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被指侵犯名譽權遭索賠10萬元 《中國經營報》堅稱報導中性客觀

南都訊 記者 彭彬 發自北京 今天(9日), 上海市卡斯特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卡斯特")等三家公司, 起訴《中國經營報》和新浪網、環球網侵犯名譽權一案, 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 卡斯特等公司認為, 《中國經營報》的報導, 涉及卡斯特公司的相關內容嚴重失實, 損害了三原告的名譽, 並向《中國經營報》索賠10萬元。

對此, 《中國經營報》代理律師認為, 涉案稿件內容中性客觀, 文中所涉及的事實來自其他媒體公開報導、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的公開披露以及卡斯特公司向媒體的公開表述, 未有任何杜撰之處。

卡斯特公司所有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國經營報》並未侵害卡斯特公司名譽權, 請法院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由於《中國經營報》未表態當庭和解,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報導被指缺乏真實性和中立性

去年7月, 《中國經營報》刊發文章《"卡斯特"商標之爭背後現管道亂象》, 報導得到新浪財經以及環球網等轉發。 文章稱, "今年初, 歷時十年的'卡斯特'商標之爭, 終於落下帷幕。 "對此, 卡斯特公司認為, "卡斯特"商標權自2000年核准以來, 從未產生過歸屬問題。 對於報導標題提到的管道亂象, 卡斯特公司認為, 卡斯特公司完全是從法國原裝進口的葡萄酒, 不存在管道亂象。

卡斯特公司認為, 《中國經營報》報導中,

將十幾年的商標之爭歸結為, 2001年法國CASTEL公司聯手張裕推出"張裕卡斯特", 此後"卡斯特"在國內成長為家喻戶曉的品牌, 但遺憾的是未及時註冊中文商標。 而真實情況卻是, 公司創始人李道之早在1998年就註冊了"卡斯特"的商標。 法國"CASTEL"公司和張裕公司先後於2003年和2005年多次申請"卡斯特"、"張裕卡斯特酒莊"等雙標, 均因"卡斯特"商標被駁回。

此外, 報導中引用"搶注其商標行為, 有利用法國CASTEL在中國所取得的良好商業信譽之嫌"等語言, 暗示法國CASTEL才是"卡斯特", 而導致廣大消費者錯誤地認為"卡斯特"在攀附法國"CASTEL"。

基於以上事由, 卡斯特提出判令《中國經營報》以及轉載網站新浪網、環球網立即停止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判令《中國經營報》以及兩家網站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為卡斯特清除影響, 恢復名譽;判定《中國經營報》賠償卡斯特公司10萬元, 分別賠償"卡斯特"葡萄酒兩家經銷商名譽損失各10萬元;判令賠償律師費3萬元。

《中國經營報》稱報導內容客觀

記者注意到, 《中國經營報》代理律師趙佔領在法庭答辯時, 完全不同意卡斯特公司的訴訟請求。

"涉案文章中, 只有少數幾處提及'卡斯特'葡萄酒經銷商, 內容都是客觀陳述, 沒有任何不實、侮辱和貶損之處, 沒有對其名譽造成任何影響。 " 趙佔領認為, 對卡斯特公司創始人李道之的名譽損害同樣不能成立, 報導中同樣只有少數幾處提及李道之, 且均為客觀陳述。

此外, 2003年3月17日、2005年11月23日, 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卡斯特"商標,

2005年7月8日、2007年12月13日, 法國"CASTEL"公司申請註冊"卡斯特"商標。 雖然上述註冊均被駁回, 但是也證明了商標之爭的客觀存在。 "以上爭議從2003年開始, 一直到2015年12月30日山東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前後爭議歷時超十年, 是客觀存在, 而非虛構事實。 " 趙佔領稱。

趙佔領還表示, "卡斯特"不僅是指被卡斯特公司持有的商標, 還包括了張裕卡斯特以及市場中的假冒"卡斯特"產品。 文章中所述的管道亂象, 是針對市場上的客觀情況而言, 並非特指"卡斯特"公司, 也非限定卡斯特公司的管道管理體系。

趙佔領強調, 《中國經營報》在發稿前曾致電卡斯特公司客服要求採訪, 並通過傳真向卡斯特公司發送正式的採訪函, 並未收到卡斯特公司的任何正式回復。

涉案稿件中所涉及的事實來自其他媒體公開報導、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的公開披露以及卡斯特公司向媒體的公開表述, 未有任何杜撰之處;涉案文章所表達的觀點來自多名被採訪物件的表述, 這些觀點本身均屬於客觀、理性分析, 未有侮辱內容。 涉案文章只是進行了引用, 並未單獨進行分析, 更未直接做出結論。

綜上, 趙佔領認為, 卡斯特公司所有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國經營報》並未侵害卡斯特公司名譽權, 請法院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當庭未達成和解

南都記者注意到, 庭審現場, 原被告雙方均進行了充分觀點陳述。 庭審中審判員曾詢問索賠10萬的定價依據, 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師稱, 未經過詳細測算,請法庭自由裁量。

庭審最後,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師表示願意接受調解,而趙占位元表示需要與《中國經營報》進行協商,因此未當庭達成和解。

據《中國經營報》有關人士介紹,目前,該案件已經第三次開庭。

南都記者注意到,除了"卡斯特","奔富"、"帝亞"、 "拉菲傳奇"、"拉菲世族"、"傑卡斯特莊園"、"裡奧哈"等多個葡萄酒及酒類相關商標,也已在中國被註冊。

值得一提的是,李道之此前曾與澳洲最大葡萄酒集團富邑旗下著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就奔富"中文商標對簿公堂。今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李道之註冊"奔富"商標後,因未能有效證明將商標應用於葡萄酒相關業務的真實性,所以撤銷李道之對"奔富"商標的使用權。

"卡斯特"商標案與"奔富"商標案有何不同?3月9日,南都記者在庭審結束後向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師提問。律師回應稱,"奔富"商標案與本案無關,因此不予置評。

未經過詳細測算,請法庭自由裁量。

庭審最後,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師表示願意接受調解,而趙占位元表示需要與《中國經營報》進行協商,因此未當庭達成和解。

據《中國經營報》有關人士介紹,目前,該案件已經第三次開庭。

南都記者注意到,除了"卡斯特","奔富"、"帝亞"、 "拉菲傳奇"、"拉菲世族"、"傑卡斯特莊園"、"裡奧哈"等多個葡萄酒及酒類相關商標,也已在中國被註冊。

值得一提的是,李道之此前曾與澳洲最大葡萄酒集團富邑旗下著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就奔富"中文商標對簿公堂。今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李道之註冊"奔富"商標後,因未能有效證明將商標應用於葡萄酒相關業務的真實性,所以撤銷李道之對"奔富"商標的使用權。

"卡斯特"商標案與"奔富"商標案有何不同?3月9日,南都記者在庭審結束後向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師提問。律師回應稱,"奔富"商標案與本案無關,因此不予置評。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