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是指由法律允許的訴訟主體, 在案件庭審過程中, 通過採用質疑、辯駁、對質、辨認、展示、宣讀和說明、辯論等形式, 審查證據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 以確立或排斥證據的證據能力, 從而對法官的判案形成強烈影響的一種訴訟活動。
質證的主體, 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 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 不是質證的主體。
在法庭審理中, 質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1)原告出示證據, 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 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
舉例如下:對書證的質證
a、書證的來源是否可靠?
b、書證的形成是否合法?
c、書證的製作者是誰?製作者是在什麼情況下製作的?
d、書證的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內在聯繫, 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聯繫?
e、書證的內容有否錯誤?是否與國家法律相抵觸?
f、書證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書證有否偽造或者變造?
h、書證的類型?
i、書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
對物證的質證
要通過辨認、對比、鑒定等方法, 鑒別真偽, 作出判斷。 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質證:
a、物證的來源是否可靠?
b、應查清該物證是否屬於涉及本案事實的物品?物證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聯繫。
c、物證的類型?
d、物證有否偽造或者變造?
e、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
質證有舉證來發動, 但並非凡舉必質, 質證只是在舉證後, 對證據存疑時才發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