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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組建審判團隊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全面推進,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區法院審判團隊配置的指導意見》, 按照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精神,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對現有人員優化組合, 組建了由員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的新型審判團隊19個,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開啟了全新的審判管理模式和審判權運行模式。

此次組建的19個審判團隊, 入額院領導按照1:1:1模式組建6個審判團隊, 入額法官按照1:1:1模式組建了13個獨任制審判團隊, 負責完成全院各類案件的審理執行工作任務。

新的審判團隊的組建,

形成整體合力, 優化了審判資源的配置, 保障了審判權公正的高效行使。 審判團隊模式實行後, 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 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 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 由審判長最後簽署;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判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審核簽字, 有利於真正實現“讓審理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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