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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同事間借款,訴訟時效怎能超

老趙的老婆和老李的老婆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 二人因此認識。

2010年, 老李向老趙借款20000元, 並出具借條一份, 借條載明:今借老趙現金20000元整貳萬元整。

一晃幾年就過去了, 因老李未能還款, 老趙以老李和其妻子王芳為被告起訴到法院。

老趙說, 他2012年6月份開始和老李催要, 老李說家庭困難, 還不了。 2013年11月之後就給老李打不通電話了, 我愛人與被告王芳在一個單位上班, 我愛人從2013年11月份開始去找王芳隨時催要該款, 一直要到起訴該款的時間。

被告老李下落不明未到庭。

被告王芳對老趙陳述不予認可, 稱與原告妻子關係不好, 她一直沒有和我要過該款。 被告王芳稱該款沒有向其催要過, 已經超出訴訟時效。 且被告老李自2007年就起訴與被告王芳離婚;2015年經法院判決, 兩被告已經離婚;自2009年6月份開始被告老李就離家出走, 再未回家, 借款未用於共同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老趙主張其妻子與被告王芳在同一單位上班, 其妻子不定期向王芳催要借款, 並提交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王芳雖予以否認, 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 因本案涉案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系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 老趙及其妻子向兩被告任何一人催要借款, 均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因此, 對老趙關於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 予以支持。

最終, 判決:被告老李、王芳償還老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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