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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機違法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被開除,該不該?

某公交公司司機趙某在下班後未戴頭盔駕駛未經登記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並逃逸。 後交警部門扣除其12分, 並建議公交公司解除趙某或調整其崗位。

某公交公司在徵求工會意見後, 單方解除了趙某的勞動合同。 趙某認為某公交公司系違法解除, 故訴至法院, 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訴訟請求】

要求判令:1.某公交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100809.60元;2.某公交公司支付其經濟損失44200元(以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間的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

【爭議焦點】

公交公司以趙某的業外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判決結果】

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 勞動者發生與其崗位和工作內容密切相關的業外行為亦可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析法】

本案所涉的問題為勞動者的業外行為是否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制, 用人單位能否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工作時間以外的行為作出定性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我們認為, 原則上, 用人單位僅能利用規章制度管理勞動者勞動時間內的與工作有關的行為, 而無權干涉並對勞動者業外的行為進行規制並作出處罰。 但特殊情況下, 勞動者業外的行為影響到了勞動合同的順利履行, 導致雙方的勞動關係受到了影響, 無法實現勞動合同的目的,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的應有之義進行判決。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僅能約束勞動者勞動時間內的行為, 除非勞動者業外的嚴重違紀行為導致其履行勞動合同的資質和能力受到嚴重影響。

(此處的違法行為往往是與其工作密切相關的行為, 比如本案中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

本案中趙某的業外行為:1.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2.該行為與其平日的崗位和工作內容密切相關(司機);3.其業外的行為同時違法, 且情節相對嚴重(逃逸);4.其行為導致其12分被扣光, 須重考駕照, 已無法履行勞動合同。 綜上, 某公交公司解除趙某的勞動合同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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