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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該不該收費

近日, 有媒體報導四川某學院根據物品價值向學生收取數額不等的失物招領費。 校方收取失物招領費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失主在何種情況下才需支付必要的費用?

校方無權收取失物招領費

學校保衛處作為校園安全保衛部門, 有責任保護在校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然而, 四川某學院保衛處對前去認領失物的學生, 視物品價值、品牌向學生收取5元-20元不等的失物招領費用。 同時, 按月向拾得物品的人員支付獎金, 總金額七八千元。

從法律關係上看, 首先, 在失物拾得人與失主之間, 失物拾得人有妥善保管、返還原物或交給有關部門的義務。

失主也需要支付必要保管費用或履行懸賞承諾。 也就是說, 學生認領失物, 出於對拾金不昧行為的獎勵而支付的失物招領費用, 應當直接支付給失物的具體拾得人, 而非學校保衛部門, 學校無權確定數額, 更無權代收或強制收取。 保衛部門不僅無權收取, 且無權支配。 即便學生自願支付獎勵費用, 保衛處僅負責聯絡拾得人, 並在取得拾得人確認的情況下, 才能代收失主的獎勵費並全額如數轉交。

其次, 學校保衛部門與失主之間, 保衛部門有保管物品和發佈招領公告的義務。 失主有支付必要保管費用的義務。 如果保衛處並沒有支出保管費用, 就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的事實基礎。

即使收取, 也只能收取與支出的保管費用等額的費用。 保衛處保護學生財產安全是其職責所在, 即便失主主動感謝並提出支付獎勵費用, 保衛處作為學校職能部門, 也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物質獎勵。 簡言之, 學校或保衛處並非收取失物招領費的合法主體。

再有, 拾得人與學校之間, 拾得人移交遺失物, 學校保衛處應當收取並保管。 學校不必向拾得人支付獎金, 也不能拒絕保管遺失物。 拾得人當然也無權向學校索取獎金。 學校為了獎勵拾金不昧行為而按件支付獎金, 拾得人收取獎金自無不當。 但獎金來源不應來自學生失主。 學校以支付獎金為由, 向學生收取失物招領費更是缺乏有力依據。

領取失物哪些情況應付費

學生在何種情形下才需要支付失物招領費呢?一是判斷保管失物是否產生了必要費用。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 應當返還權利人。 但未賦予撿拾人收取費用的權利。 除非保管物品期間產生了必要的費用, 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才有權依據物權法第112條收取保管費用。 如寵物丟失, 保管照顧過程中會產生食品費或是治療費。 失主認領時應當支付必要保管費用。 實踐中, 校園內丟失物品大多為U盤、手機、書籍等, 一般情況下也不會產生保管費用, 故拾得人或保衛處均無權收取失物招領費。

二是物品所有權人是否發佈了懸賞承諾。 根據物權法第112條第二款的規定, 權利人領取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費用。

如學生丟失貴重物品, 以個人名義發佈懸賞公告時, 失主應當按承諾金額支付獎金。

在沒有產生必要的保管費用, 又沒有懸賞承諾的情況下, 學校引導或強制學生繳納失物招領費用的做法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學校代為發出的懸賞公告, 對失主而言, 也是沒有效力的。

如何傳承拾金不昧傳統

學校探索鼓勵拾金不昧行為機制的初衷是好的, 但是其合法合理性需要嚴謹論證。 拾金不昧優良傳統值得傳承, 尤其是個別因失物返還而引發不愉快事件頻繁曝光,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拾得人做好事的積極性。

學校對拾得人可以通過公告表揚、校內好人好事評選活動等形式來宣傳鼓勵, 發揮榜樣力量和正面引導作用。

僅僅通過獎金的方式鼓勵, 容易導致拾得行為的異化, 也不利於校園安全。 減少學生物品丟失, 要通過加強校園安全教育、增設警示標識等方式, 不斷提高學生的物品保管能力和防範意識, 而非金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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