區別所在。這在《辦法》第十八條中也得到了印證,即“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定”。

(四)人社部門列入監管部門

徵求意見稿並沒有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監管部門,辦法第三十一條則明確將人社部門列入,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專車司機與平臺是新型勞動關係?

為此

只有廣大車主“團結一致 共同發聲 集體維權”,以此增強我們弱勢一方的話語權,讓參與網約車新業態重要一方的車主不失聲、不缺位。才能讓政府和平臺尊重和重視車主權利,儘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勞動關係,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健全利益合理分配制度來制約強勢平臺的霸道和任性,保障司機權益。

惟有這樣,才能構建正常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網約車新業態長久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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