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 購物應當索要發票, 卻並不明白發票與貨款之間究竟是怎樣一種關係。 於是乎, 藉口賣方未開具發票而拒付貨款者有之, 以發票代替已付款憑證者有之, 將發票作為買賣合同者有之……一些人直到權利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法院支援時, 才如夢初醒。
一、未開發票, 並非刻意拒付貸款
【案例】趙先生因裝修房屋, 在何女士開辦的裝飾用品店先後多次賒購各種材料。 2015年1月5日, 根據雙方結算, 趙先生為何女士立下了一紙欠條:共欠貨款3.2萬元, 一個月內付清。 由於趙先生到期未付, 何女士遂提起了訴訟。
【點評】買賣合同中的主義務, 包括賣方交付貨物並轉移貨物所有權, 買方支付貨款並受領標的物, 賣方向買方開具發票, 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並不屬於主義務, 而只是一種附隨義務。 即賣方交付發票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 買方不能僅以賣方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 因此, 趙先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已開發票, 並非等於已付貸款
【案例】邱先生在鐘女士開辦的家電超市賒購三台空調。 四個月後的2015年3月7日, 鐘女士憑由邱先生親筆簽名的送貨單, 以多次催收未果為由,
【點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規定:“專用發票, 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 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即它僅是賣方的納稅義務和買方進貨稅額的合法證明, 並不能作為買賣雙方已經支付、收取貨款的憑證或記錄。 故邱先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三、持有發票, 並非等於存在買賣
【案例】2015年4月17日,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 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 應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正因為發票並非買賣合同, 公司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
四、索要發票, 並非可以訴請法院
【案例】一家公司從生產廠家購買價值30余萬元的機器設備並付清全部貨款後, 多次要求生產廠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生產廠家以各種理由遲遲不予辦理。 無奈之下, 公司於2015年5月9日提起了訴訟, 請求法院責令生產廠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乎公司意料的是, 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點評】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 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也指出, 對“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 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 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