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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一夫婦製作FLG邪教宣傳品獲刑

【凱風網2017年4月27日消息 通訊員:黎明】2017年2月24日,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駁回被告人張寶才、張炳坤上訴, 維持原判。 此前, 佳木斯市湯原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被告人張寶才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被告人張炳坤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張寶才, 男, 1968年5月出生于黑龍江省湯原縣, 漢族, 大專文化, 無固定職業, 住湯原縣湯原鎮, 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被佳木斯市湯原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張炳坤, 女, 1970年6月出生于黑龍江省湯原縣, 漢族, 大專文化, 無固定職業, 住湯原縣湯原鎮, 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被佳木斯市湯原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寶才、張炳坤夫婦共同在湯原縣湯原鎮富強社區經營佳宇電腦數碼商行, 二人以其經營的電腦數碼商行為場所, 利用商行經營複印、打字、燒錄等業務的便利條件, 製作“FLG”宣傳檯曆494冊、“FLG”宣傳冊12冊、“FLG”書籍13冊、“FLG”宣傳光碟105張。 2015年11月5日15時許, 湯原縣公安局民警在對被告人張寶才、張炳坤經營的佳宇電腦數碼商行依法進行檢查時, 將正在製作“FLG”宣傳品的張寶才、張炳坤抓獲, 當場扣押了張寶才、張炳坤持有的“FLG”宣傳品及2900型號佳能黑白印表機1台,

Compaq筆記型電腦1台, 禦軒臺式電腦主機1台, VIEWSONIC臺式電腦顯示器1台, MICROTEK掃描器1台, KIA320塑封機1台, 磊科牌U盤1個, SFD206牌U盤(8G)1個, EPSON270型號彩色印表機1台, Gemei電子書1台, 手機2部等製作工具。

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張寶才夥同張炳坤製作“FLG”邪教宣傳書刊共計494冊, 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寶才和被告人張炳坤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判決:一、被告人張寶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被告人張炳坤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三、涉案作案工具、“FLG”宣傳品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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