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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喬丹”案看自然人姓名權的保護

邁克爾·傑佛瑞·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再審系列案。

案情摘要

邁克爾·傑佛瑞·喬丹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 其于2012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請求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在多個商品類別上註冊的“喬丹”“QIAODAN”等多項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裁定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 申請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審了案件。

裁判要點

一、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條件

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時, 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 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其一, 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二, 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其三, 該特定名稱已經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第二、外國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主張姓名權保護

由於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以及為了便於稱呼, 我國相關公眾通常習慣於以外國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來指代、稱呼該外國人,

而不會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名, 有時甚至對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譯名不瞭解、不熟悉。 因此, 在判斷外國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主張姓名權保護時, 需要考慮我國相關公眾對外國人的稱謂習慣。

裁判結果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2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909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091號關於第6020565號“喬丹”商標爭議裁定;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6020565號“喬丹”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 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

案例啟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意義, 對於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均具有積極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所闡述的商標法中關於在先姓名權保護問題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於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將產生重要影響。

作者 | 高海歆

編輯 | 七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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