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經常牽扯到責任劃分問題。 有這樣一個事例, 汽車靠在馬路邊上停車, 開門的時候, 自行車撞了上來, 責任屬於開車方還是行人呢?
開車者應該全責或者主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 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
那麼有人問, 如果我靠邊停車是停在劃分好的停車位之內呢?很遺憾, 就算汽車在停車位之內, 開門導致的事故仍然是司機主責。 如果騎自行車的人有違法行駛行為, 比如騎自行車的人闖紅燈, 或者騎到機動車道, 那麼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一般是司機主責, 騎車者次責。
機動車與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法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那麼作為機動車車主, 如何避免這種交通事故的發生呢?各位在考駕照的時候, 一定學習過科目一和科目三中這樣一條常識, 上車下車、開關車門之前一定要觀察,
與其等出了事故再去劃分責任, 不如防患於未然, 每次開門前, 先把車停穩當, 看看車子前後有沒有自行車、電瓶車或者行人, 花不了幾秒鐘, 卻能保證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
為了更好、更安全地在路上開車, 為了防止事故發生, 各位司機在停車開門時一定要多加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