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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誰保護 專家:公民應提高維權意識

央廣網北京3月17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部民法典中的“統領”, 明確了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 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 曾有人說, 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 可以不跟法院打交道, 但沒有辦法不跟民法打交道, 甚至在出生以前、進入墳墓以後都還要與民法打交道。

我的資訊誰保護?

“今天一早, 我老婆就收到一條短信, 說有免費的胎教課可以試聽, 不一會兒, 我又接到一個電話, 問我要不要給大寶報足球課。

這一早上我們一起吐槽資訊洩露, 想當初, 大寶一出生, 各種奶粉、早教、幼兒保健的短信電話就全來了, 始終沒斷。 現在可好, 二寶還在媽媽肚子裡, 做胎教的就知道了?!我們的個人資訊誰來保護?”

對此,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 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這裡明確說了“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那能得到什麼樣的保護呢?北京網管辦評議會法律專家朱巍分析指出, 公民個人資訊寫到總則中, 意味著我國公民個人資訊權將首次成為獨立人格權寫入《民法總則》。

在互聯網時代, 公民個人資訊權是網路安全的基礎, 也是資訊權、被遺忘權、資料權等相關其他權利的母權利, 所以這次資訊權寫入《民法總則》意義很大, 不僅能夠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安全, 同時也為未來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出臺做好了充分準備。

期待個人資訊保護立法加快腳步!湖北當陽警方去年破的案子, 借助“駭客”源頭資料,犯罪團夥兩年時間內非法買賣公民個人資訊六億條。 而前幾天公安部打掉的那個團夥, 竊取的個人資訊竟然多達50多億條, 這裡面說不定就有你我的呢!

律師許良光說, “我們也應該維權”!非法出售哪怕一條資訊, 只收益一毛錢, 也一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受到法律制裁。

當然, 作為被透露資訊公民, 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 維護自己的權益。

網游裝備也是錢?

“最近有些鬱悶, 我的網路遊戲裝備被盜了, 找遊戲平臺想找回, 平臺說我是帳號共用不給找……我的哥兒們小南說, 保護網路虛擬財產這條, 法律出的特別好。 因為他之前就花錢買了好多Q幣, 然後都被盜了, 又追不回來, 所以這次法律能保護虛擬財產, 對我們這些打遊戲的人最好。 ”

對此, 《民法總則》也有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

朱巍教授指出, 總則明確了互聯網資料權和虛擬財產權都屬於民事權利的一部分, 體現出這次民法典編撰具有相當的時代性。 同時, 也適應了互聯網融入民事生活的社會現狀。 另外一層意思,

資料權和虛擬財產在未來非常有可能額外進行特別法的規定。 好處是立法對新事物必須要有所回應, 不能讓新型民事權利沒有法律上的依託。 與此同時, 對尚在發展的新型民事權利還有待繼續研究。

朱教授還分析, 虛擬財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它的物權屬性, 但還是跟普通的物不一樣, 特別是在繼承方面, 虛擬財產有強烈的“人身性”。 也就是說, 這些虛擬財產通常都是跟帳號聯繫在一起的, 和虛擬世界裡的人際關係、人脈來往密不可分, 繼承可能會侵犯個人隱私權呢, 所以這法律出臺還得慎重。

朱巍介紹指出, 國外曾有過相關判例, 死者去世之後, 家屬要求繼承其虛擬財產, 網站認為虛擬財產涉及的帳號、密碼,

涉及到死者生前的隱私權, 死者不一定願意將生前在虛擬世界交往的資訊向世人公佈, 或者說向繼承人公佈, 最後拒絕提供。 這個判例提醒大家, 如果把它認為是物權, 那在繼承權, 在處分方面就可能忽視“人身性質”。

英烈的名譽如何維護?

“3月, 是學雷鋒月, 我家大寶今天起的特早, 說要到學校聽語文課老師講英雄烈士的故事。 回來他就問我, 爸爸, 老師說保護英烈的榮譽都寫進法律了, 你知道嗎?”

近年來, 社會上確實有各種各樣詆毀、誹謗英雄人物、拿英雄人物開玩笑、編段子的, 特別過分。 之前, 我還在廣播裡聽到過“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人物人格權益被侵犯、甚至告到了法院的案子。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馮小光說, 侵權者這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民法總則》則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說,言論自由也要受到道德約束、不能衝破法律底線。言論自由並不是為所欲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這裡面有法律的約束、有道德的約束、有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約束,不能衝擊法律的底線、不能衝擊道德的底線、不能衝擊一個社會大家公認的公知的價值觀。

侵權者這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民法總則》則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說,言論自由也要受到道德約束、不能衝破法律底線。言論自由並不是為所欲為,想說什麼就說什麼,這裡面有法律的約束、有道德的約束、有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約束,不能衝擊法律的底線、不能衝擊道德的底線、不能衝擊一個社會大家公認的公知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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