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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539)秉持程式正義構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最高檢發佈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以及《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下稱《辦法》)都規定了行政公益訴訟內容, 強調了檢察機關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環境行政機關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進行監督的職能。

與此同時, 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逐步推進, 環境行政機關在環境立法、環境政策、環境行政權制約機制等多重因素影響下不僅自身履職意願獲得提升, 而且也獲得了更為廣泛的環境監管職權。

在此背景下,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監督環境行政機關行使其環境監管職權過程中,

其監督重心也應當由之前環境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向“違法行使職權”方向轉變, 並且為了同時實現環境行政權運行過程中的“自由裁量”和“防止恣意”, 有必要以程式正義為中心展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

程式正義理念下提起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自試點探索以來,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已經成為檢察機關監督環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保職能的重要手段, 而以程式正義為中心建立完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體系, 則在我國新時期環境法治發展進程中有著根本的必要性。

首先, 完善環境行政權擴張背景下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 隨著社會轉型與結構的變遷, 政府機關的行政權也隨著其行政任務的增加而獲得了更多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間, 行政權也由傳統法治國家宣導的消極行政向積極行政轉變, 實際使得行政活動的範圍大幅擴張。

環境行政權也不可避免地出現擴張現象。 雖然環境行政權擴張背景下的環境行政機關享有了更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環境行政權的運行脫離了法律的規制。 檢察機關在此過程中以程式正義為中心, 注重對環境行政權運行程式的合法性、正當性展開監督。

其次, 提升檢察機關保護生態環境的效率。 在程式正義理念下, 檢察機關應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手段針對環境行政機關在環境決策、環境執法等活動中的程式正當性、合理性展開事前監督, 即在相關行政活動對生態環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之前對環境行政機關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這種針對環境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事前或事中監督的行為,

一方面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環境公益的維護者, 在生態環境受到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破壞之前進行有效保護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 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體系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較之社會團體提起的訴訟更具有法定職權、技術條件等訴訟資源優勢, 尤其是在程式正義理念下, 檢察機關針對環境行政機關違法法定行政程式而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更有助於監督環境行政權的運行, 實現環境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兼顧, 進而有效發揮環境行政機關積極有效履行自身保障自然生態環境的法定職能。

最後, 有助於維護現有環境法律權威。

通過強調環境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的依據法定程式展開行政行為, 不僅有利於促使環境行政機關對於環境法律權威的維護, 而且在程式正義理念下的依法行政也準確表達了環境法律的真實價值, 有利於推進全社會範圍內對於環境法律的認可與主動遵守。

程式正義理念下提起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面臨的問題

雖然檢察機關以程式正義為標準, 通過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環境行政機關進行履職監督在新時期我國環境法治發展進程中具有積極價值, 但是, 具體實施過程中, 仍面臨諸多現實問題。

首先,對環境程式正義仍然缺乏足夠關注。在傳統法治觀念和環境保護現實等因素影響下,我國環境保護體現出較為明顯的“重實體、輕程式”特徵,進而為檢察機關以程式正義為中心,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路徑監督環境行政機關的履職行為造成了較大影響。

其次,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缺乏完善的訴訟指導機制。雖然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行了確認,但是對於檢察機關參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步驟和依據仍然沒有具體的規定。根據《方案》和《辦法》規定,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條件必須滿足“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相關主體沒有提起訴訟”“經過訴前程式”等四項主要條件,使檢察機關以程式正義為中心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存在重重困難,等等。

最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協作機制有待健全。在現有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體系中,相關法律檔對於公眾、社會組織等社會主體與檢察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並沒有明確規定,造成檢察機關在以程式正義為中心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環境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因缺乏其他主體的協作配合而影響自身監督職能的實現。

程式正義理念下提起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

結合我國環境法治發展現實,以程式正義為中心構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可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首先,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完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7月,最高檢提出開展為期兩年的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根據《方案》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包括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仍然要以現有的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對環境行政訴訟制度予以完善。行政訴訟的根本功能反映出了司法權對於行政權的制約與監督。在今後環境行政訴訟制度建設進程中,要發揮環境司法機制對於環境行政權運行的制約以及保障廣泛環境利益的價值,就必須以現有行政訴訟法律尤其是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立符合我國環境治理與環境司法實踐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而在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過程中,一方面,應採取精准立法的模式展開程式正義理念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即在行政訴訟法的指導下應當通過相關司法解釋為檢察機關保障環境行政過程中的程式正義提供切實有效的指導;另一方面,在專門的行政程式法出臺之前,應通過立法對行政機關履職的法定程式進行完善,進而從程式正義角度為檢察機關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環境行政機關的履職行為提供有效的標準。

其次,完善以程式正義為中心的司法審查制度。在程式正義理念下,檢察機關通過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實現對環境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程式列為的制止和環境公益的保障,仍然需要審判機關根據相關證據和標準作出最終裁定。環境司法在對環境行政權進行司法審查過程中,其關注的重心往往是環境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主要包括環境決策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資訊公開責任是否履行、是否盡到了完全的說明義務以及是否對公眾受損環境權益進行了補償等。在保障環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強調環境司法在程式層面對公眾環境利益的保障,可在較大程度上制止或降低因政府不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權利損害。在完善以程式正義為中心的司法審查制度過程中,結合我國當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據的現實,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及相關實施細則為基礎,構建以案例指導機制為中心貫徹環境程式正義的司法審查制度,進而為檢察機關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活動中提供更為明確、具體的活動依據和指導。

