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主人公汪某, 江西人, 大學畢業後一直在浙江地區務工, 2016年2月, 通過應聘正式成為富陽某家公司銷售經理, 主要負責該公司在浙江區域內的產品銷售及貨款回收。 雖然沒有業務提成和其他獎金, 但好在每月有不低於業內的穩定工資, 小日子過得也算舒適安逸。 可好景不長, 幾個月後, 汪某就被扭送到了公安局。
原來, 汪某所在公司在對賬過程中發現汪某對接銷售的兩家業務單位還有50萬元貨款未結回, 於是當即與該兩家單位進行核實, 結果發現貨款早已結清。 公司立即通知汪某將50萬元貨款上交公司財務,
至此, 汪某方才老實交代事情緣由。 2014年下半年, 汪某因牽涉一起交通事故, 賠償了受害人30多萬元。 當時的汪某一下子拿不出那麼多錢, 不得已問別人借了錢。 這些年來, 汪某一直拆東牆補西牆, 後債還前債, 仍未能將錢還清。 近來, 債主實在是催得緊, 汪某逃避無法, 情急之下利用職務的便利, 將手伸向了公司的貨款。
筆者瞭解到, 業務公司所結的貨款一部分先是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 再由汪某從業務公司取回後交給公司財務, 剛好給了汪某可乘之機。 當月, 業務公司對一批貨款進行結算後, 除了直接打進公司帳戶的30萬元現金, 另20萬元支付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現汪某已被富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依法批准逮捕。
現如今, 似乎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有些“負資產”。 那麼負債了, 怎麼辦?是腳踏實地地加倍努力賺錢並合理規劃理財, 還是抵不住心底的誘惑動些歪腦筋, 直至把自己送進“高牆”?通過本次案例, 希望廣大市民能時刻點亮自己心裡的那盞明燈,
挪用資金罪(我國刑法第272條),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 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