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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錯款對方卻不還,怎麼辦

某公司財務張女士最近遇到了煩心事。 春節前, 公司給客戶集中清結貨款, 由於客戶數量眾多, 每天張女士都要加班加點到很晚來核對款項分別打款,

結果頭暈腦脹的張女士在匯款的時候不慎將50萬錢款錯打給了一家多年前的客戶。 該客戶位於河南省駐馬店市, 多年前曾有過合作, 因為曾經有過匯款記錄所以該客戶資訊被自動保存在網銀的名單裡。 當晚張女士正是在點擊匯款客戶名單時出現失誤, 所以才將50萬的款項錯打給了該駐馬店客戶。

但是在諮詢律師之後, 張女士意識到問題可能還會更麻煩。 從法律關係上講, 本案並不麻煩, 屬於典型的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根據, 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應負返還的義務。 如售貨時多收貨款,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2, 一方受有損失

3, 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4,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 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也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

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 應當予以收繳。

綜上,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張女士要回自己的損失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問題是, 張女士的這場訴訟, 卻必須去被告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進行!張女士由於工作非常繁忙, 一再諮詢律師是否有可能將訴訟在北京啟動, 最終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節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中, 列舉了很多非“原告就被告”的特殊管轄情形, 但非常遺憾的是, 張女士公司的情形不屬於其中任何一項, 屬於典型的原告就被告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 雖然張女士極不情願, 也必須付出一筆更高的律師費, 但是本案的管轄地法院還是被告在駐馬店市的基層法院管轄。

文丨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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