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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審理離婚後財產糾紛案逐年攀升 房屋占80%以上

中新網北京5月3日電 (記者 于立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3日通報稱, 近三年來, 該院審理夫妻雙方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在分割財產類型中, 涉及房屋的案件占比高達80%以上。

三中院提供的最新資料顯示, 該院審理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 2014年僅審結97件;2015年審結103件, 同比增長6.2%;2016年審結121件, 同比增長17.5%, 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

在當天舉行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上, 三中院民二庭庭長馬立紅介紹說, 此類案件的主要爭議已轉向為夫妻財產的分割, 需要分割的財產類型主要涉及房屋、車輛、金錢、股權、債權債務,

以及貴金屬、傢俱家電、林木、經營權等方面。 其中涉及房屋的案件所占比例高達80%以上。

該院隨機抽取了近三年審結的100件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 對其成訴原因、裁判結果進行統計發現:當事人以協定方式離婚的占44%, 以訴訟方式離婚的占56%。 由此可見,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 未一次性徹底解決財產分割問題而導致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情況均較多。

至於夫妻雙方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逐年增多的成因, 馬立紅分析認為, 主要包括四種類型:離婚時因當事人疏忽, 遺漏部分財產未予分割;因一方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等行為, 導致部分財產未分割;離婚時不具備分割財產的條件;協定離婚後,

對離婚協議反悔或履行中存在爭議。

此次隨機抽取的近三年審結的100件相關案件還顯示, 因當事人未在離婚訴訟時一併提起分割相應財產的訴訟請求, 引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占比近一半。

馬立紅表示, 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起訴離婚後財產分割時應當予以分割, 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她建議,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盡可能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 對於一方故意隱瞞、轉移財產, 另一方當事人很難自行調取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可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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