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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榕一印染企業被按日連續處罰

福州新聞網3月17日訊福州市一印染有限公司排放的生產廢水COD、氨氮、總氮平均濃度超過排放標準, 環保部門2015年5月7日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並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排汙行為, 處以罰款11396元, 同年6月4日複查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違法行為整改情況, 發現公司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罰款處罰, 被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 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汙者之日的次日起, 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複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 再次複查仍拒不改正的, 處罰日數累計執行。

環保部門據此對該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金額11396元, 自5月8日起至6月4日共計28日, 按日連續處罰金額為319088元。 同時, 再次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責令該公司整改違法排汙行為。

最終, 該公司進行了整改, 環保部門經現場複查取水樣監測, 達到了排放標準, 于當年8月19日進行了結案。

環保部門提醒,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規定,

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被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將面臨按日連續處罰: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 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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