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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戶房產後稱受欺騙,未付房款不影響物權變動

八旬老人王蓮將名下房產過戶給了劉小濤, 現在反悔了, 以受到欺騙為由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無效。

原來, 因王蓮及其丈夫老李(於2012年去世)無兒無女,

劉小濤之母張英在有關部門安排下到王蓮家照顧二人。

老李去世前, 王蓮、老李與劉小濤在市房產產權管理處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將王蓮、老李共有的A號房屋以八萬元的價格賣給劉小濤。

合同簽訂後, 雙方在當日辦理了房屋買賣公證, 於次日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過戶後沒多久, 王蓮認為劉小濤將房屋過戶到其名下是欺騙行為, 多次找到政府等相關部門要求予以解決未果, 現起訴到法院。 理由是:一、劉小濤及其母親欺騙王蓮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二、買賣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未支付購房款, 未交付;三、本案屬於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四、王蓮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五、劉小濤的母親三次答應將房票過戶回來;六、遺囑上無王蓮簽字和手印,

沒有寫日期及見證人, 應為無效遺囑。

被告劉小濤認為《房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 王蓮主張其與劉小濤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因存在“欺詐”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

王蓮自認其對於到產權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是知道的, 所以, 王蓮所述的欺詐, 只是王蓮的陳述, 並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王蓮主張《房產買賣合同》無效的另一理由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從老李自行書寫的“遺屬”內容來看, 老李生前有意將涉案房產贈與張英(劉小濤母親), 但張英要給付五萬元。 所以, 上述證據並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存在非法目的以及否認老李、王蓮存在房產買賣的意思表示,

因此, 王蓮主張的合同無效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法定要件, 其上述主張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不予支持。

關於王蓮提出買賣合同因劉小濤未支付購房款, 房屋未交付無法律效力的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未經登記, 不發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現王蓮、老李已將涉案房產變更登記在劉小濤名下, 對此王蓮、劉小濤無證據證明涉案房產產權變更過程中存在欺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劉小濤雖未給付房款, 但並不影響涉案房產的物權變動。

故對王蓮的此項意見, 不予支持。

關於王蓮提出本案屬於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的意見, 因顯失公平、重大誤解屬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而王蓮在起訴時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故對此不予審理。

關於王蓮提出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見,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 王蓮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故王蓮提出的此項意見無法律依據。

關於王蓮提出劉小濤的母親三次答應將房票過戶回來的意見, 因不動產物權變更以登記生效為原則, 所以劉小濤母親的承諾不能產生所有權變更的效力, 故王蓮的此項意見, 不予支持。

關於王蓮提出“遺屬”上無其簽字和手印, 沒有寫日期及見證人, 應為無效遺囑的意見,

“遺屬”是老李自行書寫, 其內容可以證明老李生前與王蓮有意將涉案房產贈與張英, 但張英要給付五萬元。 雖然王蓮對“遺屬”上其簽字予以否認, 但其不能否認老李的真實意思表示。 此外, “遺屬”與之後辦理的相關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相互佐證, 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對王蓮提出的此項意見, 不予支持。

綜上, 判決:駁回王蓮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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