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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的“四金” 交出去還能拿回來嗎?

1、定金 

定金, 又稱保證金, 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金額的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它的作用就是作為合同的擔保, 首先它是退不了的, 其次, 定金交納的數額不應超過主合同標的額度的20%, 如果開發商向你索要更多的定金時, 購房者是可以直接回絕的;還有定金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 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2、訂金 

訂金可以看成是買房的預付款。 當初步達成協議後, 買賣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

買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 訂金相對于定金來說, 主要這幾點不同, 首先它是可以退的, 但是它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也就不具備擔保的作用。  

3、認籌金

認籌金是購房者為了表現出買房的誠意, 這個誠意需要通過交納“認籌金”來體現。 交納認籌金後, 購房者便有了房屋購買的優先權了, 並會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 等到樓盤正式開盤後, “認籌”的購房者就可以排號選房了。 認籌金是不具備法律效應, 如果最終沒有購買房屋, “認籌金”是可以退還的。  

4、誠意金

誠意金是在二手房交易中, 仲介與買房雙方簽訂合同時出現的。 購房者交納小額金錢, 是買方與賣方協定的自發行為, 交易規定並不強制,

誠意金可以在後期抵押房款使用, 如果交易失敗, 則可以要求退還。  

搞清這買房過程中這些“金”, 知道四“金”中的三金可退, 只有定金不能退。 牢記這些知識, 防止買房過程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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