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公司經理為還債,竟多次挪用貨款

本案的主人公汪某, 江西人, 大學畢業後一直在浙江地區務工, 2016年2月, 通過應聘正式成為富陽某家公司銷售經理, 主要負責該公司在浙江區域內的產品銷售及貨款回收。 雖然沒有業務提成和其他獎金, 但好在每月有不低於業內的穩定工資, 小日子過得也算舒適安逸。 可好景不長, 幾個月後, 汪某就被扭送到了公安局。

原來, 汪某所在公司在對賬過程中發現汪某對接銷售的兩家業務單位還有50萬元貨款未結回, 於是當即與該兩家單位進行核實, 結果發現貨款早已結清。 公司立即通知汪某將50萬元貨款上交公司財務,

但由於汪某遲遲未有動靜, 公司只能交由警方介入處理。

至此, 汪某方才老實交代事情緣由。 2014年下半年, 汪某因牽涉一起交通事故, 賠償了受害人30多萬元。 當時的汪某一下子拿不出那麼多錢, 不得已問別人借了錢。 這些年來, 汪某一直拆東牆補西牆, 後債還前債, 仍未能將錢還清。 近來, 債主實在是催得緊, 汪某逃避無法, 情急之下利用職務的便利, 將手伸向了公司的貨款。

筆者瞭解到, 業務公司所結的貨款一部分先是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 再由汪某從業務公司取回後交給公司財務, 剛好給了汪某可乘之機。 當月, 業務公司對一批貨款進行結算後, 除了直接打進公司帳戶的30萬元現金, 另20萬元支付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汪某拿到這2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後, 並沒有按照公司制度直接上交公司財務, 而是跑去臨安想方設法地貼息套現後, 將錢全部拿去還了債。 因未在第一時間被查處, 汪某便懷著僥倖心理繼續打貨款的注意。 之後, 汪某又兩次將從業務單位結進的承兌匯票貨款全部貼息套現後歸還債務, 直至案發也仍未將貨款還給公司。

現汪某已被富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依法批准逮捕。

現如今, 似乎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有些“負資產”。 那麼負債了, 怎麼辦?是腳踏實地地加倍努力賺錢並合理規劃理財, 還是抵不住心底的誘惑動些歪腦筋, 直至把自己送進“高牆”?通過本次案例, 希望廣大市民能時刻點亮自己心裡的那盞明燈,

勿入歧途。

挪用資金罪(我國刑法第272條),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 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