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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被判賠的啟示

觀點集裝

■斯恪

“末位淘汰制”作為績效考核的一種手段,近年來在一些公司推行開來,然而,重慶某實業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員工後,被員工告上法庭,最終被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判賠償3萬餘元。 這是近日渝中區法院發佈的一起勞動爭議訴訟典型案例。 (《法制日報》)

點評:末位元淘汰雖然被很多單位視為管理利器,但這種制度本身就違背勞動法規。 法規之所以做出明確限制,一方面是因為它鼓勵叢林法則,實則既不尊重職工,也不利於團隊合作;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存在不公,畢竟只要存在排位總有末位,但末位並不等於“不能勝任”,再加上如果評比過程出現暗箱操作和人為干擾,末位淘汰就很容易淪為變相開除的藉口。

然而,現實中,末位淘汰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所以去年最高法進一步明確:“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

近日,因產量增加、氣候影響等因素,河南多地出現蒜農來不及抽蒜薹,辛苦抽出來的蒜薹遭遇價格暴跌,部分蒜農只能直接將蒜薹扔在河裡或者路邊。 當地鄉政府利用媒體宣傳幫助蒜農抽蒜薹,並商討採取設立大蒜協會等方式避免類似現象再次發生。 (《北京青年報》)

點評:無論是早前的“蒜你狠”,還是如今的“蒜你玩”,都是市場供求錯位帶來的結果。 這背後存在的癥結有二:一是盲目與投機並存,價格上漲就一擁而上,價格下跌就無人問津,缺乏基本的市場意識和抗風險能力。

二是供給端與需求端銜接不暢,一邊是蒜薹價格抵不上保存成本,扔在路邊反倒成了“理性選擇”,另一邊是城市裡蒜薹價格依舊居高不下,也享受不到蒜薹價格下跌帶來的實惠。 在這兩種基本因素的作用下,再加上某些投機資金的進入與退出,最終導致大蒜價格出現週期性起伏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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