最後,形成檢察機關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多元化角色定位。根據《方案》和《辦法》規定,支持起訴制度僅適用於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情形。行政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它並非基於紛爭解決而形成,而是基於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對貫徹人民權利保護要求而產生,這也體現行政訴訟目的與民事訴訟目的差異之處。在此背景下,作為法律監督主體和社會公益代表者的檢察機關如果在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之前,通過支持起訴制度對相關主體展開的環境行政訴訟活動提供有效的支持,協助相關主體對環境行政機關進行有效監督,進而可在更廣範圍內發揮自身職能作用。除此之外,在我國環境行政訴訟實踐中,受相關法律依據的缺乏以及傳統理念的影響,針對政府違反法定程式而產生的訴訟仍處於少數,社會團體或個人難以有效通過環境行政訴訟監督環境行政機關實現程式正義。在此情形下,建立起檢察機關與社會主體常態化的溝通交流機制,使社會主體成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協助力量,進而實現此種運行常態性、主體廣泛性的監督機制對環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的價值。

綜上所述,在新時期的環境保護工作中,以程式正義理念為中心建構並完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體系,不僅符合新時期檢察機關監督環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現實需求,而且也將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為今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提供現實抓手。

首先,對環境程式正義仍然缺乏足夠關注。在傳統法治觀念和環境保護現實等因素影響下,我國環境保護體現出較為明顯的“重實體、輕程式”特徵,進而為檢察機關以程式正義為中心,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路徑監督環境行政機關的履職行為造成了較大影響。

其次,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缺乏完善的訴訟指導機制。雖然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行了確認,但是對於檢察機關參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步驟和依據仍然沒有具體的規定。根據《方案》和《辦法》規定,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條件必須滿足“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相關主體沒有提起訴訟”“經過訴前程式”等四項主要條件,使檢察機關以程式正義為中心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存在重重困難,等等。

最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協作機制有待健全。在現有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體系中,相關法律檔對於公眾、社會組織等社會主體與檢察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並沒有明確規定,造成檢察機關在以程式正義為中心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環境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因缺乏其他主體的協作配合而影響自身監督職能的實現。

程式正義理念下提起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

結合我國環境法治發展現實,以程式正義為中心構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可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首先,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完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2015年7月,最高檢提出開展為期兩年的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根據《方案》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包括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仍然要以現有的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對環境行政訴訟制度予以完善。行政訴訟的根本功能反映出了司法權對於行政權的制約與監督。在今後環境行政訴訟制度建設進程中,要發揮環境司法機制對於環境行政權運行的制約以及保障廣泛環境利益的價值,就必須以現有行政訴訟法律尤其是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立符合我國環境治理與環境司法實踐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而在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過程中,一方面,應採取精准立法的模式展開程式正義理念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即在行政訴訟法的指導下應當通過相關司法解釋為檢察機關保障環境行政過程中的程式正義提供切實有效的指導;另一方面,在專門的行政程式法出臺之前,應通過立法對行政機關履職的法定程式進行完善,進而從程式正義角度為檢察機關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環境行政機關的履職行為提供有效的標準。

其次,完善以程式正義為中心的司法審查制度。在程式正義理念下,檢察機關通過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實現對環境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程式列為的制止和環境公益的保障,仍然需要審判機關根據相關證據和標準作出最終裁定。環境司法在對環境行政權進行司法審查過程中,其關注的重心往往是環境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主要包括環境決策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資訊公開責任是否履行、是否盡到了完全的說明義務以及是否對公眾受損環境權益進行了補償等。在保障環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強調環境司法在程式層面對公眾環境利益的保障,可在較大程度上制止或降低因政府不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權利損害。在完善以程式正義為中心的司法審查制度過程中,結合我國當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據的現實,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及相關實施細則為基礎,構建以案例指導機制為中心貫徹環境程式正義的司法審查制度,進而為檢察機關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活動中提供更為明確、具體的活動依據和指導。

最後,形成檢察機關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多元化角色定位。根據《方案》和《辦法》規定,支持起訴制度僅適用於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情形。行政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它並非基於紛爭解決而形成,而是基於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對貫徹人民權利保護要求而產生,這也體現行政訴訟目的與民事訴訟目的差異之處。在此背景下,作為法律監督主體和社會公益代表者的檢察機關如果在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之前,通過支持起訴制度對相關主體展開的環境行政訴訟活動提供有效的支持,協助相關主體對環境行政機關進行有效監督,進而可在更廣範圍內發揮自身職能作用。除此之外,在我國環境行政訴訟實踐中,受相關法律依據的缺乏以及傳統理念的影響,針對政府違反法定程式而產生的訴訟仍處於少數,社會團體或個人難以有效通過環境行政訴訟監督環境行政機關實現程式正義。在此情形下,建立起檢察機關與社會主體常態化的溝通交流機制,使社會主體成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協助力量,進而實現此種運行常態性、主體廣泛性的監督機制對環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的價值。

綜上所述,在新時期的環境保護工作中,以程式正義理念為中心建構並完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體系,不僅符合新時期檢察機關監督環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現實需求,而且也將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為今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提供現實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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