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撿過一次包, 丟過一次包。
撿的那次就在住宅樓的大堂, 裡面有身份證, 卡, 錢, 我沒時間, 把它送到物業管理處, 交給他們處理, 這也是他們的職責所在。
丟的那次, 是我有次健完身, 晚上9點多, 老婆開車來接我, 我一開車門, 她的手包就掉出去了, 我們都沒發覺。 是我送給她的一個名牌包包, 裡面有她的蘋果手機。
十多分鐘後在車庫停車, 才發現包丟了。 我還在想, 挺慶倖的, 卡, 身份證沒放在裡面, 不然補辦太麻煩了。
然後, 更幸運的事發後了。 我們的車一離開, 就有人撿到了包, 他通過手機上的通訊錄, 撥通我老婆一個朋友的電話,
同時有撿包丟包經歷的人, 太多了, 我估計每個人都丟過包。 但是, 失而復得的比例應該不高。
理由很簡單:錢包裡有財物。 撿到錢包, 不是犯罪。 或許你可以找到某些規定、法條, 要求撿到的人必然歸還。 但是不還, 也不會什麼後果, 丟錢包的人要求員警立案偵查, 可能自己都不好意思這樣浪費員警的精力。
所以很多撿到錢包的人, 估計就把它當成意外之財, 收下了。
錢包裡的各種證件, 對失主來說, 反而更有價值, 他們願意花錢免除補辦的麻煩。 越有錢的失主, 願意付的報酬就越高。 假如有這樣一條規定:撿到錢包的人,
可是, 鼓吹拾金不昧, 毀了這種可能。
拾金不昧, 確實是少數人的美德, 尤其是更富裕的人, 比如開保時捷的, 錢包裡的錢物, 對他形不成足夠誘惑。 同理心, 獲得他人感謝的快感, 反而占了上風, 他更願意拾金不昧, 這是所謂的富長良心。
但把少數人的美德施加給全體, 甚至帶有強迫性, 以為這樣能夠增進美德總量, 結果恰恰相反。
今天看一新聞, 大連的小苗丟垃圾時把錢包一併丟了, 裡面有2800元、身份證及銀行卡, 監控發現一大娘出現在附近,
輿論當然是一邊倒譴責大娘(近80歲了)。 失主小苗如此高調, 甚至布下“引蛇出洞”之計, 也在於預判到了輿論, 認為自己占上風。
看過這新聞的人, 見識了這大娘的下場, 他們以後就拾金不昧了?未必, 可能如此反應:再也不要相信失主的承諾, 他們即使反悔, 也受輿論支持, 所以, 我還是拿了錢, 扔掉對我沒有意義的錢包和證件吧。 另一個人撿到錢包還給失主, 因為少了錢, 還說不清楚, 要受委屈。
如果道德這麼嚴苛, 那撿到錢包的人就相當於倒楣, 你得賠上自己的時間精力,
落後的、貧窮的、偽善的社會, 趨向於要求別人免費勞動, 讓他人無償解決自己的煩惱, 所以他們的道德教材中總是鼓勵他人犧牲。
而先進的, 富裕的, 善良的社會, 他們往往理解了交易的可貴, 只有讓人有利可圖, 交易才可持續, 你想得到他人的服務, 最好的辦法是付費, 付足夠的費。
像小苗這樣, 把大娘釣出來, 死命黑, 一時是爽, 但他以後再掉錢包, 回不來了。
我這篇文章, 估計也改變不了太多輿論, 我還做好了後臺罵聲湧入的準備。 我們一起努力, 假以時日,
那時, 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更有道德的環境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