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佈《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之後, 互聯網金融圈對此討論非常之多, 投資者也都將注意力集中到了這個上面, 以此作為選擇平臺的依據。
在與投資者的交流中, 包括閱讀一些媒體的報導中, 老祝發現, 對於銀行存管, 還是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
這就有點像當年熱火朝天說ICP證一樣, 很多人急匆匆地解讀何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並發佈ICP的平臺名單, 但事後又出來了EDI的說法。 再後來, 又說網貸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是一個單獨的類別, 以前的申請都沒有用, 都要重新申請....
這說明, 我們對一些政策的理解
判斷是否直接存管, 不是看是否有協力廠商支付公司參與, 而要看《存管指引》中要求的帳戶開立和註銷、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資訊報告等關鍵職責, 是不是由銀行來主導完成?
是不是能夠在銀行的官方網站, 能查到投資者個人的銀行存管帳戶及餘額?
如果是, 那就是直接存管。
至於是不是在過程中, 有支付公司參與、提供支付管道, 那僅僅是提供了一種技術服務。
銀監會就相關問題, 是這麼解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帳戶, 協力廠商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 也不具備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條件, 但《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協力廠商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
對此, 老祝在與一些銀行交流時, 也得到了印證。
當時我問一個銀行:你們這個方案中, 是允許選擇一個協力廠商支付作為存管資金充值的主要支付管道的, 這種是否符合規定?
銀行負責人的回復是:不符合規定, 銀行就不會推這樣的方案。 相關方案, 是在北京, 由監管部門進行專項評審, 審定通過的, 你說這是不是合規?
實際上目前很多銀行的存管方案, 都有協力廠商支付參與, 只是有些沒有那麼顯著地展示, 並且協力廠商支付的主要股東也是銀行。
這說明, 如果協力廠商支付只是作為支付管道, 那與聯合存管, 是完全兩回事;你甚至可以用支付寶直接往存管帳戶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