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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半年內到期自由行“泡湯” 神舟國旅擔主責被判退款

原定的巴厘島七日自由行, 卻因好友女兒的護照有效期不足半年未能成行, 西女士等四人認為旅行社存在過錯, 將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舟國旅)訴至法院。

記者昨日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 法院認定神舟國旅未盡提示義務, 承擔主要責任, 判令退還西女士等四人2.4萬元。

西女士和陳女士既是同事, 又是好友, 且家中各有一個10歲的女兒。 2015年的暑假, 西女士和陳女士相約一起帶孩子赴巴厘島旅遊。 2015年6月17日, 西女士代表四人與神舟國旅簽訂了《委託服務合同》, 約定神舟國旅提供巴厘島七日旅遊服務, 負責代購交通票、代訂酒店、抵離接送服務, 出行日期為8月22日至28日, 西女士等四人交納了旅遊費4萬元、手續費160元。

2015年8月22日, 西女士及好友陳女士分別帶著女兒來到首都機場, 興高采烈地準備開啟親子之旅, 卻意外發現因為陳女士女兒的護照有效期至2016年2月10日,

當天剩餘有效期不足半年、無法印表機票而不能出境。 為此, 西女士等四人均未出行。

西女士稱, 簽訂合同後, 四人按神舟國旅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及相關材料, 由神舟國旅辦理出遊手續。 神舟國旅並未告知護照剩餘有效期應自出行之日起算, 其誤認為簽訂合同之日護照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即可。 因此, 西女士等人認為神舟國旅存在過錯, 故訴至法院, 要求返還旅遊款40160元, 並賠償40160 元。

神舟國旅辯稱, 雙方並非旅遊合同關係, 該公司僅受西女士等人委託負責代訂機票、酒店和接機服務, 陳女士女兒因護照原因未能出行, 陳女士作為其法定代理人, 損失應自行承擔,

西女士母女系自行放棄出遊, 損失亦應自行承擔。 關於護照有效期問題, 公司已盡提示義務。 巴厘島是落地簽, 落地簽護照有效期應在半年以上, 對此西女士等人應當明知, 其自身忽視未能出行, 過錯應在自身, 故不同意承擔損失。 根據合同, 機票為團隊票, 不可退改簽, 且按照民航總局規定團隊機票不退票款, 該公司為西女士等四人預定的機票、酒店費用均已經實際發生, 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 雙方簽訂的《委託服務合同》約定, 機票為團隊票, 不可退改簽, 因私護照是由旅行者自行辦理, 向旅行社提交此類證件時請確保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 否則造成損失由旅行者自行承擔;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行期間有效,

因此產生的損失, 由旅行者自行承擔。

西女士等人表示, 他們四人是一個整體, 判決結果願共同承擔。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簽訂的《委託服務合同》合法有效, 均應依約履行義務。 儘管《委託服務合同》中有提交護照時確保有效期半年以上的約定, 但並未明確表明遊客出行時確保護照有效期半年以上, 神舟國旅亦缺乏證據證明就此已進行了充分具體明確的提示, 故神舟國旅應對未能出行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 法院指出, 西女士等四人對護照有效期問題亦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特別是陳女士母女雖不能出行, 但並不絕對影響西女士母女的出行, 故西女士等四人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及西女士等四人表示共同承擔判決結果, 酌情認定神舟國旅退還西女士等人2.4 萬元。 西女士等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 缺乏法律依據和證據佐證, 法院未予支持。

最終, 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神舟國旅退還西女士等四人2.4萬元。 (中國法院網 徐鵬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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