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關於P2P的資金存管 這幾點你們都理解錯了

自2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佈《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之後, 互聯網金融圈對此討論非常之多, 投資者也都將注意力集中到了這個上面, 以此作為選擇平臺的依據。

在與投資者的交流中, 包括閱讀一些媒體的報導中, 老祝發現, 對於銀行存管, 還是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

這就有點像當年熱火朝天說ICP證一樣, 很多人急匆匆地解讀何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並發佈ICP的平臺名單, 但事後又出來了EDI的說法。 再後來, 又說網貸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是一個單獨的類別, 以前的申請都沒有用, 都要重新申請....

這說明, 我們對一些政策的理解

判斷是否直接存管, 不是看是否有協力廠商支付公司參與, 而要看《存管指引》中要求的帳戶開立和註銷、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資訊報告等關鍵職責, 是不是由銀行來主導完成?

是不是能夠在銀行的官方網站, 能查到投資者個人的銀行存管帳戶及餘額?

如果是, 那就是直接存管。

至於是不是在過程中, 有支付公司參與、提供支付管道, 那僅僅是提供了一種技術服務。

銀監會就相關問題, 是這麼解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帳戶, 協力廠商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 也不具備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條件, 但《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協力廠商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

對此, 老祝在與一些銀行交流時, 也得到了印證。

當時我問一個銀行:你們這個方案中, 是允許選擇一個協力廠商支付作為存管資金充值的主要支付管道的, 這種是否符合規定?

銀行負責人的回復是:不符合規定, 銀行就不會推這樣的方案。 相關方案, 是在北京, 由監管部門進行專項評審, 審定通過的, 你說這是不是合規?

實際上目前很多銀行的存管方案, 都有協力廠商支付參與, 只是有些沒有那麼顯著地展示, 並且協力廠商支付的主要股東也是銀行。

這說明, 如果協力廠商支付只是作為支付管道, 那與聯合存管, 是完全兩回事;你甚至可以用支付寶直接往存管帳戶轉帳,

這僅僅是一種充值方式罷了!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