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的人大多都休過帶薪年假, 但是, 你真正瞭解帶薪年假的休法嗎?據北京朝陽法院粗略統計, 該院每年審理的近5000件勞動爭議案件中, 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帶薪年假問題。 近日, 朝陽法院結合相關案例, 對帶薪休假中涉及的誤區進行提示:一些單位的“年假清零”是違法之舉。
(5月2日《北京晨報》)
何為“年假清零”?其實很簡單, 就是一些用人單位制定了一個潛規則, 職工的“帶薪休假”必須在當年才有效, 如果跨年了就“自動失效”。 比如說, 職工2016年的“帶薪年假”沒有休息, 到了2017年的時候就不能再主張自己的權益了。
北京市朝陽法院就審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2015年, 一位元職工與單位取消了用工合同。 在取消用工合同的同時, 這位職工以2014年沒有休年假的理由, 要求昔日東家給予補償, 但是昔日東家以“年假清零”的理由拒絕支付補償。 他們認為“帶薪年假”的權利不能“跨年使用”。
“帶薪年假”是法律賦予職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這個權益有著莊嚴的法律意義。 在當時的年份裡, 職工沒有享受“帶薪年假”的權益, 是有著各種各樣原因的。 有的屬於自己的家庭需要, 不能安排好的時間享受“帶薪年假”;有的屬於單位加班加點太多, 根本請不下來“帶薪年假”。 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 “帶薪年假”都不能失效。 道理很簡單, 比如我們在超市預定了一款商品,
作為勞動者, “帶薪年假”有著相同的屬性, 我們在企業勞動, 就必須享受“帶薪年假”的福利, 不論什麼時候使用這個權利, 這個權利都屬於我們勞動者, 而不是屬於企業。 企業沒有權力實現“年假清零”。
而遺憾的是, 眼下“年假清零”已經成為了一些用工單位的潛規則, 甚至有的企業將這一條寫進了“職工手冊”裡, 明確提出“帶薪年假”不能跨年使用, 只要當年沒有休假就作廢。 這實際上是對職工權益的巧取豪奪。 是把法律不當法律, 是把尊嚴不當尊嚴, 是把法律的尊嚴踩在了自己的腳底下。
我們的勞動監管部門必須對“年假清零”說不。
“年假清零”是違法之舉, 監管部門必須明確態度, 必須讓任性的企業長點記性。 維護職工權益, 要幫助被侵權的職工用法律“秋後算帳”。 “年假清零”是對職工權益的瘋狂掠奪。
作者郭元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