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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嗎,物業在這上面掙的錢得給你分!

最近, 有記者走訪調查發現:目前一些物業公司已經開始在社區內, 公佈去年物業收支情況。 然而, 讓人不解的是, 目前, 物業曬帳本, 都不約而同地不曬“廣告費”一項。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有關規定, 住宅社區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因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回家好好看看, 有沒有

社區裡↓↓↓

社區圍牆↓↓↓

電梯裡↓↓↓

最近,

有一條新聞傳遍朋友圈!

這個位於廣州市的社區,

有1400戶居民, 這個社區不僅物業費沒漲, 還給社區居民掙錢了!

看看別人家的社區, 這麼一筆鉅款, 你不要嗎?

蘇杭有社區成功給業主發了100多萬元▼

重慶、成都也有社區成功給業主發錢▼

瀋陽也有因為不給業主廣告費, 而被罰的案例▼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物業公司

在瀋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

、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 刊登了大量廣告, 廣告主先後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餘元。

社區業主委員會認為, 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 收取廣告費並私自佔有使用, 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 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復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

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 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 B區每平方米1.5元。 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 一直虧損運營。 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 但最終, 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下次再遇到這種情況時, 要善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劃重點!

據有關法律法規, 物業公司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所得收益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 未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 物業公司無權使用該收益。

如果他們不給, 怎麼辦!

不誠信經營、物業服務差企業, 或將被清除出市場。

第一步:據介紹, 市、區房產局將聯合約談物業服務差企業法定代表人,

並下發整改通知書, 責令其限期整改。 由各區房產局監督跟蹤整改情況, 並與企業簽署誠信經營承諾書。

第二步:整改期限到期後, 市房產局組織區局、街道辦事處、社區、業主委員會聯合複查, 對於整改不到位的, 將降低或建議上級物業主管部門降低該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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