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8個問題幫你理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作者:吳博添 律師

中世律所聯盟·豫章律師事務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為民事訴訟中一種特殊情形, 有著一般民事訴訟的共性,

但也頗有不同, 本文主要從8個方面闡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附帶民事訴訟的定義

附帶民事訴訟, 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 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 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主要解決被害人賠償問題。

2、附帶民事訴訟需先刑後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 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 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而起, 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的約束即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中止訴訟,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 恢復訴訟。

3、刑事訴訟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之後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 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故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以另提起民事訴訟。

4、哪些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雖為特殊的民事訴訟, 但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起訴時有權作為原告的規定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有3類: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近親屬、人民檢察院。

5、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即訴訟費嗎?

眾所周知,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 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不收取訴訟費。 于被害人而言主張賠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可以減少時間成本, 也可以減少金錢成本。

6、哪些主體依法負有賠償責任?

賠償, 指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 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 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另,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 也是可以的。 被告人積極承擔賠償責任,

取得被害人諒解後, 對量刑方面有著極大的影響。

7、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是否包含精神損失、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精神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 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精神損失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 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 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失,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內。

8、刑事案件中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的金額往往較高,是主張賠償中的重中之中,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死亡的,可以主張傷殘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但該民事訴訟是因刑事訴訟而起,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故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主張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吳博添(中世律所聯盟·豫章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失,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內。

8、刑事案件中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的金額往往較高,是主張賠償中的重中之中,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死亡的,可以主張傷殘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但該民事訴訟是因刑事訴訟而起,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故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主張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吳博添(中世律所聯盟·豫章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