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的巴厘島七日自由行, 卻因好友女兒的護照有效期不足半年未能成行, 西女士等四人認為旅行社存在過錯, 將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舟國旅)訴至法院。
西女士和陳女士既是同事, 又是好友, 且家中各有一個10歲的女兒。 2015年的暑假, 西女士和陳女士相約一起帶孩子赴巴厘島旅遊。 2015年6月17日, 西女士代表四人與神舟國旅簽訂了《委託服務合同》, 約定神舟國旅提供巴厘島七日旅遊服務, 負責代購交通票、代訂酒店、抵離接送服務, 出行日期為8月22日至28日, 西女士等四人交納了旅遊費4萬元、手續費160元。
2015年8月22日, 西女士及好友陳女士分別帶著女兒來到首都機場, 興高采烈地準備開啟親子之旅, 卻意外發現因為陳女士女兒的護照有效期至2016年2月10日,
西女士稱, 簽訂合同後, 四人按神舟國旅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及相關材料, 由神舟國旅辦理出遊手續。 神舟國旅並未告知護照剩餘有效期應自出行之日起算, 其誤認為簽訂合同之日護照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即可。 因此, 西女士等人認為神舟國旅存在過錯, 故訴至法院, 要求返還旅遊款40160元, 並賠償40160 元。
神舟國旅辯稱, 雙方並非旅遊合同關係, 該公司僅受西女士等人委託負責代訂機票、酒店和接機服務, 陳女士女兒因護照原因未能出行, 陳女士作為其法定代理人, 損失應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 雙方簽訂的《委託服務合同》約定, 機票為團隊票, 不可退改簽, 因私護照是由旅行者自行辦理, 向旅行社提交此類證件時請確保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 否則造成損失由旅行者自行承擔;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行期間有效,
西女士等人表示, 他們四人是一個整體, 判決結果願共同承擔。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簽訂的《委託服務合同》合法有效, 均應依約履行義務。 儘管《委託服務合同》中有提交護照時確保有效期半年以上的約定, 但並未明確表明遊客出行時確保護照有效期半年以上, 神舟國旅亦缺乏證據證明就此已進行了充分具體明確的提示, 故神舟國旅應對未能出行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 法院指出, 西女士等四人對護照有效期問題亦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特別是陳女士母女雖不能出行, 但並不絕對影響西女士母女的出行, 故西女士等四人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 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神舟國旅退還西女士等四人2.4萬元。 (中國法院網 徐鵬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