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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檢法”聯合認定:這12種失信行為人算“老賴”

5月2日, 記者從新聞發佈會上獲悉, 日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合力打擊拒執犯罪, 規範相關執法、司法工作。

據瞭解, 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拒執案件過程中, 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率低、證據認定標準不統一、定罪量刑標準不一致、公訴程式不暢通等問題。 為此, 意見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範圍以及屬於拒執犯罪的12種情形作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認定為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執行,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 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 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與他人串通, 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 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 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意見明確, 根據拒執罪的認定要素, 從犯罪主體、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對需要收集、固定的證據材料進行細化、列舉, 以促進公檢法三機關對證據收集標準的統一認定。 從執行法院發現涉嫌拒執罪, 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再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後到法院審理判決, 每一個環節都規定具體的職責分工,

提出協作要求。 同時, 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作出了檢察監督的規定。

意見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對被執行人分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自覺履行行為作出了從寬處理的規定, 引導被執行人自覺履行, 從而使打擊犯罪與保護申請執行人權益相結合, 暢通通過公訴程式打擊拒執犯罪的管道。

另外, 日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推進解決執行難的協作備忘錄》, 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車輛查找、被拘留人收拘等問題會簽協作意見, 全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針對被執行人資訊難查、下落不明、車輛難控等問題, 公安機關將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包括同住親屬)身份資訊、住宿資訊、出入境證件資訊,

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 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打擊拒執罪, 並就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移送、偵查等問題, 另行制訂相關意見。

協作備忘錄還確定,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各級公安機關建立資訊互通機制, 各確定一至二名連絡人, 保持良好溝通。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細化有關工作措施, 包括探索通過資訊化途徑傳送相關資訊。

記者 張依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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