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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丨不同類別非法證據的排除

【案情分析】

王某與李某系同一工廠的工友, 兩人與另五名工友一起居住在單位租用的宿舍裡。 2016年5月13日, 李某被發現死於宿舍中。

同日, 王某因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 庭審中, 檢察機關出具針對作案兇器上血跡的鑒定意見, 辯護律師發現該作案兇器來源不明, 且辦案機關未做說明, 遂要求對該鑒定意見進行排除。

【爭議焦點】

不同類別非法證據應如何排除?

【律師評析】

刑事案件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共八類。

其中,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又統稱為言詞證據。

相對於書證及物證, 對於非法言詞證據適用“無條件絕對”排除, 即只要依法經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系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 則一律予以排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指的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 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

對於非法書證及物證的排除, 則主要針對的是書證和物證收集過程中的違法情形, 即收集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式, 且該違法因素直接導致“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後果。 但與言詞證據不同的是, 即便存在前述違法前提, 但並不必然導致該非法書證、物證被排除,

而是應該要求偵查人員對違法收集情形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只有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 才能對該證據予以排除。

法庭庭審過程中, 審判人員如果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文丨陳雨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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