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千萬元購房甲醛超標 訴開發商

原告:索賠損失46萬元 被告:裝修後才檢測無法證明房屋本身有問題

曹先生斥資千萬元購買的房屋被測出甲醛超標, 為此他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索賠經濟損失共計46萬餘元。 被告開發商則稱, 房屋交付時品質合格, 空氣品質不合格不排除因原告裝修和搬入傢俱等綜合因素造成。 昨日, 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房屋經檢測甲醛超標

2013年6月13日, 曹先生與被告招商局地產(北京)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 購買該公司位於本市朝陽區某社區的房屋, 支付30%的房款即351萬餘元, 並以貸款方式支付了剩餘房款。

2014年12月22日初次驗收房屋時,

曹先生感覺房屋味道很大, 當即向銷售人員提出。 之後要求開發商整改遭拒絕, 他於次年6月, 多次委託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污染物進行檢測, “檢測人員進來時都流著眼淚, 必須開著淨化器才能工作”。

曹先生表示, 多份檢測報告載明, 房屋客廳、主臥、次臥、衣帽間、書房的甲醛、苯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標準要求。 該房屋空氣品質不合格, 有一定致癌性, 使其無法佔有、使用或對外出租該房屋, 帶來巨大損失。 為此, 他起訴要求被告對房屋內的裝飾、裝修、設備等進行修改, 使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標準, 並按照月租金24888元的標準賠償其損失273768元、檢測費用6500元以及購買新風淨化器費用116527元。

被告對檢測結果提異議

被告當庭表示, 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辦理入住手續, 4月7日完成房屋驗收。 依據原告簽署的房屋交接確認表, 原告沒有提出異議, 說明當時房屋及室內空氣品質符合國家標準。 如果不符合, 根據合同約定, 原告最遲應於2015年6月11日之前主張權利, 而原告起訴時已超出合同約定, 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 原告私自檢測, 該檢測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檢測過程是否符合行業程式和規範, 被告均無從知曉。 因此, 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公司代理人還稱, 公司在訴訟中申請就房屋目前的品質狀況進行檢測, 顯示室內存在甲醛微量超標。 但該檢測距交房超過一年半之久, 且經過原告裝修改造、房間內擺放沙發、餐桌椅、床和櫃子等傢俱、懸掛窗簾和存放大量衣物,

房屋的空氣品質不排除因原告裝修和搬入傢俱等綜合因素造成。

“該檢測結果不能證明被告交付房屋時不達標, 這棟樓有很多業主入住, 但只有原告反映空氣品質不合格。 ”代理人還認為, 原告購買空氣淨化器設備是為了提高生活品質, 多數家庭都會添置, 這筆支出不應由公司承擔。 原告收房後一直居住, 也不存在租金問題。

雙方同意庭下調解

對此, 原告代理人表示, 作為普通消費者, 原告收房時只能對房屋內的設備進行普通驗收, 沒辦法檢測空氣品質。 由於該房屋是準備給子女回國後居住, 原告購買後未實際入住。 對於被告稱傢俱是造成空氣污染的說法, 原告代理人也予以反駁,

稱屋內還沒有搬進物品時, 檢測結果也是顯示有問題。

被告代理人堅持認為, 該房交付時是合格的商品房。 如果空氣品質不合格, 按合同約定, 雙方應在交房75日之內檢測。 最主要的是, 原告是在裝修入住後才檢測, 而主臥衣帽間內污染最重, 空氣不達標是否與儲物間衣服等有關無法測出。 庭審最後, 雙方同意庭後調解。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