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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狀”真能讓民間約架免責麼?

近年來“約架”成了網路熱詞, 朝陽公園南門還一度成了“約架勝地”。 “吳法天”和女記者周燕、“立二拆四”和“王月楠”約架等一連串的網上爭端,

都以相約朝陽公園武力解決的方式, 延續到了現實生活中。 就在五一前夕, 太極宗師秒敗給格鬥狂人的視頻又火爆全網。 一場醞釀數月的太極對陣搏擊的比賽, 在短短二十多秒之後有了一個了結。 贏者仰天大笑而去, 輸者默默退出江湖。 為替太極“正名”, 陳家溝太極拳王占海及多名弟子向@MMA徐曉冬公開發出了“戰書”, 此外還有多個門派也相邀切磋。 目前據悉徐曉冬也以發出“生死狀”的形式接受了挑戰。

對於普通人來說, “生死狀”似乎只存在于武俠劇中。 但從法律層面說, 這種“約架”及雙方互簽“生死狀”是否屬於公民對個人權利的自由處分, 不屬於違法行為?是否可以因此構成民法上的免責事由, 仍存在爭議。

筆者以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九十八條的規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同時《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也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由此可見, “約架”中雙方約定生死由命,

將個人生命權讓渡給對方處置, 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所以是無效的。

此外, 從刑法角度講, 如果“約架”沒有造成損害後果, 例如雙方雖有互毆行為但未對人身、財產造成損害, 也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損害結果的, 則沒有觸及刑法。 但如果在“約架”過程中, 一方導致另一方輕傷以上的損害結果, 則可能會觸犯我國刑法234條“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約架雙方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也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情節較輕的,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 所以, “約架”也極有可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最後, 和私人“約架”比起來, 電視上的搏擊類比賽如《昆侖決》等屬於合法比賽。 此類比賽並不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

是在制定的合理規則、範圍內, 雙方沒有任何爭議的體育競技, 不屬於違法行為。

文丨許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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