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未嚴密時, 離婚相當自由, 所謂“夫婦之道, 有義則合, 無義則去”。 自周朝開始, 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
網路配圖
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 夫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 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 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 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
到了唐宋時期, 夫權意識不斷強化, 在相關法律中, 女子地位低落, 而有妻妾不能擅去其夫的規定, 不過在夫逃亡時, 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古代貴族的離婚, 有一定的儀式, 《禮記》中記載, 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 也有妻出夫的儀式, 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 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 “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 經累劫共修得來, 本應如水如魚, 同歡終日。
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 由於兩人個性不合, 經常衝突“夫若舉口, 婦便生嗔;婦欲發言, 夫則撚棒”, 大小不安, 六親相怨, 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 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 既然無法同處, 不如“一別兩寬, 各生歡喜”, 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