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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龍法院全國首推懸賞金保險舉報“老賴”有獎金 保險公司來買單

昆明資訊港·昆明日報 記者蔡靖妮 實習記者趙春梅舉報人提供資訊, 法院執行到財產,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舉報人就可以獲得獎勵。 昨日, 盤龍區人民法院在新聞發佈會上通報, 盤龍法院率先與保險公司推出懸賞金保險實施方案, 今後對舉報“老賴”的市民, 只要法院將財產執行到位, 懸賞金將由保險公司買單。 盤龍法院介紹, 此舉為全國首創, 是全國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新亮點。

創新

首推懸賞金保險解決糾紛

保險是運用市場機制進行社會管理的重要方式。 國內外的經驗和國內現實情況均表明,

運用商業保險與執行工作相結合的手段, 是解決糾紛、利益保障等情況的有效機制。

為更好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防止被執行人逃避債務, 保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盤龍法院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合作推出懸賞金保險。 “以往法院的執行工作由於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執行財產難動、法律不健全等原因限制了執行工作力度。 ”法官介紹,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

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這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工作思路。

盤龍法院推出懸賞金保險後, 對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願意出資獎勵舉報者的懸賞申請。 如果知情人士主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要求獎勵, 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舉報人獲得獎勵。

為了實施懸賞金保險方案, 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的機構接受舉報人的舉報, 整理和保存舉報材料,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書信等方式向人民法院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方便法院儘快落實查核舉報情況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靠舉報人提供的資訊, 人民法院執行到財產,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 舉報人便可獲得獎勵。

和以往不同的是, 今後執行申請人購買了懸賞金保險後, 獎勵將由保險公司買單。

獎勵

保險公司最高獎10萬元

獎勵數額將按超額累進制進行計算, 以執行到貨幣或者財產變現價值為基數:50萬元以下的部分獎勵5%;50—100萬元部分獎勵4%;100—300萬元部分獎勵2%;300—500萬元部分獎勵1%;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獎勵0.5%。 申請人和舉報人對舉報獎勵金額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從參考報價中看, 保險公司最高賠付金額為10萬元。

“比如認定賴某欠陳某50萬元, 人民法院發佈懸賞令, 向社會懸賞被執行人賴某財產線索, 獎勵金額人民幣2.5萬元。 於是, 陳某花了2500元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懸賞金保險, 如果舉報人舉報資訊經法院審查並成功執行, 保險公司支付獎勵金額。

”法官解釋, 在法院發出懸賞令後, 接到了舉報人趙某對被執行人賴某財產線索的舉報, 舉報人提供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 經查證該帳戶存有被執行人到期債權, 並且該到期債權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 可以對其採取執行措施。

核實上述情況後, 承辦法官成功扣劃了50萬元存款, 將款項發還給申請執行人陳某, 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最後, 人民法院根據懸賞具體規定以及申請執行人申請內容, 將2.5萬元懸賞金髮給了舉報人趙某, 該獎勵費用2.5萬元全額由保險公司承擔。

方案規定, 對於有兩個及以上的舉報人對同一財產進行舉報的情況, 獎勵由先舉報的舉報人獲得, 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

值得注意的是, 昆明市轄區內法院工作人員,

包括合同制書記員、速錄員、文員、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昆明市轄區外法院工作人員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被執行人財產資訊的;執行申請人及代理律師等是不能獲得獎勵的。 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屬於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舉報人也不能獲得獎勵。

此外, 獎金應當在執行到舉報財產後2個月內支付, 需要變現的在變現並取得價款後2個月內支付。 對於法院依靠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執行到財產, 而申請人拒絕支付獎金的, 法院可以直接從執行款中扣劃獎金並支付給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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